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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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合同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简介本章内容是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两个部分合并的章节,所以内容较多。

本章今年增加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删除了原合同法分则中的仓储、保管、行纪、居间合同,实质的变化并不算大。

从历年考试分值来看,本章是绝对的重点章节,每年考试中一定会有合同法方面的综合题,所以分值上一般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中建议理解为主,记忆为辅。

本章的记忆量不算很大,所以主要的功夫应该花在结合案例的学习上,建议做些合同法的真题体会出题思路。

本章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与合同法(了解)1.调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疑编号5757040101]『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熟悉)诺成性合同VS实践性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经济法合同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专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的法律。

本文将对经济法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要素、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内容。

一、基本概念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其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适用原则经济法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2. 公平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不得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4. 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平等互利。

三、合同要素经济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和合同的形式要件。

1. 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目的。

主体是指合同各方,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服务,目的是指合同的目标和目的。

2. 合同的内容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包括条款、权利义务和费用。

条款是合同各方对于合同事项的约定,权利义务是各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3. 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合同和口头形式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当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共识。

其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特定合同的要求或者合同形式的规定。

最后,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义务。

经济法

经济法

第四章合同法习题【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3年)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例题2•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答案】【例题3•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2007年)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答案【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2001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

2、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重要环节。

3、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违约责任。

2、难点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点。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合同法相关问题。

3、讨论法:组织学生对有争议的合同法问题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思考和表达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讲述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例,如租房合同中的争议,引发学生对合同法的兴趣,进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

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引言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对于规范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是经济法的基础。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履行与解除等方面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规范合同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形式等方面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及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双方意思表示的交互: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进行协商和讨论。

2.合同要约的提出:一方或者双方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提出要约,表达了达成合同的意愿。

3.合同要约的接受: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接受对方的要约,表示愿意与对方达成合同。

4.合同的约定和核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约定,并核对其准确性。

5.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并根据需要进行合同的登记或备案。

6.合同成立:经过以上步骤,当事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自愿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对方的行为自由。

2.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的行为。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履行。

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因合同约定的原因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终止合同的过程。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自愿解除和强迫解除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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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交付期限外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 则
(三)合同当事人的某些变动不影响合 同履行规则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四)向第三人履行及由第三人履行规 则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五)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3)金钱担保 主要形式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 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 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 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 2.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四)合同的形式 1.合同形式的概念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3.合同形式的效力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实践性、诺成性) 2.合同成立的地点的确定
(六)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违约定金 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 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3.解约定金 是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 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 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4.立约定金 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的履行规则
1.合同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 则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3.保证期间 4.保证的诉讼时效 5.最高额保证 6.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追偿权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四)共同担保中的保证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
序 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 3.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共存时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 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 证;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 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 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 份额的共同保证。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缔约 过失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 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四、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保证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 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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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主体 (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3)撤销权的期限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 对受益人的效力 (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 1.合同担保的概念 2.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 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 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 过失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 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 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的法律。 合同法的特征如下: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4.合同法具有易变性 5.合同法具有趋同性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方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实践 (4)要约的撤回 (5)要约的撤销 (6)要约的失效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次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
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保全的必要为限
度,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
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 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 现的总担保。典型的有保证。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物的担保 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 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 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 从中优先受清偿的担保形式。方式主 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以及所有权保留。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 人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 任保证人(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
(6)保证人必须由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4.保证欺诈 四类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 (2)主债权人欺诈、压迫保证人的 (3)主债务人欺诈、压迫保证人,且 债权人知情的 (4)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 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5.适用定金罚则的特殊情形。 6.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
用。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 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合同的终止 三、违约责任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六)双务合同中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 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 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合同履行的保全 三、合同担保概述 四、保证 五、定金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 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在 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 适用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 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
(注意)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五种类型生效时间) (二)合同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五、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 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 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 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 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 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1.成约定金 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 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 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定金罚则。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3.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 人(例外)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期限 (3)承诺的生效时间 (4)承诺的撤回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6)承诺的内容
(二)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 1.交叉要约 2.同时要约 3.依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合
同任务签约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的条款 1.合同的一般条款 2.合同条款的解释 3.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有规则
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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