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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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应纳税所得的范围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来征收的一种税种。

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所得税在构建国家财政收入和分配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以及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一、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得税是以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额为依据,按照法定税率对其征收的一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两个主要类型。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额为征税依据,根据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性质确定。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所得额为征税依据,根据企业的利润或净收入确定。

所得税的征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根据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个人和企业根据其取得的所得额缴纳所得税;2. 所得税根据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额逐级累进地征收;3.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根据税务法规进行调整;4.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对不同行业和个人进行鼓励或惩罚。

二、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应纳税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取得的所得额。

根据不同的税法和税务规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可以有所不同。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从劳动所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2. 个体工商户所得:个体工商户从经营所得的收入;3.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4.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通过财产出售、转让所得的差价;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6.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通过财产租赁所得的租金收入;7. 稿酬所得:个人从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稿酬等。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利润所得:企业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减去支出和成本后的剩余部分;2. 投资所得:企业通过对股权和债权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3. 财产出售所得:企业通过财产出售、转让所得的差价。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范围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税务规定有所差异。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
分类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 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的; 自行申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 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外的其他各 缴纳税 项所得
back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个人所得税申报制的改革
企业所得税 ——计算
2、提供劳务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财政拨款; 3、转让财产收入;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2、依法收取并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入财政管理的行 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政事业性收费、 5、利息收入;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 政府性基金; 6、租金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3、国务院规定的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其他不征税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9、其他收入。 损失和其他支出 4、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解答: (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 -50=170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 450-375=7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 2500×5‰=12.5(万元)>15×60%=9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

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

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所得税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其所得额所规定缴纳的一种税种。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所得税,本文将介绍所得税的基本知识,包括所得税的定义、税率及计算方法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增加对所得税的认识,提高大家遵纳纳税法规的意识。

一、所得税的定义所得税是一种根据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得额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所得税的核心概念是所得额,即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所得金额。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所得额进行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和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所得等。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得税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其所得额进行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企业利润所得等。

二、所得税的税率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税率一般为递进式,即所得越高,税率越高。

下面以某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为例进行介绍。

在某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几个等级。

例如,如果个人的年收入在10000美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在10001美元至50000美元之间,适用10%的税率;在50001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适用20%的税率;在100001美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税率也有类似的规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税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三、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下面以某国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例进行介绍。

在某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然后减去相应的扣除项。

例如,某个人的年收入为50000美元,那么他需要按照税率计算税款。

首先,50000美元中的前10000美元适用5%的税率,计算得到500美元的税款;其余的40000美元中的税款计算方法与之类似,计算得到4000美元的税款。

最后,将两个税款的总和500+4000=4500美元作为个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讲义

所得税讲义

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所得税概述1.1所得税的定义所得税(income tax)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它征税的对象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间内的所得,是指纯收入的所得。

1.2历史发展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

由于这种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被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视为良税,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

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3与其他税种的区别、增值税是对商品征收的一种价外税,所得税是对利润征收的税,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有销售就会缴增值税,无论你是否高于进价,但所得税只有企业有利润才会缴税。

1.4自身特点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

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不易于转嫁。

其次,税基的广泛性。

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获得的个人纯收益。

再次,征税管理具有复杂性。

因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才能计算出应纳税额。

在企业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需要进行分配扣除。

在家庭中,也需要复杂计算。

然后,税收分配的累进性。

累进性,指经常性项目通常采用累计税率,税率设计时尽可能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性原则。

《所得课税》课件

《所得课税》课件

所得课税的目的和意义
组织财政收入
所得课税具有征收面广、税源稳定的 特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 一,能够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
调节经济
公平税负
所得课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 据,实行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 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缩小贫富 差距。
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调 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促进经济 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
所得课税
目录
• 所得课税概述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资本利得税 • 所得课税的征收管理
01
所得课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所得课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 一种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 的重要来源之一。
特点
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 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具有征收 面广、税负相对公平、收入稳定 等优点。
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和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 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 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应税所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研究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理论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

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

这一定义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

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

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一是源泉说。

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

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

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

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

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

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

学习单元23 所得课税

学习单元23 所得课税

学习单元23 所得课税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大多以各类所得税为主体进行构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也来自各类所得税。

一、所得课税概述1、所得税的含义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税法规定的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生产、经营等取得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

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种。

所得税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能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加强监督管理。

2、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所得税最早产生于英国。

1799年,由于英法战争,英国军费开支剧增,为了满足战争期间的开支需要,英国政府开征了所得税。

后来随着战争的时续时停,所得税也时征时停,直到1842年,英国第三次复征所得税,该税才作为永久性税种确定下来。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先后于19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期开征所得税,其开征所得税的初衷也不外乎是出于战争需要。

但所得税产生的原因还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军事与国际背景,不少学者为所得税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如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分析了工资、利息、地租的形成;瓦格纳提出的量能负担学说;社会政策学派提出的累进税制的原则等。

目前,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大多以各类所得税为主体进行构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也来自各类所得税。

3、所得税的特点(1)所得税是对纯所得的征税,税负相对公平。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纯收入或净所得,而不是经营收入,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办法,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且,所得税一般规定了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在税收上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所得的概念界定及所得课税引言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获得的实际收入。

所得课税是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探讨所得的概念界定以及所得课税的相关问题。

所得的界定所得的界定是税法中的重要概念,它的界定涉及到税收的征收对象和征收基础。

不同国家对所得的界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来源:所得是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

这包括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费、特许权使用费、特权使用费、特许权出售所得、特权出售所得等。

例如,个人通过工作获得的工资薪金属于个人所得,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营业收入属于企业所得。

2.产权关系:所得是与产权有关的收入。

个人或企业必须拥有某种产权,才能享有相关的所得。

例如,个人拥有房屋产权可以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企业拥有某项技术专利可以通过授权其他人使用该技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等。

3.取得方式:所得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收入。

各国的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了合法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来源,非法收入不属于所得范畴。

例如,个人通过偷窃或走私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所得,企业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收入也不属于所得。

4.时间界限:所得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收入。

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所得往往按照纳税年度进行计算和征税。

例如,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征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所得课税的基本原则所得课税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所得的性质和数量进行课税。

不同国家的税法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但一般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所得课税要基于公平原则进行。

公平原则要求相同性质和数量的所得应该纳税金额相同,不同性质和数量的所得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税费征收。

2.能力原则:所得课税要基于能力原则进行。

能力原则要求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低收入者承担较少的税收责任。

根据能力原则,税法对不同所得额设定了不同的税率,高收入者税率较高,低收入者税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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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研究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理论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

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

这一定义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

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

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

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

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

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

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

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

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

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

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

纽马克、塞尔泽等。

弗里茨。

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

[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

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

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

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

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

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

(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

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

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

(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

[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

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

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

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
财富的净增额。

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

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

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

[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

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

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

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

马歇尔、艾温。

费雪以及尼古拉斯。

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

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

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

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

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

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

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

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

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

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

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

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

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

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

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

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

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

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
“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

[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

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脚,诉讼逃税。

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

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

例如:如果坚持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

因为,纳税人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

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

本人认为,采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的所得定义后,“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

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

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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