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舟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和省政府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结合我市落实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解决外贸外资企业在人员出入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开拓市场支持企业以“代参展”等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出台新一批市级重点类展会目录,加大中央及省市商务资金统筹,对列入市级展会目录的“代参展”项目,按照省级重点类展会支持标准外的剩余30%部分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实现应展尽展、全力促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多举措化解外贸企业接单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愿保尽保,提高短期信保保费扶持比例至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加强对我市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水产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链式承保支持,加大订单被取消等出运前风险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出口信保舟山营业部)三、保障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快速发放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落实外贸企业白名单管理机制,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设商务人士服务专窗,实行“一对一”、24小时服务,实现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落实外籍人员来华邀请政策,优化办理外国客商来华签证邀请函,为来舟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等活动的境外人员提供停留居留便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舟政办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船舶修造行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必要时,对县(区)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4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21b7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d7.png)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日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及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备交通船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转,解决企业工作人员海上交通问题,建造和购置的交通船舶(不包括游艇)。
第四条企业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必须用于为解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问题。
凡公共水上客运交通或具有港口公共服务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可以解决企业海上交通需求的,不提倡配备自备交通船。
第五条配备自备交通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自备交通船安全和运行管理的专门机构;(二)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按照水路客船管理标准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四)拥有、租用或同意其使用的自备专用码头、公共客运码头或政府确认的渡口码头。
自备交通船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企业,需至少配备具有与所运行船舶和航行区域相适应的船长任职从业资历的海务人员1名,专职负责企业自备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备交通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二)符合最低配员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人员和船舶的保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际海事服务是以船舶为服务对象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各类专业服务,是现代海洋服务的重要业态。
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对于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促进海事要素和海事产业集聚,提升航运和海员服务保障能力,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经济发展,实施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目标充分依托舟山特殊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海洋产业基础以“服务船舶”、“服务江海”为主要内容,以保税燃油供应为核心,拓展外轮配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特色航运交易、船舶及大型配套设备融资租赁和海事衍生服务,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事服务区”。
在保税燃油供应、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税交易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到2017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250万吨,供应量保持全国各港口前三位,外轮供应货值4.5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45亿元。
到2020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600万吨,占全国供应量一半左右,外轮供应货值8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60亿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力做大保税燃油供应1.加快保税燃油供应企业集聚。
突破保税燃油供应资质限制,新增3-5家有保税燃油供应资质企业。
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外轮供应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仓储、配送、客服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公司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采购前,需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资质、信誉良好,具备供应能力。
第六条采购过程中,需遵循询价、比价、议价的原则,以最低的价格获取优质产品。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合格供应商进行淘汰,优化供应商队伍。
第三章仓储管理第九条仓库部门负责公司物资的仓储、保管和盘点工作。
第十条仓库部门应按照物资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仓库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对入库、出库物资进行严格登记、验收。
第十二条仓库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仓库部门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物资安全。
第四章配送管理第十四条配送部门负责公司将物资送达指定地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配送任务。
第十五条配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配送部门应做好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配送部门应定期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第五章客服管理第十八条客服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咨询、建议等工作。
第十九条客服部门应耐心倾听客户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条客服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客服部门应定期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员工给予处罚。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舟政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航运业是我市的基础和传统产业,为充分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培育航运重点骨干企业(一)建立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
全市根据企业现有能力、管理基础、发展前景、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等条件,选择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名录。
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共同制订出台“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市航运业转型升级。
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
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每年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方案,每年根据培育情况对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录进行调整。
结合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重点骨干企业条件的,当年度财政奖励或补助不予以兑现。
设立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 3500 万元,主要用于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江海直达运输船队打造、航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港航联动发展、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等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
(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发展。
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轮供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所有员工、供应商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外轮供应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各部门工作。
2.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成本控制、资金运作等。
3. 采购部: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等工作。
4. 仓储部:负责物资仓储、配送等工作。
5.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接待、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2. 财务部:负责财务报表编制、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
3. 采购部:负责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等工作。
4. 仓储部:负责物资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
5.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需求收集、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采购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3. 诚信为本,合作共赢。
第七条采购流程:1. 采购申请:各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后交采购部;2. 供应商评估: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合格供应商;3. 合同签订: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4. 物资采购:采购部根据合同进行物资采购;5. 物资验收:仓储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6. 付款结算:财务部根据合同及验收结果进行付款结算。
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八条仓储原则:1. 安全、有序、高效;2. 保质、保量、保时。
第九条仓储流程:1. 物资入库:仓储部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分类、存放;2. 物资出库:根据客户需求,仓储部进行物资出库;3. 库存盘点: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4. 仓储管理:仓储部负责仓库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客户服务第十条客户服务原则:1. 顾客至上,诚信服务;2. 热情周到,耐心细致;3. 及时响应,高效解决。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舟政办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函〔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大力推动外贸创新发展,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出台新一轮稳外贸政策精神,现就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促进稳增长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为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及相关特色产业的企业。
包括全市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
(二)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国际油品贸易、国际海事服务、国际农产品贸易、智能制造、船舶修造业及水产品出口等重点行业。
(三)受支持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统计、培训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政策标准(一)培育外贸出口龙头企业。
对全市外贸出口有突出贡献、重点支持领域内的外贸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外贸经营业绩,按出口规模和增速分类评选出行业龙头企业予以表彰。
(二)全力推进国际油品贸易。
积极探索浙江自贸区油品国际贸易新模式,促进油品全产业链发展。
积极引进油品贸易企业,鼓励油品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舟山,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国际油品贸易企业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对存续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油品出口每新增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本意见标称的“万元”均为人民币)的奖励。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外贸企业保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外贸企业保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外贸企业保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六稳”“六保”工作的系列部署,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二次冲击,保就业、保订单、拓市场,稳住全市外贸基本盘,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金融帮扶支持积极发挥财政和金融支持的联动作用,加快中央和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全力落实金融对外贸帮扶的系列政策,引导法人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主动推进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服务。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以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各银行机构充分挖掘信贷潜力,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规模,综合运用外贸融资金融服务工具,开发外贸信贷产品。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融资和存货融资等业务,盘活各类资产,新增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放宽受理条件,完善产品配套,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
扩大中小微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做到500万美元以下出口企业信保全覆盖。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担保等稳风险促增信作用,扩大信保融资规模,进一步推动银保担协作,创新“银行+信用保险+政策性担保”模式。
三、加大多元化开拓国内外市场力度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动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市场,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参加境内外线上展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
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适应舟山口岸发展的需要,缓解目前外轮港口供应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克服和纠正外轮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口岸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
租赁船舶合
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
(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
第五条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
(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
(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
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边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靠泊证》、《联审单》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物料、伙食具体清单放行。
企业将物料、伙食供应上船后,应要求船长在海关批准单上签收,并将签收批准单及时交还海关备案。
第六条监督管理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业务员及业务作业管理、单证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进出库及库存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做到帐货相符,进出平衡。
(二)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从事报关报检,办理登轮、搭靠手续,不允许发生“单位挂靠”、“人员挂靠”等现象。
企业性质、所有人、公司地址、管理人员、业务员变更必须在7天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三)码头供水点必须建立检测记录。
外供企业向出入境船舶供水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船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每半年一次接受卫生评估。
锚地供水船必须报边检部门备案,并办妥《靠泊证》、《登轮证》后方可供水。
(四)加强工作协作。
口岸办、港务、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
工商等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定期、不定期通报外轮供应管理情况。
市口岸办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工作协作会议,探讨改进和完善外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五)建立年审制度。
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为一年,企业应提前2个月向港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口岸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已准入外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港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口岸监管单位出具的年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允许其继续从事外供业务;对违法违规严重、达不到资质条件或连续半年未开展外供业务的企业,视情不再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外轮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