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之人格权案例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涉及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为“张某名誉侵权案”。
本案中,张某因名誉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保护的严格态度。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5月,李某家饲养的宠物狗在张某家附近咬伤了一名儿童。
事后,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的照片,并附文:“这家邻居的狗真是害人不浅,希望他们能管好自家的狗,别再让无辜的儿童受到伤害。
”此消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相关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辩称,自己发布的信息真实,且是出于对邻居宠物狗咬人事件的关注和提醒,并无恶意。
三、争议焦点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照片,并附带侮辱性言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
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使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过错。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李某的名誉,却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过错。
再次,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发布的信息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导致李某的名誉受损。
综上所述,张某发布的信息构成名誉侵权。
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删除相关言论:张某应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的相关言论,消除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疯狗”、“政治骗子”、“扒手”、“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
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一、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读书,就等着上大学改变命运呢,结果有人冒你的名把这个机会给抢了。
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张三学习特别努力,成绩也好,好不容易考上了理想的大学。
结果李四呢,通过不正当手段,冒用张三的名字,用张三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大学。
这可不得了,张三的姓名权被侵犯了呀,自己的名字被别人乱用。
而且,受教育权也被剥夺了,本来该张三去接受大学教育的。
张三发现后就把李四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判定李四这种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李四得赔偿张三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是告诉大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是很重要的人格权,不能随便侵犯。
二、网络暴力中的名誉权受损。
现在网络很发达,但也有不好的一面,那就是网络暴力。
比如说,有个网红小花,她就被人在网上恶意抹黑了。
有一些人在网上编造各种谣言,说小花私生活混乱啊,还说她的钱都是不正当手段得来的。
其实小花是一个很努力上进的女孩,这些谣言根本就是无中生有。
可是因为网络传播速度快,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就跟着一起骂小花。
小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她的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很多品牌都不敢找她合作了。
小花实在受不了了,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把那些造谣的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了小花的名誉权,最后要求那些造谣者公开道歉,并且赔偿小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这就表明在网络上说话也得负责,不能随便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三、照片被商家私自用于广告,侵犯肖像权。
有个小伙子小王,长得很帅。
有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家健身俱乐部的广告海报上。
可他从来没有同意这家俱乐部使用自己的照片啊。
这家俱乐部就是想利用小王帅气的形象来吸引顾客。
小王觉得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自己的脸怎么能被别人随便用来赚钱呢?于是他就去找俱乐部理论,俱乐部还不愿意认错。
小王就起诉了这家俱乐部。
法院判定俱乐部私自使用小王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这是明显的侵犯肖像权行为。
人格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知名餐饮企业,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一家集餐饮、娱乐、住宿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2019年12月,张某某在被告餐饮企业就餐时,因服务员服务态度不佳,与服务员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大声吵闹,影响了其他顾客用餐。
服务员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张某某带离现场。
事后,张某某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指责被告餐饮企业服务态度差,并恶意诋毁被告企业及员工。
被告餐饮企业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否构成对被告餐饮企业名誉权的侵犯。
三、法院审理1. 被告餐饮企业提交的证据(1)警方出警记录,证明张某某在餐饮企业内大声吵闹,扰乱公共秩序。
(2)餐厅监控录像,证明张某某在餐厅内与服务员发生争执。
(3)网络截图,证明张某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被告餐饮企业及员工的言论。
2. 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张某某的朋友证言,证明张某某在餐厅内遭遇不公正对待。
(2)张某某在餐厅内的消费凭证,证明其确实在餐厅就餐。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饮企业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在餐厅内大声吵闹,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
张某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被告餐饮企业及员工的言论,侵犯了被告企业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网络上发表的侮辱、诽谤被告餐饮企业及员工的言论。
(2)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餐饮企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评析1. 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某在餐厅内大声吵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同时,张某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被告餐饮企业及员工的言论,侵犯了被告企业的名誉权。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一、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
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民法典人格权例子

民法典人格权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的例子:
1. 名誉权可重要啦!就像有人故意在网上散播关于你的假话,让别人对你产生不好的看法,这多气人呀!比如说,小明在班级群里编造关于小花不好的谣言,让同学们都对小花有了误解,这不就是侵犯名誉权嘛!
2. 肖像权得重视呀!假如有人没经过你的同意就用你的照片去做广告,这合适吗?就像小李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印在商品包装上,而他根本没授权,这就是侵犯他肖像权呀,能不生气?
3. 隐私权绝对不能碰!这不就相当于别人偷看你的日记,知道你的秘密还到处说嘛!比如小强偷偷看了小张的手机聊天记录,还告诉别人,这多可恶呀,明显侵犯了隐私权啊!
4. 你说生命健康权多关键啊!要是有人故意打伤你,这还了得?就如同小刚在课间和同学打闹,把人打得受伤住院了,这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呀!
5. 姓名权也很重要呢!要是有人冒用你的名字去做坏事,那你不就倒霉了嘛!像小敏发现有人用她的名字去签合同,搞出一堆麻烦事,这就是在侵犯她的姓名权呀,是不是很过分?
6. 人身自由权可得捍卫呀!好比有人限制你出门,不让你自由活动,那多憋屈呀!比如有人把小王关在屋子里,不让他出去,这绝对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啊!
7. 一般人格权也不容小觑呀!它就像是一个兜底的保障,当其他人格权不能完全涵盖的时候就派上用场了。
比如说,某人对他人进行长期的精神骚扰,虽然可能不完全符合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定义,但也是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呀!总之,民法典的人格权就是我们的保护盾,我们一定要好好了解并维护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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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9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强令搜身检查侵害名誉权案
本案原告钱缘是上海外国语大学的一名学生,1998年7月8日,钱缘来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购物。
当钱缘准备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
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开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
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
但钱缘向店方提出抗议,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
钱缘在当日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屈臣氏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
此后,钱缘还将此事投诉到《新民晚报》。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P235荷花女案——死亡人的名誉权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
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
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
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
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56篇,约11万字。
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
《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
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
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
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
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
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构。
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
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构。
创作该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损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名誉权。
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