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化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中的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受理、调查和处理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四)参与文化市场执法检查、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一)查阅、复制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三)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物品;(四)依法对违法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物品进行没收、销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六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公正;(二)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二)执法能力与水平;(三)工作态度与纪律;(四)群众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第九条对表现突出的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