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 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 、 50%.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合同编号:__________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职工):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乙方作为职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保障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1.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对现有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1.2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3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2.1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待遇。

2.2乙方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应遵守医疗纪律,配合甲方及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2.3乙方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工伤保险费率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导致乙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3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宜,可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4.1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对双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4.2乙方同意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宁人社〔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宁人社〔2016〕1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本通知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周期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核定在下一个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要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周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

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费率浮动档次标准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七条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 核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对应为:
调整后工程建设项目费率最低不低于一档,最高不高于四档。
第四章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费率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 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 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 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准费率标准可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水平和费率档次。
第二章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第五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
,根据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费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
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 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将根据相关政策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在过去几年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也在不断调整。

在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将会继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并根据市场需求和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定期医疗、康复和生活补助等方面的权益。

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费率,确保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一般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职工工资等。

具体来说,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需要根据行业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费率标准。

同时,企业规模也会对费率标准产生影响,大型企业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率,而小型企业则可能支付较低的费率。

此外,职工工资的高低也会影响费率标准,工资越高,保险费率可能越高。

在2024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根据过去几年的经验,费率标准的调整一般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当年的需求和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费率调整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的调整通常会经过多次协商和讨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对费率标准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

最终确定的费率标准将在宁波市范围内实施,企业和劳动者需要按照这一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之,2024年宁波市社保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将根据相关政策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费率标准的调整将综合考虑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和职工工资等因素,以确保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将通过协商和讨论,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最终确定适用于宁波市范围的费率标准。

2023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

2023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

2023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
摘要:
1.引言
2.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规定
3.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
4.湖南工伤保险费率与其他地区的比较
5.结论
正文:
湖南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

在湖南,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内容。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工伤保险费率分为三个档次: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0%,三类行业为
2.0%。

2.各参保单位根据所属行业的类别,按照相应的费率进行缴费。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规定的支付月数后,停止本年度费率调整。

在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为: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与其他地区相比,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处于中等水平。

在保障职工
权益的同时,湖南的工伤保险费率相对较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2023 年湖南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