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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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管理和利用一直备受关注。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法第47条是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实施情况以及问题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法第47条的相关内容土地法第47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该条款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程序、农民权益保障、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强调了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

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应当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等内容。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情况土地征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征收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完善,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

有的地方存在征收土地后,不及时进行补偿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2.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价值不同,导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对于同一块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农民不满意,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3.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4.土地流转难度大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难度大,存在土地被闲置、浪费的情况。

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复杂,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流转也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信任,导致土地流转的进程缓慢。

三、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化,制定完善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内容描述《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形成背景、历史变迁以及演变过程。

文章以时间线为轴,系统梳理了征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着重分析了各个时期征地政策的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

文章首先概述了征地制度的起源,即古代土地征收的初步形态,包括早期的土地赋税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土地征收方式。

文章将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几个重要阶段,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调整以及近年来征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文章详细描述了各个阶段的政策内容、实施情况以及社会反响,揭示了中国征地制度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继承与革新。

文章还深入分析了征地制度在城市化进程、工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征地制度在应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挑战与困境。

通过回顾历史,文章旨在为当前和未来的征地制度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和参考依据。

1. 简述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征地制度一直是关键性的一环,深刻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农民的生活福祉。

征地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城市扩张的需求矛盾加剧,制定并适时调整征地制度成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变革不仅关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于政府而言,征地制度是其管理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征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土地权益和生活保障。

理解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理解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概括文章主旨和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不同时期的征地政策、制度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

文章主旨在于揭示中国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土地资源配置、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

国务院:2012年制定出台征地条例作者:记者林韵诗常红晓时间:2012-02-16 浏览次数:26 次2012年,中国“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提出如此要求。

这标志着征地制度改革步骤的重大调整。

此前,中央决策者和有关部委一直强调,农地征用和集体土地拆迁,将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实现。

但由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迟迟难以推进,决策者决定先行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同时,此次会议也指出,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此次会议明确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共八项,包括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改革、深化农村改革等。

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同时,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要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继续推进全民医保,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

要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会议还提出,要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等。

会议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理顺“五大关系”,即“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按惯例,国务院每年都要审议发改委体改司主导拟定的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征收准备、征收实施、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收工作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保障民生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征收准备第四条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征收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征收许可证、征收公告等。

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核实,确保征收范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方式,并按照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
简介
征地是指政府依法以公益为目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的土
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征收的行为。

征地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行为,
需要遵循特定的管理制度。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是指在征地过程中,
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征地范围:明确可征收的土地范围和条件,确定征地的目的
和依据。

2. 征地程序:规定征地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立项审批、公告公示、征收决定、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环节。

3.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土地补偿、农户补偿、安置补偿等方面。

4. 征地监督:建立征地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法律保障:明确征地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用与意义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发展和农村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它有助于规范征地行为,保证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征地行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是征地过程中的一套管理规定,它对于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带征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的发展历史

拆迁的发展历史

拆迁的发展历史
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它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在中国,拆迁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的户籍制度改革。

在那个时期,户籍以农村为主,人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往往需要通过“外地人证”才能在城市落户。

这导致了城市过度拥挤,住房供需关系紧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推行城市化建设,出现了大量的拆迁现象。

这种拆迁通常是由政府决策,目的是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让路,解决住房和土地资源短缺问题。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拆迁并没有得到重视,城市建设和经济停滞不前。

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化建设再次成为中国政府的重点推进内容,同时拆迁也再次成为一种正式的政治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拆迁现象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政府征收给予的赔偿严重不足,拆迁的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民众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这引起了大量民众的不满,所以各级政府也开始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为民众维权创造条件。

目前,拆迁工作已经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

在此过程中,政府和民众的合作与沟通变得尤为重要,只有合理规划和公正赔偿,才能让拆迁成为一项促进城市发展的正能量。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

农家参谋三农问题-18-NONG JIA CAN MOU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王嘉学 成方正 张晓光(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校区,山东烟台,264000)【摘 要】农村土地问题是复杂、多变、沉重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与敏感又是极其强烈的。

当今,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在各地频繁发生,土地征收问题到底根源何在,又当如何解决。

本文对农村土地征收问题进行思考,并且提出解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原因1.1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村土地问题是复杂、多变、沉重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与敏感又是极其强烈的。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与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有一定的原因与关系。

在建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随之颁布,我国在1953年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自此,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式被废除,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直接与劳动者结合。

在1953—1978年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阶段,土地所有权改变为集体所有,进入了合作与集体经营阶段。

在1978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使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统分结合的二元经营体制随之形成。

在短短五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如上几次大的变革,其中又包含了无数次的小改良与调整。

如此复杂的土地所有权变化,农民尚不可能清楚明白。

他们只是希望能有一块自己能够耕种的地,能够生存下去。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使得我国农民对于土地问题了解不深,从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无法与政府达成一致。

所以说,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1.2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我国土地征收的执行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村委会作为土地征收的执行主体,而村委会仅仅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是无权进行土地征收的。

这也间接助长了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

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很大转变,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由“经营企业”转向“经营城市”,由“抓住办企业的权利”转向“抓住土地开发权”,从侧重工业化转向侧重以土地开发为主的城市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逐步由依靠企业转向依靠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1-6]。

中国的经济增长也由工业化的“单引擎”转变为(高价)城市化与(低价)工业化的“双引擎”[7-8]。

这种由政府主导并高度依赖土地收入的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复杂的。

一方面,加快了中国城市扩张的步伐,提高了城市化率,促进了经济增长。

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在1996—2010年扩张了19843.82平方公里,年均增长率为5%,并且年均增速从1996—2000年的约2.7%增至2001—2005年的7.9%和2006—2010年的4.5%(见图1)。

城市化率则由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约30%提高至2010年的近50%。

经济增长保持了年均9%以上的增速,经济总量一举跃升至世界第二位[8]。

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9-10]以及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11-12]是解释这一模式的主要理论。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也指出了这一模式的负面影响:(1)政府通过压低土地价格(以及放松劳工和环保标准等)引资,短期内提高了GDP,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无效率的“竞次”模式[13-14]。

(2)并不必然促进地方政府将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反而加剧了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城市生产和生活成本上扬,导致“土地城市化”快于“人的城市化”[1,8,15-16]。

(3)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风险,放大了宏观经济波动;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府与农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17-18];造成地权不稳定并减少了农业投资,导致腐败加重并系统化[19]。

对于政府主导的“土地财政”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讨论:一是分析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动机[1,4-5,20-24],认为上述因素构成了地方政府扩大征地数量和范围的主观意愿,即地方政府变得非常有动力通过征用农地来经营城市。

土地征收文案

土地征收文案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合法程序下对个人或企业的土地进行收购或强制征用,并对相应的补偿进行安排。

土地征收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可以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同时也可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然而,土地征收也涉及到一些争议,例如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对象是否得到合理的补偿等问题。

本文将就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根据不同的征收目的,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大面积的土地用于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建设,而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征收则相对较小。

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征收目的和范围,并进行必要的公示和告知。

同时,征收对象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是保证征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例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等。

公示和告知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对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进行公示和告知,让征收对象知晓征收的事宜,并有权利提出异议和申请补偿。

协商和谈判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与征收对象协商并谈判,确定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补偿协议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与征收对象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的金额和方式等内容。

支付补偿款项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及时支付补偿款项,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下征收土地,并进行必要的环境治理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安置被征收户政府或相关机构需要对被征收户进行合理的安置,例如提供替代住房或经济补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需要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参与权利,并尽可能减少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历史上拆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伴随着我国的发展。

从古至今,拆迁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演变,分析其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古代拆迁法律规定1. 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已有了初步的拆迁法律规定。

据《周礼》记载,当时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实行“均田制”和“分封制”。

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分封制规定,诸侯国对内的土地分配和征用,必须得到周王的批准。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废井田,开阡陌”政策,将土地私有化,允许买卖和转让。

这一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汉代,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汉律》中,如《汉律·户律》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进一步发展。

唐朝实行“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此外,《唐律疏议》中还规定了“侵地法”,即对于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趋于成熟。

宋朝实行“田制不立,税役不均”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元朝,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元史·刑法志》中,如《元史·刑法志》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三、近现代拆迁法律规定1.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

此外,《民法》中也对拆迁作出了相关规定。

2.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拆迁法律规定得到了全面发展。

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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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的由来、变迁与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病暴露无遗,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不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

而庞大的“土地财政”,激励了政府更多的征地,制造更多的失地农民。

在造成城乡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问题上,不合理的征地制度难辞其咎。

■年终特稿■郑振源征地制度的由来和变迁1953年前没有征收(征用)土地之说。

国家建设使用民地须向土地所有者洽购。

1953年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

为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从农业取得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于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在农村低价征购粮食向城市配销,维持城市居民的低工资,为工业化提供廉价劳动力;通过高额农业税和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从农民手里筹集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又出台新中国第一个《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除按市场价格洽购土地的办法,规定以“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的低补偿价为工业化取得廉价土地。

1956年完成农业合作化,构建了集体土地所有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当时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土地得按国家计划种植,甚至何时播种、何时收割都得听县委书记号令,农民没有经营权;打下粮食,留多少、粜多少得按国家规定,农民没有收益分配权;土地禁止买卖出租,农民没有处置权;农民有的只是把自己束缚在土地上集体劳动的占有权。

这些所有权的残缺都被认为是集体所有制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即土地国有化)的最好形式。

这时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比国有制低一等的土地准国有制。

土地禁止买卖出租,国家和550万个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流转唯有通过土地征收一条途径。

因为没有土地市场,没有土地价格,土地也就失去了价值衡量标准,征地补偿价不是土地价格,只是政府给集体农民一点经济补偿,补偿价可高可低,全由政府说了算。

1985年为了更有利于国家建设,便修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进一步降低征地补偿费,降到2年至4年的农业产值,并鼓励集体农民无偿“献地”。

1980—1984年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家庭承包制并发展乡镇企业,也就是把土地经营权(包括土地利用决策权)和收益权还给了农民集体。

1982年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次修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把行政管理办法升格为法律条例,把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附着物(青苗、树木、房屋等)补偿费和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分开计算,并提高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安置补助费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最高不超过10倍。

1986年《民法通则》确认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民集体财产,而且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当时没有土地市场,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得不到经济上的体现。

1987年深圳以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出让(批租)了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9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删除了“不得…‘出租’…土地”的字样,正式创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1988—2000年乡镇企业改制,由乡、镇、村使用自己的土地自办的乡镇企业改制为独立于乡镇村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制、个体制,甚至“三资”企业。

这些企业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关系随即变成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地上权、开发权或称发展权)交易市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始有了市场价格。

这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家庭承包制同样,是一种诱致性的产权制度变迁,但是并未为政府高层决策者接受,成了“隐形”市场、“违法”市场,产生“小产权房”等问题。

1998年为了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的需要,修订了《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一套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

其内容为:取消集体土地所有者设定和出让、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仍以征收土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由政府垄断建设用地的供给;然后按国家规划、计划配置土地资源,并用一套高度集权、繁复的审批制度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对征地制度,只是作了一些改良:提高了征地补偿费(将土地补偿费提高为耕地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提高为耕地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上收了征地审批权;改进了征地程序;没有改变征地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

进入新世纪,征地制度的弊病暴露得愈来愈大了。

2004年国务院28号文改以“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

但是“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要多少钱,不好计算;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仍按征地区片价(将一个县市划为3—5个区片,每区按统一的农业年产值的上述倍数制定一个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征地,只是在城郊少数按区片价实在征不下来地的地方增加了一点补偿费。

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病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征地规模日益扩大,低价补偿的征地制度的弊病暴露无遗。

主要弊端是剥夺了集体农民巨额财产性收入,造成近亿失地农民贫困化。

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资料,2003—2005年共征地1275万亩,征地费4500万元,平均每亩3.5万元;同期土地出让811万亩,成交总价17717万元,平均每亩21.8万元,可见政府从集体农民手中拿走的财产性收入之巨。

有专家估计1987—2001年失地农民逾6000万;九三学社2003年调查:60%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30%维持征地前水平,只有10%生活水平有提高。

另一方面,以计划经济的低价征地,又按市场经济的高价出让,地方政府取得巨大的获利空间,构建了庞大的“土地财政”,激励了政府更多的征地,制造更多的失地农民。

在造成城乡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问题上,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实在难辞其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集体土地还权于民,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增强了,对照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隐形土地市场的土地价格,农民感觉到他们在征地中吃了大亏,于是起来反抗,批评政府滥用征地权,为非公共利益性项目征地;埋怨征地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屡屡上访,上访不成,便暴力抗征,甚至不惜以命抗争,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所以如此,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补偿,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

征地制度的改革征地制度的改革,除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之外,其核心问题是要改革征地补偿标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财产的价值表现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征收集体土地就应遵循市场经济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按征地时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要说公平的话,按市场价格等价交换便是公平、公正的补偿。

在2000—2002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征地制度改革调研中,有专家已提出按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补偿的建议,但未被部领导接受。

不接受的理由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补偿将极大地增加建设成本,会使农民“一夜暴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混乱”(李元,《征地制定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中国改革,2006年第3期)。

更深层次的理由:一是征地补偿的是农地的价格,房地产市场上土地价格是建设用地的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政府规划出来的,所以两者的差价应归政府所得,不应为农民所得(李元,《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2005年第12期);另一种理由是土地市场价格中包含区位地租的增值,这增值是由政府和社会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辐射作用而来,不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劳动而来,所以应归之于社会,不应归之于原土地所有者(周诚,中国经济时报2003.9.2、2005.10.17、2006.2.13。

这个理由源自1848年的约翰·穆勒,后来为美国亨利·乔治、法国普鲁东、中国孙中山等接受,孙中山据此提出涨价归公的政策。

);还有搬出《共产党宣言》中的话说:“无产阶级一旦夺取政权,可以采取的措施中的第一条,即是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

”(李元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2005年第12期。

)。

其实,这些理由早就被马克思、恩格斯一一批判过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生产领域里,分配不能由“公平”这个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决定于参与生产的方式。

在商品经济生产方式下,土地在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作为分配形式就是地租,其交换形式就是等价交换。

马克思说: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是地租决定地价,而不是土地用途的收益大小决定地价。

除开因利息率下降或土地资本的利息增加而使地租不增加地价也能上升的情况外,不论土地产品(建筑物也是一种土地产品)价格上升、不变或下降,地租都能增加(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875页)。

所以,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价不能用土地用途不同来解释,应当承认它是政府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区位地租/地价的结果。

地租的来源是剩余价值,但剩余价值之转化为地租都不是由于劳动,而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

许多经济学家(如英国S.贝利,N.W.西尼尔)都认为大凡地租都是“不劳而获的收入”。

若说“这种(地价)的增值是未经土地所有者干预而形成的,所以不应归他所有,而应该归社会所有”,那么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就没有地租收入可言,因此恩格斯批评说:“……这样说实际上就是要求废除地产”(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共产党宣言》说这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要做的事情:夺取政权,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剥夺地产,然后将地租用于国家支出。

可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岂能把共产主义革命要做的事情拿到现在来做,现在就来剥夺农民集体的地产和地租。

再有对农民“一夜暴富”,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混乱”的担心,更是荒唐。

只有不承认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的财产的人才会有这种想法。

承认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的财产,则集体农民本来就拥有富有的财产,一次征地补偿,不过是将它的财产变现罢了,何来“暴富”?当然,现在房地产的市场价确实偏高,按市场价进行土地补偿确实会使政府付出高额的补偿费。

那是主要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给,限量供应所造成的,应当从增加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着手,降低地价,或者,用征收与国有土地同样的土地增值税来调节,而不应当因为地价高而降低集体土地的补偿费。

所以,要实现征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以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时土地补偿的标准,还需要做一番理论突破工作,才能取得共识,实现改革。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中国老科协国土资源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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