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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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二、条文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待定。

对方在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后,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条文解读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对方的方式。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同法法条解析

合同法法条解析

合同法法条解析合同法作业苏雯雯 200912501199总则部分(15条);1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评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产生效力。

2,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评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据此行使公平裁量权,授权法官运用自己的主动性,能动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评论;该条文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

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终止期限则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4,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评论;本条是对确认书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

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

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53条

合同法53条

合同法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

以下为对该条款的详细解析:合同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约定有助于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对违约方进行约束,提高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

这是为了避免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过大的经济损失。

违约金不能超过应付的价款,确保了违约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的约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和需求,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而不必局限于实际损失的数额。

这一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市场需求和自由意愿的原则。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对违约金约定的一个重要限制条件,确保了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不予保护。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总结起来,合同法第53条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规定。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因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并约束违约方的行为。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应支付的价款。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一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的成本、可以预先分化风险、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提醒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就是一方已经拟定好的合同内容,一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会包含部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签订之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相应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已经拟定好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驾校合同等合同类型。

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条款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共有12章,207条。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等一系列内容,是中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法。

第二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社会风尚。

第三条中国人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长期居住地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利用合同订立和履行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通行的行业惯例。

第七条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第十条妨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当从轻重中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合同。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rder, standardizing the trading activities of the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Law is enacted.Article 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 fairness and good faith, respect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observe social ethics.Article 3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less of their nationality, race, sex, occupation, property status, religious belief, education level, family origin and duration of residence, shall enjoy civil rights and assume civil obligations equally.Article 4 A contract is invalid i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intend to evad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r infringe upon public interests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arty.Article 5 In mak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morals or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Article 6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actices or industry practices widely applied and followed internatio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7 Th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persons with no or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r persons with restric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 protected as necessary.Article 8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shall be observed by the State. The parties shall enjoy freedom to enter into contr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9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Article 10 Contracts that jeopardize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public interests of society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re void.Article 11 Where a contract cannot be performed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contract is not required to be performed. The parties shall bear liabilities in light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Article 1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shall be observed.Article 13 This Law applies to contract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14 This Law applies to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5 This Law applies to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是对劳务合同中承揽人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约定完成劳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不得将劳务工作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他人。

承揽人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设备、技术和材料。

承揽人完成劳务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释义】一、承揽人独立完成劳务工作的义务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劳务工作。

这意味着承揽人不得将劳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以确保工作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

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务合同对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能力的信任。

二、保证工作质量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必须保证工作质量。

这包括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设备、技术和材料。

承揽人应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时,不得擅自变更劳务工作内容。

如果需要变更,应当与定作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内容,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承揽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交工作成果与验收承揽人完成劳务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揽人方可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定作人的权益,确保工作成果符合预期。

五、支付报酬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承揽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定作人可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结劳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承揽人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旨在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劳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

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 53条

合同法 53条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合同的转让。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的转让及其相关问题。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的转让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同意转让;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不禁止转让;三是根据合同性质和转让情况,转让符合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转让要求。

首先,转让一方需要经过受让人的同意。

这是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

受让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同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默示的同意则是指受让人在行为上表示了对转让的接受。

无论是明示的同意还是默示的同意,都需要具备真实、自愿和合法的特征。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不得禁止转让。

有些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禁止合同的转让,如涉及国家安全、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一方是不具备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权利的。

因此,在进行合同转让前,转让一方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转让情况,转让需要符合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转让要求。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转让要求。

例如,出租合同可以转让,但通常需要经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方同意;租赁合同一般不得转让等等。

因此,在进行合同转让时,转让一方需要详细考虑合同的性质和转让情况,并确保转让行为符合相关合同的转让要求。

合同的转让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转让完成,转让方就失去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合同一方。

另外,转让方在合同转让后不再对原始合同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与合同转让相关的纠纷都需要由受让人和原合同另一方解决。

合同的转让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转让一方应当在转让前与受让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转让的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并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其次,合同转让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以避免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退伙发生后,退伙人退出了合伙企业,丧失了合伙人资格,与合伙企业不再有任何联系。

同时,退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办理了退伙结算,已经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清理。

因此,从逻辑上来说,退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与其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合伙企业的运行是连续性的,有些合伙企业债务虽然发生在合伙人退伙后,但是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当时退伙人仍然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该笔债务的产生是有责任的。

如果不让退伙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同时,如果退伙人对退伙后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都不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因此,本条规定,退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1)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即产生该笔债务的原因应发型在退伙生效日之前。

对基于退伙人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

即使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劳动法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修正)【所属层级类别】全国人大法律库【所属类别】劳动【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3-12-29【生效日期】2023-12-29【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23年8月27日发布、2023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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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
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本项规
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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