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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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23号)精神,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促进我州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完善能够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规范行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并在有序、高效的监管下平稳、安全运行,有效提升我州医疗服务能力。

到X年,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不低于1.5张,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明显提升,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良性竞争、差异化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格局。

在满足我州健康事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形成X省重要的健康养生基地、全国健康产业先行区、大湄公河流域具有影响力的健康养生中心、世界旅游名城。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并强化政策支撑1.优化审批服务。

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继续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鼓励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连锁经营医疗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环评、消防审验、备案等工作,优化简化环评、消防等涉及医疗机构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类审查制度规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由医疗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门网上及时备案;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指导医疗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及时报批。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 经验做法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 经验做法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经验做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经验做法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办医成为一种重要的医疗资源补充模式。

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的实施,旨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医疗服务体系。

在实践中,各地纷纷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办医的发展。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关于支持社会办医专项政策的经验做法。

一、创新政策引导,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引导是支持社会办医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用地政策等。

对社会办医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将其作为激励社会办医的有效手段。

还可以通过融资支持、用地政策等措施,为社会办医机构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降低其创业成本,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

二、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支持社会办医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社会办医机构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核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要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还要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患者提供保障,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优化医保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配置支持社会办医,还需要优化医保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方面,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方式,如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通过多元化的支付方式激发社会办医机构的活力,提高其服务质量。

可以建立医保支付的激励机制,对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给予奖励,鼓励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办医,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设立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医学人才加入社会办医的行列,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社会办医政策是指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供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核心目标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社会办医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通过引导社会机构、组织、个体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的医疗选择。

具体的政策措施可能包括:
1. 扶持政策:政府给予社会办医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其发展前景。

2. 市场准入:简化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和注册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加快审批速度,引导更多社会办医机构进入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多样性。

3. 职业培训:加强对社会办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4. 资金支持:引导社会机构、组织募集医疗发展资金,支持其投入人才、设备、药品等医疗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5.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办医机构的服务来满足公共医疗服务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刺激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6. 监管与评估:建立健全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社会办医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医疗体系的均衡发展,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量和质量。

同时,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价格的竞争性,满足不同群体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社会办医政策也需要合理引导和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开和规范。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X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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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文件号:豫政〔2014〕54号 [日期:2014-9-2] 阅读: 157 次来源: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1.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限制执业范围。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规模,有条件的要实施剥离,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3.拓宽社会办医领域。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和新兴的产业人口集聚区举办医疗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4.支持发展医学园区。

支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医药健康产业基础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医学园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咨询、美容整形、健身养生、教育培训等健康服务业,逐步将园区发展成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健康服务业基地。

将医学园区优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

大力支持境外、省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所有省辖市。

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购置医疗设备或用于医院建设。

6.支持多种模式发展社会办医。

支持各地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在明确公立医院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让、职工集体持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同级财政原有财政补助方式和供给渠道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或共同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

7.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人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

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8.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大型企业集团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现代企业管理优势,进行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提供高端及特色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挖掘我省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功夫等优势资源,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打造健康旅游品牌。

二、进一步破解社会办医人才匮乏难题9.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社会办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10.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

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医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建设纳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和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留学回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转换和职称评定问题。

12.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13.设置审批政策。

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尽快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卫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审批、登记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14.金融政策。

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当地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

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设立社会办医投资基金。

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进行担保。

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15.土地政策。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16.财税政策。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任务,均可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

允许各级政府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7.价格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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