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 77期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11月10日【产业聚焦】

第 77期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2009年11月10日【产业聚焦】北京市将设3亿元引导基金定向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又逢甘霖。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其中明确表示本市将安排3亿元作为“种子基金”,定向支持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该基金有望带动社会投资数十亿元。
《办法》称,从今年起到2011年,本市将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亿元,累计安排3亿元作为引导基金。
有了这笔基金,本市将从社会上的创投机构中选择条件出众者作为合作伙伴,与其共同发起设立创投公司,再由该创投公司来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文化创意企业,而要通过创投公司来做,是为了实现资金的二次放大,带动更多社会投资。
目前我国已有各种创投机构上千家,得知北京将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多家创投机构明确表示将与该基金合作。
什么样的创投机构才会得到青睐?《办法》列举了具体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投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管;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等。
据了解,创投基金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伙伴,有意合作的创投机构须提交投资方案,经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后确定最终的入选机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经验交流】用什么打造文化主题公园在安徽芜湖,有一个名为“方特欢乐世界”的主题公园,颇引人注目。
开园两年来,游客超过360万人次,门票收入达到4.5亿元,仅次于黄山,超过九华山。
该园不仅吸引了安徽及周边省市的游客,其项目还整体输出到沙特、伊朗、南非、乌克兰等国,品牌实力已初露锋芒。
这个项目所体现出来的活力,充分表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勃勃生机。
作为一个主题公园,方特欢乐世界的兴起不禁让人联想到美国的迪斯尼乐园。
自1955年,第一个迪斯尼乐园创办以来,这一品牌相继落户亚洲、欧洲,成为享誉世界的游乐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4条)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大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16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录简介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产业政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介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产业政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而设立的,专门针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行扶持专项资金。
编辑本段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文化创意产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强化首都功能定位,紧抓奥运发展机遇,通过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扶持优势企业,打造驰名品牌,逐步形成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大力提升北京的文化软实力和城市影响力,促进北京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升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文化创意产业主导力量的影响,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的能力,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中心、动漫游戏研发制作中心、广告和会展中心、古玩和艺术品交易中心、设计创意中心、文化旅游中心、文化体育休闲中心。
规划期内,预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到2010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2%。
编辑本段重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着力做好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营造良好环境,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文化创意人才发挥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四是整合优质资源,培育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五是提升城市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北京特色的文化精品和知名品牌;六是精心运筹谋划,做好奥运会场馆的赛后利用,为文艺演出、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开辟新的空间;七是增强创新能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体系;八是推进科技应用,促进高科技同文化内容的融合,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九是完善产业链,加强社会相关行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配套支撑;十是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建设发达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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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
(京文创办发﹝200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
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
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
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
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2.机构申报。
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3.专家评审。
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4.社会公示。
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5.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
6.实施方案。
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
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
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