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对城市更新的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并试行。
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更新重点将放在老旧、拆迁、改造和危险区域。
同时,城市更新要注重保护历史遗产、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城市产业结构和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注重民生改善、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其次,上海市规定了城市更新的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的主体包括政府、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和社会资源等。
程序包括项目筛选、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拆迁补偿合理、合法合规等。
再次,上海市提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机制。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可以由政府财政、市场资本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提供。
政府财政将采取适度债务融资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并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此外,上海市还对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居民补偿安置、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与房屋征收要按照程序进行,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并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安置房屋。
公共设施配套要满足城市更新后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划管理、民主监督、执法检查和社会评价等。
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法律的要求进行。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城市更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主体、程序、资金保障、居民补偿、公共配套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上海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这将有助于促进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目录第一条 (目的) (1)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工作制度) (1)第四条 (管理职责) (1)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第六条 (区域评估) (2)第七条 (实施方案) (2)第八条 (规划政策) (3)第九条 (土地政策) (4)第十条 (实施管理) (5)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第十二条 (附则) (5)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区、县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沪府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着力强化城市功能,以区域更新为重点,分层、分类、分区域、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更好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有序开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有机更新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
坚持自上而下的规划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更新需求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项目化推进,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二)区域统筹,整体推进。
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统筹建筑空间、滨水空间、街道空间、绿色空间和地下空间全要素管控,推动区域整体更新。
(三)民生为先,品质为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需求,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更加注重职住平衡,提供更高品质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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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第七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
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第九条(区域评估报告的内容)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
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
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
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
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
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
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
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
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城市功能。
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
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
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
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
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
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第十三条(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
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
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
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