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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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制度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制度

地下管线保护制度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各类管线繁多,埋深不一,为做好管线保护工作,防止各类管线事故的发生,依据地铁管理办法和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土前由工程部管线负责人组织对现场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进行交底;主管工程师对劳务队伍、生产工人进行交底。

二、管线探槽开挖前必须由测量人放出点位,提前设立管线标识牌。

三、动土、钻孔前必须经过管线安全员、测量员、主管工程师签字同意。

四、动土过程中管线安全员要现场监督,检查动土手续是否完善,监督操作是否规范、土体是否稳定、支护是否及时等,发现隐患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五、依据图纸探槽开挖到指定深度后仍无地下管线时,管线安全员要及时查找原因寻探管线,原因未调查清楚、管线未寻探到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发现地下管线后管线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确认并设立(更新)标示牌。

七、待产权单位确认完成后,管线负责人及时将《填写地下管线确认单》报监理审批后方可回填。

八、由管线负责人组织对地下管线确认完成后,进行下一步交底(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的进行现场保护;需要等待临时迁改的先进行现场保护;产权单位明确废弃的管线现场进行拆除封堵;对于未知的管线进行报纸公示,公示期后未有产权单位的依据管道性质进行现场处理)。

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组织管线负责人、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进行验收。

九、对于公示后仍无回应,管线负责人经得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监理、业主逐级同意后,组织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签字同意后废除,废除过程主管工程师和管线安全员必须现场旁站监督。

管线废除后由工程部对管线安全员、现场主管工程师、劳务队伍、生产工人进行管线废除交底。

十、对于临近动土、打桩作业及存在隐患的部位管线,现场测量员、安全员、主管工程师、管线负责人制定出保护方案(防护、小范围迁改、隔离等保护措施),经主管领导和监理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管线安全员、主管工程师等必须现场旁站监督。

临近管线50cm范围内的动土、打桩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燃气条例》、《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

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

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

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线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本文将阐述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

首先,地下管线的布置要注意管线之间的间距和深度。

不同类型的管线应预留适当的间距,以避免相互干扰或者受到外部机械影响。

同时,管线的深度也要根据地面的使用情况和所处位置进行设置。

在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或者重要场所,如机场、火车站等,应将地下管线埋深加大,以防止车辆行驶过程中对管线的损坏。

其次,地下管线施工中要注意材料的选择和质量控制。

管线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并进行检测和鉴定。

管线的质量控制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要确保管线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第三,对于已经铺设的地下管线,要加强巡视和维护保养。

定期开展巡视工作,查看管线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利用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管线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健全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保护地下管线不受外界施工活动的影响。

在进行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要提前了解管线的位置和布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如地下雷达、全站仪等,对管线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测,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管线的损坏。

第五,对于高危区域的地下管线,要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

在特殊区域,如化工厂、油库、核电站等,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外界人员无故靠近或者误操作造成事故。

第六,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进行规范。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督,形成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规成本。

在总结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施工和精细管理。

只有做好管线的保护工作,才能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使用和管理地下管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沿线单位和个人负责地下管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各级政府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依法承担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的检修与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使用档案,记录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训练和提高。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地下管线设施的关键环节、敏感区域、技术设备等进行重点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道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市政工程或社区重建,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及管线位置布置。

第九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深及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了解本标段地下管线现状,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3.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在施工中遭到破坏,需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督促施工和管线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地下管线。

主要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施工准备阶段的措施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管线综合调度交底会。

管线权属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清楚地交底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并派出监护人员到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安全。

2.施工单位取得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后,应对照现场和图纸资料互相校核验证。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员,作业队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挑选技术水平过硬的机械操作人员,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奖惩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调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⑴挖探坑:这是市政施工长期以来探明地下管线的主要方法。

探坑应采用铁锨薄层轻挖,不宜使用羊镐、钢钎等尖锐工具。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探坑的间距,通过两处以上探坑暴露的管线情况来推断该种管线的大致走向和埋深等信息。

⑵采用管线探测仪探测:在对地下管线的勘测中,采用科学的手段人工开挖结合现代测绘技术、仪器,如XXX生产的noggin250系列管线成像雷达,即可有效的探测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排水和有线电视等各类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和埋设深度等数据,在旧路开挖前进行全面探测,与现有管线图纸资料对照复核,以获得地下管线的准确信息。

⑶与各管线单位专业监护人员进行交流,请他们介绍一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对工程的安全、进度十分有利。

⑷根据经验,仔细观察,合理判断分支管线的埋设位置和种类。

重点观察部位:大路口处四周集中穿路管线,沿线单位处支管接入情况,一般从检查井盖位置可以看出管线的大致走向;电线杆引下线、配电柜至附近电力检查井之间应小心地下敷设的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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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一)主动与设计、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保护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

(二)涉及供气、供热、供水、供电、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征得管线单位同意。

(三)对人工探挖和机械挖掘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排专人不间断监护毗邻地下管线的机械挖掘作业。

(四)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管线单位在管线保护、交叉作业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五)对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整改和处理。

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

(六)发现无人认领的管线,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经建设单位查询、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按其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节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第五条本工程实行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制,采取“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本工程地下管线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需要业主和设计院的监督、指导,同时也需要各管线所属单位的鼎力配合。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区域管线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探明和做好现有管线的保护工作对工程顺利实施尤为重要,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管线产权单位的沟通,在建设单位协助下到城建档案部门查询综合管线,详细了解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管材、功能等。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无事故。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用人工探查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分布。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

第十条施工区域原有管线的保护处理程序收集管线资料→实地踏勘→开挖探沟→情况报告→人工开挖保护。

第十一条管线的调查(一)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参加管线综合调度交底会。

管线责任单位将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尽量向项目经理部交底清楚;并对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

(二)项目经理部取得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后,对照现场与图纸资料互相校核验证。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作业队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挑选技术水平过硬的机械操作人员,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奖惩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现场地下管线详细调查,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挖探坑:采用人工开挖,开挖时应采用铁锨薄层轻挖,不宜使用羊镐、钢钎等尖锐工具。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探坑的间距,通过两处以上探坑暴露的管线情况来推断该种管线的大致走向和埋深等信息。

2.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监护人员进行交流,请他们介绍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3.根据经验,仔细观察,合理判断分支管线的埋设位置和种类。

4.绘制管线分布图。

对调查出的各种地下管线叠加绘制在同一张平面分布图上,注明每种管线的埋设方式,张贴在办公室显要位置,组织施工管理人员交底学习,随时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管线安全。

5.现场做好警示标志。

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在施工现场应做好醒目的警示标志,方法是沿管道走向插小红旗,旗杆上设置方向标和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管道名称、管径、根数、埋深等信息,小红旗之间洒白色石灰连成线,提示施工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对于埋设较浅,受到重压会有危险的管线,还应采用设置警戒线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机械通过。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位置确定以后,项目经理部须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该方案应概述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范围);明确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埋深、走向、管径、管材、管线保护范围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应急处理的一般程序和措施;各方责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需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工。

涉及燃气等需要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必须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应约请管线所属单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

经管线所属单位专业人员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在探测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应委托管线单位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专业探测仪器对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探测。

第十五条对现状地下管线,项目经理部应开挖足够数量的探坑,完全探明现状地下管线的位置并见到实物。

探明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掩埋、毁损。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位置偏离或与交底资料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通知建设、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形成书面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探测地下管线设施一般情况下,禁止采用机械开挖;确需使用机械开挖的,需监理、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参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采用机械开挖,机械开挖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的地下管线探查,应根据管线资料、探测结果和现场标注,先布设探沟,用人工探挖的方式进行。

探沟的布设应视地下管线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沿管线走向不少于两个点,且两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管线埋深的5倍。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探明后,项目经理部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管线进行现场确认,并根据自己的施工特点和管线单位的要求,对裸露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且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需签字并留有照片。

技术交底应充分细化,涉及到的设计及规范应明确表述具体内容,不得使用“参见某设计或规范要求”;应采用工程技术交底书的形式,用文字记述,必要时以图标说明。

严禁采用口头交底。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对各类管线防护措施(一)探沟开挖1.根据图纸信息和实地勘探资料,确定管线大概位置。

然后通过开挖探沟,找出浅埋地下管线。

确定管线位置前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各种物资、设备,各种车辆机械不得驶入本区域。

探沟开挖必须使用人工,开挖时必须小心,用铁锨轻轻挖掘,不得用镐。

发现土质发生变化时应改用木钎将覆盖物清除干净,以保证不损坏地下管线。

2.探沟开挖深度不低于2.0米,宽度不小于0.5米(如发现地下管线时需扩大范围),开挖时重点放在电缆井、过路保护管、过路盖板、用电设施、监控设施附近。

在整个施工区内及排水沟开挖范围内呈“之”字形进行,探沟范围应超出施工边界外1米。

3.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要及时报告现场工程师(必要时报业主方及监理),在现场工程师的监视下轻轻扩宽范围,探明管线的种类、规格、根数、走向和深度并做好记录、标识。

4.探沟开挖完毕后将所挖出的管线的种类、规格、走向及深度等绘出管线埋设分布图,上报业主和监理,并及时请相关部门进行确认验收,制定保护方案。

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处理方式分为三类:原地保护处理、迁移、废除),对于原地保护处理、迁移两类的管线,均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二)管线开挖1.管线开挖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作业区做好安全围挡、警示指示,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避免野蛮施工。

2.需要保护、加固处理的管线必须全部挖出曝露,不得遗漏;需要改线、废除的管线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挖出。

3.沟槽宽度及深度要满足线缆保护的需要。

4.挖出曝露的线缆不得悬空,沟槽内清洁,无杂物、块石等。

5.要做好沟槽排水措施,可挖设临时排水沟、集水坑等,降雨后立即组织排水。

6.加强现场值班管理力度,做到防偷盗、防破坏。

(三)管线保护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地下管线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保护、改线。

对供水管、雨、污水管等不影响施工的硬质管线需进行保护。

首先区分其性质,向管线单位审定允许沉降值,同时开挖样洞,查明管线与结构的相对位置,直观了解管线走向和标高,对离结构距离较小的硬管,开挖管顶土方使之暴露,插入钢筋标出位置。

在开挖施工时,进行跟踪监测,使管线的位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受控管线具体保护方式按监测方案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节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电信管道、直埋电缆破裂潜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当发生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响应。

与消防、医疗、环保部门紧急联系。

项目经理部定期组织对不利施工环境的行为、不安全的施工因素进行检查,以消除潜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事故,按以下步骤处置:(一)立即切断电源、消灭火源等危险因素,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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