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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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经[2010]60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0〕605号)相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沈阳经济区同城化、一体化发展,推进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园区产业项目建设承担企业的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补贴。

为做好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导产业园区,是指纳入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规划范围的37个新城、新市镇的重点园区,不含与沈西工业走廊制造业核心区重复部分。

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规划范围附后(附件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内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称“贴息支持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新城、新市镇主导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建设承担企业的银行贷款发生利息给予财政贴息补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贷款。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06
•【字号】沈政发〔2017〕49号
•【施行日期】2017.10.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
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政发〔2017〕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发展,市政府决定,公布《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清单》涉及改革事项共95项,涉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等方面事项。

结合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实际,我市将分阶段实施《政策清单》。

二、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沈阳片区管委会)要建立沟通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跟踪相关政策措施的推广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政策清单》确定的改革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相关改革事项按要求推进,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沈阳片区管委会。

四、沈阳片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适时通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6日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限,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市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具体推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做好跟踪协调、综合调度、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4日辽宁省“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着力提升全省城镇化发展质量和内涵,充分释放城乡市场潜在需求,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遵循经济发展和市场规律,积极稳妥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型城镇化,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辽委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3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1.辽宁中部城市群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

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部署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工作,研究审议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2.辽宁中部城市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力量。

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既是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出促进沈阳经济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布局和推进工作;统筹协调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沈阳经济区发展有关信息统计、宣传推介、检查指导等工作;承担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沈阳经济区各市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参照省里做法,组建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加大对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科学确定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沈阳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策略研究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策略研究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策略研究【摘要】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的参与主体应该包括政府性监管与服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类中介组织与中介机构等。

三大主体的角色不同,合作内容与特点不同,主要涉及金融监管合作、金融服务合作、金融创新合作与金融同业合作。

【关键词】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金融合作一、问题的提出沈阳经济区内金融一体化发展需要打通经济区内各类金融平台的管制壁垒,组建沈阳经济区金融试验区,在区域内资金自由调度,统一结算;建立经济区内金融领域的信息共享系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事务的运行效率;实现高级金融人才的自由流动,建立完善的银行家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运作效率;调整金融机构的管理架构,建立区域金融中心,集中管理各城市分支机构;建立起完善的区域金融合作制度,使各专业化机构充分竞争和合作,实现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功能。

二、确立沈阳市金融中心地位沈阳市是国务院确定的东北中心城市,是辽宁省的政治和经济中心,2005年8月20日辽宁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中强调,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形成产业集群,成为东北地区的金融中心,可见政府对沈阳这座城市的定位是明确的。

沈阳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金融领军城市,已成为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存贷款余额、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金融机构数量、金融开放度等主要金融指标均居东北地区前列,区域性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业务中心、金融调控中心的地位不断强化,已具备了在东北乃至全国率先突破的优势条件。

确立一个金融中心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理规划,促进沈阳经济区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核心大城市的金融辐射功能,努力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共同促进区域金融发展,最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沈阳经济区的经济发展。

金融服务于经济,沈阳市应该加强对其他七城市的金融辐射功能,充分发挥持续推动力的作用。

确立沈阳市的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将大大提升城市知名度,会使大量的金融资源聚集到沈阳,从而使沈阳整体金融资本市场的实力得到大幅扩充,增强了沈阳市内各行各业的发展动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8日2014年沈阳市推进沈抚同城化工作要点为加快实现沈抚同城化,推动沈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产城互动、打破行政壁垒、培育共同市场、加快沈抚同城化步伐、推进沈阳经济区一体化进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要点。

一、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沈抚同城化九项重点工作1.推进交通同城。

加快推进沈阳、抚顺之间9条城际客运公交线路发展为城市公交线路;启动沈阳经济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实现沈阳有轨电车与抚顺城市公交的无缝对接。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东陵区(浑南新区)政府分工负责〕2.推进户籍同城。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配合省公安厅深入研究实现沈抚户籍同城的有效途径。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3.推进基础设施同建。

继续加强沈阳、抚顺两市浑河北岸生态路、浑河南岸河堤路等道路连接;实施伯官大街北连接线、滨水路、仁望路及香堤路“两横两纵”道路建设工程,积极推进玄菟二路、同城路、金水街等道路、管网续建工程,争取与抚顺市政道路及管网早日连通;全力推进浑河南岸热源厂、配水厂及沈抚连接带污水处理厂建设;启动满堂回迁楼、汪家馨城回迁楼、伯官美苑回迁楼二期建设;完善棋盘山风景名胜区、世博园、鸟岛及白沙河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启动实施秀湖环湖路改造工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沈政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根据市政府第十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多措并举稳定经济增长,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措施。

一、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经济运行分析小组,坚持问题导向,按季度节点开展行业、产业、项目、企业、产品的系统深入分析,围绕季度目标,制定精准发力工作方案。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区、各行业反映的问题,报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对共性和重大问题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6年9月底前,建成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统计体系。

二、加强财税征收管理。

2016年上半年,确保完成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的50%。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财税征收协调小组,每2周召开1次财税征收工作协调会议。

加大对重大涉税产品定价、本地产品销售、企业税收预征率等事项协调力度,挖掘增收潜力。

对于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正常进行迁移,各区县(市)不予限制,2015年10月1日前登记的异地经营企业,2017年年底前实现经营地纳税。

公布《2016年市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对以前年度欠缴非税收入进行清理。

2016年6月底前,提出市本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盘活方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沈政办发〔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2日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鼓励金融机构聚集(一)大力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

重点支持引进和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批设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

支持引进和设立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

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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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
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沈阳经济区率先实现金融同城化,对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意义重大。

针对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为进一步解决金融同城化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技术等障碍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是实施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战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区城市间资源优化、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金融资本、金融服务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区其他领域同城化,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中心,政策联动;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从推动监管制度创新、统一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区域合作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共同建设沈阳区域金融中心为基础,充分利用沈阳金融资源优势和服务外溢功能,对经济区其他城市形成有效的辐射。

建立区域内金融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消除制约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各种障碍,形成区域共同政策导向,实现区域内金融资源高度自由流动、金融产品高度可替代和金融服务无差异的金融一体化,使区域内各城市的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充分享受金融高效、低成本的服务,以此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金融同城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在现有基础上,争取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沈阳、抚顺、本溪、铁岭四市金融同城化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其他市可根据现有条件适时开展各方向的金融同城化工作。

在此基础上,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同城化。

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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