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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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

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

【发文日期】2005-05-31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上传路径: 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 ;

(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依法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 账簿 ,但 账 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第五条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定额征收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金融保险企业;

(三)社会中介机构;

(四)房地产企业;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定期将纳税人名单报省辖市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程序和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由纳税人在 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填写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 格式见 附件一)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 ( 格式见 附件二) .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中的5项标准进行确定:

1、账簿设置情况

2、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凡上述5项均合格的,应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的,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1、4、5项均合格,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税务机关确认后,原则上1年内不得变更,纳税人认为其已不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次年2月底以前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月内,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重新认定。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暂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待征收方式确定后,再按相应规定处理。如果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则仍按查帐征收方式进行;如果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应补征征收方式鉴定期间应核定的税款,所预缴税款可作为已纳税款处理。

第九条 核定征收的方法。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规模,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或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参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式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其他各项成本、费用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货物流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要全面分析,为认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积极引导纳税人,按照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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