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之人格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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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9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强令搜身检查侵害名誉权案

本案原告钱缘是上海外国语大学的一名学生,1998年7月8日,钱缘来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准备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开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但钱缘向店方提出抗议,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钱缘在当日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屈臣氏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此后,钱缘还将此事投诉到《新民晚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P235荷花女案——死亡人的名誉权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56篇,约11万字。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构。

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

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构。创作该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损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名誉权。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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