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13
2013.5.1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校准与验证

新版GSP培训——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附录3 收货与验收 第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收货与验收的质量 检查标准。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检查标准或怀疑 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 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释义】 明确企业要制定收货验收标准。 【认证检查要点】 收货类型: 1. 采购到货——核对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 2. 销后退回——核对销售记录和退货申请表。
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 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释义】 本条属于质量风险管理范畴,一要制定评审制度;二要落实评审制 度。评审可以分级进行,至少每年一次,有评审报告报告。
新版GSP培训——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 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释义】 收货:指药品经营企业对到货药品,通过票据的查验、货源和实物 的检查核对、票据和实物的检查核对、运输方式和运输条件的 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药品按照其特性放入相应待验区的过程。 验收:指验收人员依据国家药典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以及企业验收标准对采购药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包 括查验检验报告、抽样、查验药品质量状况、记录等。 逐批:指按到货药品的批号逐一进行收货和验收,每个批号均应有 完整的收货、验收记录。
GSP认证问答

GSP认证问答GS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及参考答疑1、GSP全称是什么?新版GSP何时实施?GSP全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2、您对GSP认证工作的理解、认识?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严格执行GSP要求,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3、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什么?质量方针:严谨、高效、满意、健康;我公司2013年质量目标为:1)全年无经营假劣药品行为;2)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3)GSP&ISO认证或跟踪审核中不得有主缺失项并不得重复出现相同不符合项;4)客户满意率达到95.6%以上;5)不合格药品报损率低于年销售总额的0.3‰;6)帐物相符率达100%;7)对于分子公司年度稽核检查覆盖率达10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总目标,每个部门都分解了各自的部门目标。
4、公司是否组织了关于新版GSP内容的培训,有几次,分别是什么时候?是的,关于新版GSP内容我公司组织了很多次培训,在上半年5月份有全员培训,接着有分部门的培训,还有各种专项知识的培训,比如特殊药品知识培训,冷链药品知识培训等。
5、是否制定了岗职责?简单说出你的岗位职责?每个岗位都制定了岗位职责,各岗位职责详见人力资源部印发的《岗位职责》。
6、是否制定了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制度,新的制度何时开如执行的?根据新版GSP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程》,经过总经理批准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7、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店零售

第151条:仓库设备设施目录七项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地架)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除湿机、纱窗、灭蝇灯、挡鼠板、电子猫等)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温湿度计 、空调)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日光灯) (五)验收专用场所;(待验区)
3、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 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中药饮片每批都必须要有合格报告书)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5号药品质量档案(首营品种资料 )。
4、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及报告(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 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 员履行的职责。
第138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文件18项内容(第9项 与经营范围对应)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 品的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指药品批发、零售、物流和储存企业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GSP是药品供应链的重要环节,其遵循程度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健康状况,对于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一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一、GSP的主要内容全面规范的GSP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药品库房设计和环境要求:库房应安置在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和有防盗措施的地方,防潮、防火、防水、防鼠,必须有整洁的保存区、分类区、检验区、出库区和退货区,药品的存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满足不同药品的要求。
2、药品质量安全控制:入库药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和审批放行;存储环境必须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运输必须进行安全防护,确保药品原有的质量安全性。
3、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库房管理、出库管理、退货管理、药品销毁处理等,并通过内部体系、警示标示等形式,向员工和相关方面传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以确保药品经营流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药品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内容和方法,对药品经营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养员工药品专业素质,掌握药品基本知识和经营流程的规范性。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企业中的实施各级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实施,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对药品经营流程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具体实施措施如下:1、库房建设和环境要求:在建设药品库房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建设,药品库房必须遵循卫生标准,具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药品库房内不得放置爆炸品和易燃品,散装药品必须存放在带有可封口的药品袋和符合要求的箱内上面标注该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计量单位、净含量、生产厂家、存储位置等重要信息,并设置整理合理、分类管理合理的存储区域,以便于检验人员实施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版与2013版对照表(绝对原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宗旨)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理控制 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 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 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 规范。
见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 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 患 有精神病、 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 病的 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 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 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质管、验收人员专职) 从事质量管理、 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 作。 第二十四条 ( 采购人员质资)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 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 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上岗培训)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 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 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 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 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特殊岗位培训)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 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 第二十九条(卫生与防护)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 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 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健康检查)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 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 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 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培训
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药 学初级职称;从事中药材、中 药饮片验收的,应具中药学中 专或中药学中级技术职称
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或药学初 级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 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 专业中专或中药学初级职称
企业负责人 质管部负责人
04
02
审批职责
对供货、购货单位和购进药品 的合法性以及购销人员合法资 格进行审核。
03
计算机权限
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 控制功能及操作权限的审核和 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报告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 处理及报告;假劣药品的报告;不良 反应的报告。
第三节:人员要求
大专或中级职称,经过基本的 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操作
*03201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 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 准确、清晰、易懂。已失效的文件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质量体系文件类型
01
质量管理 制度
02
部门及岗 位职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01 GSP的概述 发展历程、指导思想、管理理念
目录
CONTENTS
02 GSP的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规条款 03 GSP存在的缺陷 飞行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04 解决问题的对策 企业该如何解决问题
我国实施药品GSP的简要回顾
GSP是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 意思是良好的供应规范
人员培训要求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13.5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姓名:分数:选择题:本题有25小题,每题4分,多选或少选都不得分1、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责任人。
A、主要B、首要C、领导D、全部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管理人员担任。
A、普通B、中层C、高层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A、药师B、执业药师C、主管药师D、3年E、5年F、1年4、从事()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A、质量负责人B、质量部长C、验收D、养护5、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 )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A、药学专业B、药学大专C、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D、中药学大专6、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A、药学专业B、药学大专C、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D、中药学大专7、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 )专业技术职称。
A、药师B、主管药师C、主管中药师D、中级职称E、中药学F、药学8、从事()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A、质量部长B、质量管理员C、养护员D、验收员E、微机员F、保管员9、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以上学历。
A、药学B、医学C、生物D、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10、( )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A、质量管理B、验收C、养护D、储存11、文件包括()、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A、质量管理制度B、财务制度C、公司章程D、出勤制度12、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 )年。
A、1B、2C、3D、4E、513、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厘米;A、5B、20C、30D、1014、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A、45%~75%B、35%~60%C、35%~75%D、30%~60%15、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GSP主要结构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2
温湿度自动监测
3
药品收货与验收
4
冷藏、冷冻药品的 1 储存与运输管理
GSP5个附录
5 验证管理
其它配套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 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管理规定。
谢谢 大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
GSP主要结构
GSP主要结构
总则 4条
第一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 115条
共4章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58条
第四章 附则 7条
GSP附录
2013年10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 第38号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个附录的公告
药品GSP附录属于规范性附录类别,是药品GSP内容 不可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