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相关理论

农业保险相关理论
农业保险相关理论

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为研究方便,提高研究结果的针对性,首先对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涵义、特征、功能以及范畴予以界定,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生成与发展的相关理论作简要分析。

2.1 农业保险

2.1.1农业保险的涵义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按其经营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论文主要讨论狭义的农业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有生命的动植物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从形式上看,是投保人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小额保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农业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简单的说,农业保险就是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

2.1.2 农业保险的特征

农业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基本特征:①互助性。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在约定风险发生并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金,从而将个人、局部损失,在多人、全局的保险基金中分摊,将一人的重损失,变成多数人的轻负担。由于风险最终由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所以具有社会互助性质。②防灾减灾性。保险公司为减轻灾害损失,一般会采取人工影响气象、动植物疫病防治以及能提高投保人风险抵抗能力而开展的科普宣传等措施,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③经济性。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投保人通过以保费形式付出确定性成本,来保护农业生产的直接物化成本,甚至是保收入。④法律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在投保时,作为被保险人需要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合同受法律保护,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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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约定,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对投保人发生合同的损失给予补偿。⑤科学性。农业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分散农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其经营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作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同时,农业保险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的特征:①地域性。农业生产及农业灾害的地域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②高风险性。农业及农业生产特点,决定了经营农业保险风险是相当大的,展业成本高,盈利水平远远低于商业性保险,这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项业务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应给与一定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③季节性。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实效性,掌握各种保险标的的生长规律,以便在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和理赔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的处置相关问题。④周期性。由于农业生产的产生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有机体,通常要经历一个连续的生长过程。不同年度之间、不同生长季节之间,农业发生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往往有较大不同。另外,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树立持续经营观念,增强时间维度分散风险的能力,在具体业务经营上要注重全程的风险防范与保险服务。⑤分散性。农业生产点多面广,经营分散且规模偏小,加之农村交通不便,给农业保险的展业和承保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许多费用支出,出险后的查勘定损也难以做到及时准确。

2.2政策性农业保险

2.2.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涵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是指政府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本研究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就是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的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上述界定看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只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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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险种可以覆盖所有的农产品,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一般限定在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大影响的部分农产品。这类险种往往社会公益性很强,保险的运行成本高、综合收益低,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或无能力经营,只能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从国家宏观调控层面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强的政策意义。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产业政策导向。从微观操作层面上看,这部分保险产品正外部性效应显著,在竞争的保险市场上难以成交。而对那些单风险的农作物保险,如农作物冰雹灾难保险、麦场稻草火灾保险、烤烟火灾保险等,以及规模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的单风险保险或某些综合风险保险,如大棚蔬菜、花卉等,一般不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2.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有属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了具备一般政策性保险的国家宏观调控性外,还因为农业产业的特殊性而具有以下特有属性。

(1)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制度安排。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为有效集中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交易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约束政府、保险人、投保人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科学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的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事实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政府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内容”,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运用保险机制为农业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保障,用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最终成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也许得“绿箱”政策,逐渐受到其成员国的重视,许多国家在农业救济中,逐步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替代传统救灾方式。如美国,通过多次对农业保险法进行改革,逐步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率,充分发挥了农业保险在灾难救济中的作用。

(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净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是政府为农业提供全面风险保障所花费的一部分代价,也就是对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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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投入。从一些国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方式和环节来看,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者进行保费补贴,还是对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费用补贴、减免相关税收以及给予再保险扶持等,都是政策对农业的一种附加投入或补偿性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越发达,意味着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就越大。

(4)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民收入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再分配。一旦某区域发生农业灾害,保费将会在受灾者和非受灾者﹑受灾区域和非受灾区域之间进行再分配。

2.2.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

具体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转移和分散自然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本身并不能消除农业灾害事故,但是可以对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从转移风险角度看,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以较小的代价,将自身在农业生产中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损失,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从而避免或减轻自身农业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保证农业再生产得顺利进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可将农业风险在受灾地区与非受灾地区之间进行分散,也可在受灾年份与其他年份之间进行时间分散,通过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散,降低某地某时发生的集中灾害损失影响,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2)促进农业防灾防损。政策性农业保险贯彻“防灾、减灾、救灾、以防灾为主”的风险管理方针,在保险的条款、费率、理赔处理方面,都把防灾防损工作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特别是保险公司从减少赔款、提高经济效益的考虑出发,主动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的积极性较高。通过保前检查、开展安全宣传、制订并落实防灾预案、奖励对防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灾害的发生。同时,还借助当地气象、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技术和力量,积极开展气象预报、人工影响天气、,动植物病虫害检测和防治等工作,努力降低农作物损失和畜禽发病死亡率。当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还通过对保险标的施救等措施来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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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首先,在那些适合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地区,农民为了回避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多采用多元化的种植方式。制约了土地、资金等要素整体利用效益的提高。同时,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会以更快的速度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规模经营的发展。而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可将自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促进土地等农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进程。其次,保费支出作为农业经营中的必要成本费用,通过计入生产成本转由社会承担,可以依靠社会力量逐步建立起一种可靠的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灾害补偿经济制度,稳固农业产业基础。第三,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调动多方主体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运作,动员多方力量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第四,在农业科技应用方面,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与风险相伴而生,受此影响,一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难以得到有效推广。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可以大胆尝试一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式,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创造有利环境,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

(4)改善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和信贷地位。一方面,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作风险保障,可以明显提高农业生产者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增强其增加农业收入,扩大农业生产的信心,从而有助于提高其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农业自然灾害的多发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制约金融机构向农村贷款和农业生产者还贷的重要因素。因为一旦农业生产的灾害损失得不到补偿,不仅原贷款无法按期偿还,而且还要增加新的投资恢复生产,使得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短期失衡。这是金融机构不愿向农村贷款,资金从农村严重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及时提供补偿,减轻金融机构因受灾而新增的贷款压力。同时,农业生产能力的恢复又可增强农业生产者的还贷能力,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发展。

(5)增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长期以来,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社会保障,其保障功能主要是体现在土地产出和农业收入两方面。因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行业,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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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仅仅体现在支持农业发展上,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社会保障的功能,尤其是对低收入农户的生产,生活保障,效果更为明显,将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6)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政府通过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者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两难问题。同时,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有限的财政投入调动投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防灾减灾活动。以07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五大险种为例,各级财政累计安排保费补贴资金19.17亿元,为2800多万农户提供了344亿元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效应放大了18倍。二是从资金的使用过程上看,财政补贴资金中保险公司为主体运作,实现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其灾情查勘,定损,理赔等全过程均实行专业化运作,而且其分销代办网络相当广泛,比单纯由政府去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更具有效率。同时,通过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市场化的契约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其利益联结在一起,各方对资金的监管意愿更为强烈。提升了包括财政资金在内的保险资金监管水平。三是农业保险是符合WTO规则的“缘箱政策”,为世界贸易规则所允许,而不像其他政策性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起贸易争端。同时,政策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丰富了财政对农村进行转移支付的方式和手段。

2.2.4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虽然都是农业保险,但两者在经营和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经营目标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效益优先;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效益优先。(2)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多元化的,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税政策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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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公司)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则完全由商业性保险机构自主经营。(3)政府所起的作用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部分需要政府买单,通常包含着只有通过政府行为才能协调开展的工作,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户信贷资金发放、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农业救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农业保护措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买单,通过市场机制就能较好地运作。(4)保险责任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品种多,保险责任较宽泛且保险标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率较高;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出售的保险产品品种少,保险责任窄且保险标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5)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强制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参与率不高的问题,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享受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紧密相连,为调动农民积极参与提供利益诱导机制,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6)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

需要说明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之间的界限划分是动态的。随着国家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可以将一部分商业性农业保险化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和福利功效。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依据

2.3.1风险原理

风险是人们在社会活动过程中遭遇可以导致人身伤亡、财产责任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影响某一特定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或其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称为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条件。根据性质,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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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是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观念和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指由于个人不诚实或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考虑已转嫁风险等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风险事故是指直接造成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部原因4。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因而,它是直接引起损失后果的意外事件。一般而言,风险事故发生的根源主要有三种:即自然力的运动,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经济的变动如社会动乱、汇率的波动等;人或物的行为和运动,如意外伤害、设备故障等。一般而言,风险因素是促成风险转化为风险事故的诱因或条件,但对于具体的某一事件,是风险事件还是风险因素并不绝对。在一定条件下,事件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便成为风险因素5。

人们对待风险态度可分为三种:风险厌恶(Risk-averse)、风险中性(Risk-neutral)和风险偏好(Risk-loving)。风险厌恶者为了换取未来的确定性,愿意支付超过预期回报的金额。例如,支付保险费就是放弃一定财富以换取承保人关于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承诺,是一个确定损失(保险费)和一个不确定损失的一种交换6。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保险费大于平均或预期的损失,因为承保人的费用和利润已包含在保险费中了。与之相反即为风险偏好者。如果一个人只愿意支付平均损失作为保险费,那么他属于风险中性者。

3荆涛.保险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4 陈继儒,肖梅花.保险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5 许谨良.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6 Frederic.Mishkin,StanlayG.Eakins.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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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理论

只要存在制度非均衡,就有可能导致制度变迁。制度的非均衡有两种类型:供给不足型制度非均衡和供给过剩型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是指对新制度服务的需求先于该制度的实际供给,从而造成有效制度的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是指,对于社会制度需求有些制度是多余的,或者是一些过时的制度以及一些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7。显然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非均衡是供给不足型非均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业制度变迁、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等因素产生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强烈需求,而与此相对应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实际供给却几乎一片空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政府的实际支持、优惠政策少、没有具体的经营制度等等,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

2.3.3农业保护理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不会因农业总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份额逐渐下降而改变,农业的特殊基础地位不仅表现在其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其重大的多重经济效应,而且表现在它与其所具有的特殊社会政治效应和生态效应密不可分,其特殊的基础地位己远远超过它本身的经济效应,它的基础性地位也不会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弱化。党对农业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和各级政府规划都一贯强调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而不仅仅是保持这种地位,近几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大都是关于“三农”问题,足见农业问题的极度重要性。

农业是基础性产业,但同时又是社会效益高而比较利益低的产业,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又是一个典型的弱质产业。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自身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影响大,即使在未来,农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天吃饭的产业,特别是作为农业基础的粮食作物生产更是如此;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仍是以单个农户的超小规模的粗放式生产为主,农户抗风险能力很低,因此农业无论是从产业角度还是从农民角度都是一个竞

7 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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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地位低下的高风险业,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低效益产业的高风险问题,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就无从谈起,而农业保险具有的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天然职能无疑是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手段。

我国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而加入WTO后我国一些传统的农业支持方式将受到限制,比如过去直接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方式将逐步被取消,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急需选择一些新的有效方式,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则属于世贸组织规则下的“绿箱”政策之一,该规则对此政策的运用不予限制。我国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仅可以起到支持我国极端重要却相当落后的农业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而且可以间接地起到对农业和农民实施补贴而不用担心违反世贸规则的作用。

2.3.4农业保险属于较典型的准公共产品

农业保险属于较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的主要原因是:

(1).农业保险在效用上具有整体性。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为农业生产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农业保险的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而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农业保险的效用是整体性的。

(2).农业保险产品的经营具有规模性。保险的经营原则依赖于大数法则,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如果不够大,就不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一旦灾害发生就有很高的赔付率,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很高。依靠小规模的试点经营逐渐积累农业保险基金的方法违背了这一规律。

(3).农业保险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在消费环节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投保,谁受益”原则,但是在消费农业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或者在农业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就不具有排他性,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如农业保险经营者处于事前控制风险目的而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会使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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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益,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因此,可以认为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农业保险服务应该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因为运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农业保险不能保证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政府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基本方式就是利用预算安排或其他制度安排形成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并以补贴和减免税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方式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8。

2.3.5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认为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加和国民分配的均等化都会使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以此为标准,农业保险的福利功效则表现为保护农民收入稳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支农性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及对经济带来有利的乘数效应等,通过这些有利影响实现国民收入总量增加或者分配均等化。其对社会福利产生有利影响的路径为:使农业生产经营者风险预期降低——农业投资扩大——产业化程度提高——产出效率提高——国民收入增加——社会福利增进。农业保险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使全社会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所带来的福利,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其他的支持政策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其中保险公司和农民只是获得其中的一小部分。

8 刘京生.农业保险的两块基石政策性和补贴性.中国保险报,2003年9月2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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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发展实证分析

3.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保险理论界和实业界就开始了对农业保险发展道路的探索,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试验试点,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十分曲折。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保险,试验范围小,承保的保险标的很少,而且无论试验是农民互助合作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高赔付率使其无法继续维持经营;50年代初期,我国从自己试办农业保险的经验和原苏联推行农业保险的经验中,找到了“法定农业保险”的依据,为受灾的投保农民给予了及时的补偿,对于恢复和发展当时非常脆弱的农业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到195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部分领导认为的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保险的作用消失了,这场规模空前的试验被迫停止了,这次农业保险的试验在农业保险制度和技术方面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直到80年代,出现了农业保险业务、机构和队伍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农业保险实现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在恢复试办的最初10年内,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适应性的有效制度,不断由经营者进行各种试验,并建立了有效的反馈机制,识别和消除了相对无效的选择,从而引致了阶段性的经济增长。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使经营主体从根本上缺乏开办农业保险的内在动力,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萎缩。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走商业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

图3.1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情况和保险赔付支出情况,由图3.1我们可以看出,1982-199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在1992年达到最大值,其后有所萎缩,近年来,保费收入有增加的趋势,而纵观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赔付率一直较高,这也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萎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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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

内容摘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农业是衣食之源,是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农业发展日益重要。但同时,由于农业具有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高风险性等产业特性,使得农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及单次灾害损失程度的不断加大,农业发展的风险隐患快速增加。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农业大国,实施农业保险对于稳定我国农业经济,推动工业和第三产业进步,进而带动全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目录 一、农业保险概述 (1)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1)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 (1) (三)农业保险的分类 (2)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 (3)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4)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6) 三、总结 (7)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保险问题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一下特点: 1.地域性 农业保险的险种类别、标的种类、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差异,表现为同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的差异性。因此农业保险的机构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和费率的区划、因地制宜地开办适当的险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确定明确的承保方式和条件。 2.季节性 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保险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时还要按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办事。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开展业务,组织业务管理,使农业保险的整个过程处理得恰到好处。 3.周期性 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最突出的一方面是高赔付,而影响高赔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农业灾害的周期性。 4.高风险性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随着近期关于农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出炉,网友们十分关心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让网友更简单快捷地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确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3、保护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保险研究 2009年第2期三农保险I NSURANCE STUD I ES No.2 2009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① 黄英君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梳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全方位研究,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变迁与创新。通过这种制度分析,形成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制度创新的特定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52-07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农业保险作为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致,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正当其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W T 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协议将农业保险列为“绿箱(Green Box)”政策为各国广泛采用,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农业保护与国际接轨。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发展时断时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及其创新的探讨因而成为必要。 一、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 “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②。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国家提供宪政秩序、法律制度等基本的制度安排。国家作为一种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其他的竞争性制度如市场、企业所不具有的特征的优势。国家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在长期制度变迁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定位。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天然优势。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别度如何工作,但正如穆勒所论,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③所以,国家一旦形成,就能利用其优势干预和推动制度变迁,对制度变迁发挥着独特的、举足轻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金融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降低、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赵学军、吴俊丽(2004)认为④,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庹国柱、王国军,2002;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b等)。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增强农户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保险制度及其变迁中的特定地位 [作者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 I SS)主任。

农业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01.20

★精品文档★ 农业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12 一、选择题 1、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安徽省 ( A ) 保险法人 机构。 A、一家 B 、二家 C 、三家 D 、四家 2、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C ) 亿元人 民币。 A、 B 、 1 亿 C 、 D 、 2 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 ( A ) 。A、财产保险公司 B 、人身保险公司C、综合性保险公司 D、保险中介公司 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 D ) 家专业性 农业保险公司。 A、一家 B 、二家 C 、三家 D 、四家 5、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中,秋季作物包括水 稻、玉米、棉花和( C ) 。 A、红薯 B 、花生 C 、大豆 D 、芝麻 6、安徽省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试点品种包括奶牛和 ( D ) 。 A、能繁母羊 B 、育肥猪 C 、种鸡 D 、能繁母猪 7、212 年种植业保险新费率调整后,以下哪个险种费 率不是 6%。 ( A ) A、小麦 B 、水稻 C、油菜 D、大豆

2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1 ★精品文档★ 8、从 212 年 1 月 1 日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的费率是 ( B ) 。 A、5% B、 6% C、 4% D、 8% 9、根据皖政办211 年 52 号文件,从212 年 1 月 1 日 起水稻的保险金额是( C ) 。 A、31 元亩 B 、32 元亩 C、33 元亩 D 、34 元亩 1、基层单位帮助办理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工 作经费是签单保费的( D ) 。 A、3% B、 4% C、 5% D、 % 11、“五公开,三到户”中的“三到户”是指 ( A ) 。 A、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B、承保到户、查勘到户、理赔到户 C、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D、承保到户、查勘到户、定损到户 12、种植大户理赔必须严格执行 ( C ) 的原则。A、谁投保、谁受益 B 、谁受灾、谁受益C、谁种植、谁受益 D、谁出险、谁受益13、承保公示原则上不少于 ( C ) 天。 A、5 B 、 6 C 、7 D 、 8 14、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 D ) 通过“一卡通”发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报告第86期:中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与政策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 中国农业保险: 现状、问题与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 《中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与政策》课题组 2010年7月

本课题为中国发展基金会日本东京海上日动中国基金的资助项目。 本课题旨在全面分析和认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探索实现中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方针、政策目标及可操作的措施,以便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支持。为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对10个中央财政补贴试点省(市、自治区)、3个非试点省(市、自治区)和黑龙江垦区进行了调研,并考察了法国和土耳其发展农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 项目顾问:张玉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克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夏 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 执笔人:张承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田 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

内容提要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积极手段。随着气候变化、WTO监管规则的有效推动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全球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显著增加,农业保险的规模稳步增长,产品日趋多样化。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到2004年之前,由于受到高赔付率、低收益、农民承受能力不足、政策支持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始终不是很理想。200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保监会在部分地区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对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一步提速,不仅业务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在保障农业生产、帮助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正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如果从2004年我国启动农业保险试点算起,至今已进入第7个年头。此时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以评估绩效,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有鉴于此,本课题报告旨在全面分析和认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探索实现中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方针、政策目标及可操作的措施,以便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支持。 本课题的主报告主要由七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对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全球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与成就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对调研省份农业保险的具体做法进行多方面比较,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当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第五部分分析总结了试点地区的一些发展经验;第六部分探讨了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发展障碍;第七部分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试点问题政策建议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文档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农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简述(2007-2014)

中国农业保险2007-2014年发展状况简述 一、概述 从2004年政策性农险首次试点开始,到现在农业保险发展已逾10年。根据现行《农业保险条例》的界定,我国农业保险涵盖的门类主要是农、林、牧、渔业的保险。外延扩大到涉农保险,包括农房、渔船、农业机械设施和农渔民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农业保险产品及其创新主要有生长期作物生长成本保险、农作物产量保险、农作物生产天气指数保险、农作物“成本+信贷保证”保险、特定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育肥猪价格保险、南美白对虾养殖保险、淡水鱼养殖保险。除市场上已经试验的上述新的产品,还有一些关于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研究。在实践中应用的,主要还是种植业生产成本保险,其他产品都不过是很小范围内的试验。 根据最新目录,我国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养殖业保险的主要标的有近20种;各省或部委支持的还有一些。目前全国农业保险95%的业务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只有少量的纯商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主要是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种保险标的进行的。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主要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 自2007年以来,中央政府决定开始使用公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费,揭开了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6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

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 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 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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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摘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鉴于此,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制定有关政策及立法等强有力措施,努力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性差别很大,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区域性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这是对全国性农业保险的有效补充。而国家强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多种(除了免税和再保险政策外,还应因地制宜实施财政费用补贴)政策性的支持,将切实帮助农民、扶持生产,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效益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防灾减损,本应得到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的有力支撑,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93年以来日渐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 以前,国内只 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仅3.77亿元(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9亿农民人均保费还不 3

足0.5元。其症结在于: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为了发展农业保险,关键是要建立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国家、保险公司与农民各方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使之体现出政府主导、保险企业运作、具有广泛的农民参与性及制度的公益性或扩张微利性的政策性优势。现在,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府的责任是以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使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优质农产品生产、富民增收,这会在放大政府支农财力的效能、促进保险惠农利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上事半功倍,更经济、更富有成效。 一、选择合适的政府委托经营模式 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先应该确定合适的稳妥的发展思路。原来,开展农业保险就多有风险,况且政府的财力有限,在此情况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原有的农业保险基础上发展,还是另起炉灶?需要持审慎的态度。 (一)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利弊兼有 当前,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讨,普遍倾向于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有四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该模式曾探讨了多年,虽有不少优势,可是成本高,不经济,且运行时难以有效监管;二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的模式。该模式自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曾在100多个试点县区实施过,效果不很理想,且改革的阻力颇多;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 4

农业保险条例629

农业保险条例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

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研究.docx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论文题目:农业保险研究 学生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工作单位 2015年2月 1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还很不成熟,那推进农业保险在中国的普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关键词: 农业的保险制度的建设农险的营销

目录 1前言 (1) 1.1农业保险特点 (1) 1.1.1风险单位很大,使风险难以分散 (1) 1.1.2农业保险经营高风险与高成本 (1) 1.1.3农业保险承保风险的区域性与伴生性 (1) 1.1.4农业保险高费率 (1) 1.1.5农业保险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 (1) 1.1.6农业保险的主观能动影响大 (2) 2中国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制约保险发展的因素 (2) 2.1农业保险制度 (2) 2.2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 (2) 2.3农业保险利益 (3) 2.4农业保险销售渠道 (3) 2.5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3) 2.6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3) 2.7农业保险人才体系 (4) 2.8农民的保险意识 (4)

3结论与建议 (4) 3.1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保障系统 (4) 3.2实现农业保险形式创新 (4) 3.3建立合理农业保险利益分配机制 (4) 3.4拓展农业保险销售渠道 (5) 3.5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5) 3.6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5) 3.7农业保险人才体系因素 (5) 3.8宣传农业保险消费意识 (6) 参考文献 (6)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查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

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标的生命性 1、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 3、标的的鲜活性。 4、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 5、标的繁杂多样 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地域性 三、季节性 四、专业技术性 五、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3、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 二次查勘,出险十日左右进行第二次查勘定损,待作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查勘记录,重新对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进行确认,但主要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封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能进行。这样也给保险人一次收获前再一次现场核定损失的机会。

农业保险条例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解读 中国自古是农业大国,在农耕时代,田地的收成决定了整个国家的经济情况。甚至还有“靠天收”的古谚。随着工业社会的步伐加快,农耕工业化的进步也越来越快。但各种各样的现代农业作业方式,并不能抵挡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出土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具体的农业保险条例又能对农民收成起到多大的保护作用,它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本文将进行简单的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简单介绍 《农业保险条例》是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的法例条文。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例中所指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条例表明,尽管《农业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农民的耕种畜牧事业进行保障,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只起到引导的作用,要通过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来完善实施。 农业保险是有国家补贴性的商业保险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的定位是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农村个体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届时各地政府才会有相应的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来进行扶植。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有了《农业保险条例》的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约束的规范,更有利于农业保险朝着良性的方面发展。由于农业发展的不可抗性,小编建议农业经营者,最好在创业的同时,到信誉度较高的保险公司,选择一款有利于自己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又有政府的补贴,实在不啻为一个不错的农业发展保障方式。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报告 前言 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是一条曲折之路,从建国初期到世纪之交,一直是缓慢行进,对农业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发挥的极其有限。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4年以后,随着中央连续出台8个一号文件,中央新时期强农惠农政策已经初成体系。在这一庞大的政策体系中,农业保险位列其中,特别是2007年启步,国家先后在吉林、内蒙古、新疆、四川等六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通过国家对农民参保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虽然试点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但农业保险的诸多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五年来,我们取得了成绩,也有很多感受,五年的路虽然不长,但需要全面总结一下,特别是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需要客观地评价和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今后农业保险发展中占据有利位置,才能保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评价农业保险,本文就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运行机制、发展潜力、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客观、

准确的研究分析,重点是分析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未来的发展潜力,以便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战略措施、最有效的市场策略。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研究农业保险首要的是研究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新时期的农业保险起步于新千年以后,全国性试点启于2007年,2010年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广度与深度确与其它财产保险相差很大。尽管如此,自2009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超过加拿大,居世界第二位。为了突出重点,本文着重研究2007—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运行情况。从四年来运行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上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已见雏型,从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是对参保农民在规定作物上给予保费补贴,从地方层面看,有的省已经突破中央的政策支持界线,已经形成了保费补贴、经办费用补贴、巨灾风险支持政策和再保险支持政策,有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色农业发展的需要,拿出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二是地方政府与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市场培育初见成效。经过四年的努力,政府政策支持下农业保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充分认可,也在应对自然灾害中,发挥了保证灾后生产恢复的重要作用。三是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正在经受实践的检验,总的看,当前的运行机制符合我国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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