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专题5 家庭与婚姻(第46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训练 新人教版选修5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专题5 家庭与婚姻(第46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训练 新人教版选修5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专题5 家庭与婚姻(第46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训练 新人教版选修5

专题5 家庭与婚姻(第46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

①其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②在侵犯家庭成员利益、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中虐待是祸首③这些行为仅是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的④我们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同这些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其中家庭暴力是祸首,其不仅对未成年人有害,对老年人同样有害,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同其进行坚决斗争。故①④正确,②③错误。

答案D

2.王鹏是其养父母从孤儿院领养来的,在其未成年之前,他享受到的权利有( )

①受抚养和教育权②受保护和教育权③赡养扶助养父母权④继承养父母遗产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本题为组合式选择题,排除一个错误题肢即可。③是王鹏将来应承担的义务,不是权利,排除。

答案B

3.(2016年庆元模拟)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

是( )

①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③抚养和教育,一个侧重物质方面,一个侧重精神方面④抚养和教育其实是一回事,都是父母对子女无条件的义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知识再认再现能力,①②③是对父母对子女抚养与教育义务的正确理解,符合题意要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和教育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有条件的,

④说法错误。

答案A

4.(2016年龙游模拟)周红英、桑建锋夫妻已生育一个儿子,但是他们有能力也愿意收养一

个女孩,将其抚养长大成人。假如他们实现了愿望,收养一个女孩。对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①周红英夫妇和女孩之间构成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②周红英夫妇是女孩的继母和继父③周红英夫妇和女孩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④周红英夫妇和女孩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他们与儿子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解答本题不仅要弄清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还要知道收养关系不同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周红英夫妇与女孩之间是收养关系,形成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继父母是指生父母再婚与其配偶的子女形成的关系,这与材料信息不符,②不选,①③④正确且符合题意。答案C

5.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下列关于教育义务的

说法正确的是( )

A.教育就是让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习科学知识

B.教育就是对子女进行思想道德指导

C.教育既要从思想上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也要引导子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接受义务教育

D.教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德育和智育。A、B两项说法片面,D项与题干不符。

答案C

6.(2016年杭州模拟)小武的爸爸经常打骂小武的妈妈,7岁时其父母离婚,他被判给爸爸。妈妈经常来看他,接他出去玩,可爸爸担心小武跟妈妈过于亲近会导致小武妈妈要回抚

养权,就打骂小武,逼着小武说妈妈不好。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小武爸爸管教小武是正确的

B.小武爸爸打骂小武是家庭暴力行为

C.小武妈妈无探望权

D.小武妈妈是遗弃孩子

解析小武爸爸打骂小武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属于虐待子女的行为,同时又在挑拨小武与母亲的关系,破坏母子关系,选B排除A、C、D。

答案B

7.某村一对青年男女,情投意合,青梅竹马,早早就确立了婚约。到了法定年龄,双方父

母为二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可第二天,乡民政部门却宣布该婚姻为非法婚姻,因为( )

A.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B.属双方父母包办的婚姻

C.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D.没进行结婚登记

解析“情投意合”“到了法定年龄”说明二人具备了结婚的条件,A、B错误。C在材料中未体现。故选D。

答案D

8.李芳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最后生了女孩,在派

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李姓,为此遭到了公婆的强烈反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人格、身份、地位的平等权,故女孩可随母姓③公婆侵犯了妻子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③④正确。①错误,②说法表述不明确,故①②不选。

答案B

9.关于结婚登记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因在外地出差,让自己的哥哥代替与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B.甲到女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C.甲、乙为残疾人,双方均委托亲属去办理登记手续

D.甲、乙不同意今年结婚,其父母为了在明年春天抱上孙子,找熟人为甲、乙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据此,A、C、D错误,B正确。

答案B

10.赵二黑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15年4月,他隐瞒了这个事实与钱某办理

了结婚登记,对其婚姻效力正确的是( )

A.婚姻无效,应由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B.婚姻有效,因其进行了结婚登记

C.婚姻有效,因二人完全自愿

D.婚姻无效,因其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解析依据婚姻法,此种无效情形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故A错误。B、C明显不正确,应选D。

答案D

(2016年舟山模拟)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回答11~13题。

1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①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②双方或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未规定只归一方所有③双方或一方的工资收入④约定归属的财产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属于共同财产,①②③符合题意。④属于约定财产,其归属要看约定,不一定是共同财产,有可能归一方所有。

答案A

12.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离婚分一半”适用于( )

A.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C.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予财产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A属于个人财产,要归个人所有;D中的赠予财产如果是赠予一方,属于个人财产,赠予家庭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中的属于约定财产,要按约定处理,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

答案B

13.2016年12月甲乙离婚,但甲因前几年外出打工致残,生活困难,甲能否要求乙给予生

活上的帮助,多分得财产( )

A.能,乙应给予适当帮助

B.不能,甲乙离婚,财产各分一半

C.不能,致残是甲不小心,应自负其责

D.不能,甲提出生活扶助标准无法律依据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给予必要帮助,故本题中乙应给予甲帮助,选A。

答案A

14.(2016年台州模拟)蒋某夫妇婚后开了小型工厂,后因婚后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协议

离婚中应处分的财产包括( )

①蒋某婚前购买的汽车②蒋某婚后的经营所得③蒋某夫妇各自的生活用品④蒋某独自购买彩票所得奖金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②④

解析“协议离婚中应处分的”财产分割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②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15.(2016年湖州模拟)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以子女的名义登记购买的

为子女安置准备的婚房,子女婚后享有处置权的是( )

A.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B.父母双方共同享有

C.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

D.经济占优势的一方

解析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处置权归房产所有权者一方,C符合题意。

答案C

二、综合题

16.40年前,孙老汉经人介绍与老伴结婚,老伴属于再婚,带一儿一女,孙老汉60岁时老

伴去世,如今孙老汉80岁,终日卧床不起,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社区干部多

次找到孙老汉的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但子女们都强调孙老汉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长年无来往,实际上脱离了关系,且都表示孙老汉去世之后不再继承其财产,因此

拒绝赡养。孙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

用法律常识的有关知识对孙老汉子女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①孙老汉子女的行为属于拒绝赡养和扶助父母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孙老汉的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定期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孙老汉的子女们以孙老汉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为借口拒绝赡养错误、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③孙老汉子女以孙老汉去世之后不再继承其财产拒绝赡养,这是违法的,继承遗产是子女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义务必须履行。④孙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其子女,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17.李女士与尚先生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口头约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双方结婚后各自收入归自己所有。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李女士于2016年10月将尚

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尚先生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双方财产。最后法院判决二人

离婚,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1)你认为法院为什么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谈谈你对约定财产制的认识。

答案(1)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所以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①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②随着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再婚现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

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 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而是行政确认。婚姻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虽然旧法废止了,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及其他相关业务时仍需要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现实生活中,婚姻法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易被人们误读,婚姻效力问题在婚姻诉讼中也存有程序与实体熟轻熟重之争。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情况,婚姻状况及婚姻信息的查证,不少人对此也存有误解。为此“家事法苑”特别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刘彩霞主任于2016年5月19日晚8:00—10:00作专题讲座,与大家就婚姻登记实务工作的规定及婚姻法律法规沿革,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与理解等内容进行分享和交流。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内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律师、公证人员、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等各界别群友通过网络参与了收听和实时互动,此次沙龙中嘉宾和群友就婚姻登记相关实务问题从各自研究和实务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就当前实务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交流。题目:《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主讲人:刘彩霞(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主持人:“家事法苑”团队?邓雯芬

时间:2016年5月19日晚(周四)20:00-22:00《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沙龙综述 主讲内容: 一、补领与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沿革) 二、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四、婚姻状况及婚姻登记记录、婚姻档案查阅 五、重婚、离婚及其他主持人发言 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与今晚的讲座,我是主持人邓雯芬,“家事法苑”团队成员。今晚沙龙的主题是《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 ,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刘彩霞主任就婚姻登记实务相关经验及疑难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我们群内有来自律师、学者、法官、妇联、公证等各个领域的群友,之前就相关问题进行过系列的分享,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刘彩霞主任从婚姻登记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婚姻登记相关实务经验作相关分享。首先,请容许我介绍一下今晚沙龙的主讲人和点评嘉宾。刘彩霞主任,是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2009年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曾参加民政部举办的全国婚姻家庭论坛,撰写的论文《民族婚俗文化的扬与弃》录入民政部论坛集。发表文章《小周这婚该怎么离?》,《对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诉讼无过错败诉

妇女与婚姻家庭

3月5日妇女与婚姻家庭张李玺 主讲人简介 张李玺,教授,中华女子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联合国社会性别项目高级顾问。 内容简介 1910年国际妇女代表大会将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确立对此后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近百年来,妇女运动围绕的一个核心始终是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联合国189个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其中涉及了全世界妇女发展的12个关切领域,内容包括妇女与贫困、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等问题。2000年5月14日中国妇女研究会和联合国性别主题组根据这个《行动纲领》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又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问题研讨,分别是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保健、妇女与就业、妇女与参政、妇女与法律、妇女与传媒、妇女与环境、女童的生存与发展、婚姻家庭和老年妇女。所以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之际,我们也就这十个方面当中的七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意在透过对各个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性别现象和性别问题的分析,向大众传播一些基本的性别意识的理念。 今天妇女事业的发展,不单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社会进步,也直接关系到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节目宗旨是:推动男女平等思想,渗透性别平等意识。 而在今天的节目中,中华女子学院的张李玺教授主要就妇女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向观众朋友做一次详细的讲座。 全文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既然婚姻和家庭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和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在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里,我们都可以看到有关婚姻家庭的讨论。但是我们是不是想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女性为什么永远都是婚姻和家庭的主角?在婚姻和家庭这样一个这么大的一个平台上来讨论问题的话,为什么女性占据了那么大的空间呢?我们成天费了很多劲,我们要给女性争取这样的权利,给女性争取那样的权利。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间,我们不用争,我们永远都是主角。 我们在我们生活中间我们会听到很多人这样说。你比如说,说你看这个人家里,真像个没有女人的样子,没有女人的样子,是个什么样的家呢?没有女人的样子的家里应该是乱七八糟的,什么事情都是没有条理的,所以有些男性可以说,哎呀!说我真倒霉,说我跟没娶媳妇一样。那我娶了媳妇应该是什么样呢?我娶了媳妇就应该有人管我换衣服,有人管我鞋在哪里放,有人管我吃饭,有人管孩子。他就觉得这就像娶了媳妇的样,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都是跟女性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说贤妻良母的时候我们的脑海里马上就有个贤妻良母的一个形象但是我们说贤夫良父的时候是个什么样的呢?我还得想一想所以说起来不那么顺嘴听起来也不那么顺耳。那么这就是一些什么呢?就是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为什么女性总是在婚姻家庭的这个领域中间扮演着主角,而且影响又比较负面其实也很简单有一个答案。什么答案呢?就是这就是一个性别分工这就是个性别分工这种性别分工就是说基于性别的对于家务劳动的一种分工在家庭中间的这种性别分工。那么这样一种性别分工它不简单地是谁干家务活的问题不是说你洗三个碗我洗两个盘子你扫地,我叠被子你送孩子,我做饭不是这样一种家务劳动的分工它是一种家庭责任的分工。 这种家庭责任的分工实际上就是把家庭和社会给隔离开来了把它隔离成国和家隔离成公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

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2)家族制度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孝义市下堡镇10个行政村的已婚家庭. [调查目的]对本地区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相应的调解和解决的办法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收集资料、电话采访、网聊、面谈、填写调查表,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 孝义市下堡镇10个行政村、镇民政办、计 生办、法庭和妇联 [调查时间] XX年3月份本人自小在农村土生土长,自以为农村情况复杂多变,实际情况受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科学,以及政策,法律法规等多种因素的严重影响,致使各个方面并不发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的婚姻家庭状况也随之出项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XX年3月份,我对孝义市下堡镇10个行政村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随机抽取350例已婚家庭妇女名单。先后走访了民政办、计生办、法庭和妇联,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村组座谈,了解调查对象的结婚、离婚等家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庭情况,全面分析了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婚姻家庭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 在350例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78%,再婚者占%,丧偶者占5%,离婚者占%,存有离婚动机的占15%,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人们对离婚的态度渐趋向宽容。法院案卷数据显示,离婚案件占其民商事案件的%。 从调查问卷的座谈情况看,110户家庭存在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不和,有的还存在婚姻危机,不稳定家庭占11%;婚前性行为发生率 高达25%;75%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批判的态度,部分人持理性态度。 二、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和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近几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被访者中有15%的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

中国社会婚姻问题探讨

中国社会婚姻问题探讨 中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状态、道德水准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居民家庭普遍存在着婚姻危机问题。 今年,全国妇联开展了“全国婚姻家庭道德状况问卷调查”。据在调查的中国婚姻家庭人群中,婚姻美满、稳定的家庭己不超过三成,有7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争吵、暴力、不婚、外遇、婚外恋、离婚、单亲家庭、孩子教育等问题,情感困惑日益严重,婚姻家庭结构受到严重挑战,随着工作与生活的压力日益增强,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实际是婚姻问题,处理不好,酿成人生惨剧的比比皆是。由于人生短暂,大多数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选择好配偶,一但结婚过不好也要凑和过一辈子的占大多数;另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婚很痛苦。家庭婚姻问题千头万绪,而且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夫妻之间的如何相处。在家庭背景、教育程度、个性特征、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必然会有各种冲突和矛盾,相处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是发现不了的。夫妻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

间与婚姻阶段而逐渐改变与适应的。婚姻关系的发展大体会经历结婚、生育、养育、丧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面临不同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夫妻双方不断适应。如果不适应,也为时已晚。 另外,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中,很容易发生婚外情问题,这将极大地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到所牵涉的每一个人,因而是比较严重的婚姻问题。在性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年轻人、文化程度较高者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一些西方婚恋包括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有一些市场。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只用我国婚姻传统道德等观念已无法约束。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问题也成为当今婚姻的热点问题,包括离婚前的犹豫、离婚后的不适等。与离婚相伴随,再婚及单亲家庭问题也日益突出,如再婚前的心理障碍、再婚后的重新适应、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处理、单亲家庭的子女养育等问题都很常见。尽管近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已趋向宽容,但当人们面对离婚这一并不轻松的话题时,仍然表现出了较为矛盾的态度。由于“感情完全破裂”,使得当事人不能轻易离婚。主要是为了孩子和社会压力太大而不能离婚。 另外,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成员虐待、夫妻之间经常发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篇一: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

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

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患上了白血病,要想维持生命很难,医生给了父母一个建议,建议他们再生一个与她基因相配的孩子,新生儿的脐带血对白血病患者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这个本来就有一儿一女的家庭,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婴儿的孕育方式生了妹妹,而这,似乎挽救姐姐就是她的使命。随着妹妹的长大,她不断向姐姐捐献者白细胞、血小板,甚至骨髓,然而,姐姐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了,已经恶化到了癌症,甚至导致了肾衰竭,这次将从妹妹身体里取出一个肾脏捐给姐姐,不料,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妹妹不想再过这样的生活,不愿意舍弃自己的健康,不愿意失去和同龄孩子一样玩耍运动的机会,她不想再给姐姐任何东西了,她拿出自己攒下的钱以及从哥哥那拿到的钱,去请了律师,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或得所谓的“身体器官支配权”。不知道你会怎样想妹妹的做法?当我看到这一幕时,真的觉得她太自私了。孩子的父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

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影片中另一个小故事是关于姐姐与另一个男孩的爱情故事,他是姐姐在医院无意看到的,他和她一样,当时已经因为化疗没有了头发,他患的是粒性白血病,是中很少见的白血病,男孩很开朗也很英俊,自从见到他第一面,姐姐就爱上了他。他们开始约会了,在麦当劳里他们会吃一大包土豆条和一大杯可乐,然后就这样聊着天,开着玩笑,那段时光多么美好,我知道每个女孩都在期待完美的爱情,而这样的日子对他们任何一个来说,都是短暂的,直到有一天,在两人晚上约会之后,她再也没联系到他,她伤心地问着妈妈男孩的消息,这时才知道了原来男孩已经去世了,她很难过,上天是这样不公平,一次又一次夺走她这些宝贵的东西——她的健康,她的爱情。母亲和律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然而在法庭上,当妹妹有意掩护不想救姐姐的原因,为什么不想捐给姐姐肾脏时的不安,却让妈妈产生了不解,她追问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可弟弟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乐县人民法院 李荣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这不仅是政府的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社会是否和谐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家庭来维持和决定的。现今全国上下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据我院和相关部门2010年1----12月份来收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纠纷情况如下:我县法院今年1—11月共受理民事案件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件,抚养纠纷案件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件,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纠纷件,除了件为城镇居民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总受案数的 %,比去年同期增加 %。比较近3年我县法院的受案情况,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例均偏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从司法、公安、妇联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县共接待来访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近余件,占总来访的案件的20%,内容多为家庭暴力、离婚居高不下、老人和小孩的抚养等。从民政部门了解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每20对新人结婚,就有1对离婚。近年来,因为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因各方原因,所受教育和经济的限制,走上犯罪道路的比较多。这样不但影响了家庭和谐,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纵上情况归纳为:当今农村婚姻家庭

的首要问题是婚姻;其次是老人赡养;再次是离异小孩与女孩的抚养;最后是同袍兄弟的亲情问题。 一、夫妻离异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姻离婚率最高。 1、婚恋快来快去。此类婚姻的特点是快速,快速相恋、快速结婚、快速离婚。整个婚恋过程完全是由感觉做主,喜欢就结婚,不喜欢就“拜拜”。甚至还来不及了解对方就已经各走各路。这类婚姻的主角多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后出生的潇洒男女。他们的感觉是没有悲伤,但是双方的父母亲友大多会因此成为陌路人,双方的家庭也会因此背负较重经济负担。如我县南古镇的肖女与王男,俩人在广东打工,春节回家时在车站相识,一路结伴,到家时已是相见恨晚。考虑到请假不易,两人便决定在休假期间把婚结了。双方父母花费了六万余元,喜气洋洋筹办了婚礼。但喜气未过,一对新人就因春节给亲友拜年而闹起了别扭,吵吵闹闹过了春节,双方均感觉很累,便在去广东打工之前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俩人了了,但双方父母却相互指责、埋怨个不休。 2、无所谓型婚姻可合可离。此类婚姻对象对与谁结婚抱无所谓态度,反正合则和,不合则离。因此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不主动,一味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县法院受理的殷某离婚一案,赵某常年在外打工,父母在家为她物色了对象,匆匆见面之后,便任由父母安排婚事。婚后一月多,夫妻双双各自在外打工。3年后,殷某向本院请求离婚时,才道出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的事实。 3、打工族婚姻无保障。由于我县地处西北,农村经济相对沿海城市落后,农村家庭在外务工者居多,因客观环境限制,夫妻未能经常共同生活,聚少离多的夫妻生活和外界的诱惑,使打工族的婚姻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而这种婚姻家庭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恢复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任课老师: 上课班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论文评分标准: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中国婚姻家庭史论文

中国婚姻家庭史论文 万伦之始:中国古代婚姻变迁史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结婚意向很强。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作为妻子、媳妇、母亲,女性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婚姻和家庭中。婚姻成功,意味着一生的圆满幸福,成为贤妻良母;婚姻不顺利,则受尽丈夫公婆虐待,或遣送回家,或受苦受难,终身如奴。婚姻与女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硬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被扭曲变态的悲欢离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法律 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下,男女两性是怎样结合的呢? 许多学者认为,所有的民族在初民阶段都有过乱婚时代,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没有任何束缚的真正的动物性的性结合。但是,这种“乱婚”状态随着人类智力的发展,逐渐地被改变,衍变为有一定限制的“群婚”时代,即由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的结合。虽不同于纯

动物性的杂乱性关系,但在婚姻群体内,人们还是有着无约束的性自由的,婚姻仍未完全脱离乱婚状态。 群婚时代,从其社会形态来看,是属于“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母系氏族时代。中国古代神话里流传着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说法。如华胥履人迹而生伏羲,安登感神而生,神农、女节感流星而生,少吴、天枢感虹光而生……这些,可以作为中华民族曾经经过母系社会的一种推论。秦国吕不韦编纂的《吕氏春秋》中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其父。”《诗经·商颂》中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及中国历代古书上屡次记载的人与龙、星、虹等交感而生子的记载,也都是中国母系时代的一个佐证。 母系社会中,由于火的使用,工具的改进,人类谋生的方法多了,在氏族部落内部,就按亲属关系分居,并产生了男女老少的分工,即老年、壮年、幼年的男女各分成一群,各干各的事。由于这种群居,就产生了同辈的兄弟姐妹的集团通婚,生下的孩子是大众的儿女,由大家共同抚养。孩子们也就只认得自己的母亲,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生父。这是部落内部的群婚。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发明和改进,氏族部落由原来的流动变为相对固定,居住在临近的各个人群,在劳动谋生中接触多了,促使人们改变了以往部落内的通婚方式,实行不同人群间的群体通婚,同时,对群体通婚的限制范围也随之增多了,以避免“父子不亲,兄弟相害”的惨祸。但是,群婚时代毕竟没有完全脱离乱婚,实际上只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乱婚,因此,父子、兄弟间互相杀掳的事很难避免。 《史记·五帝本纪》中,传说舜是颛顼的后代。(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并称五帝)尧为了考察舜能否继任首领,就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一起嫁给了舜。舜在尧家生活一阵后,就带着两个妻子回家了。但是,舜的弟弟想害死舜,把两个嫂嫂占为己有。由于舜的才干和机敏,尽管他弟弟千方百计加害,均化凶为吉。尧得知舜真有才能,又很贤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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