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中海油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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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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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医疗保险补充完整协议书

医疗保险补充完整协议书

医疗保险补充协议书
一、协议背景
为了完善现有的医疗保险体系,促进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医疗保险补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二、协议内容
1. 保险责任补充范围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基础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充支付。

具体补充支付范围以本协议附件中的医疗费用明细表为准。

2. 补充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如需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补充保险责任,需在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要求下,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费用报销。

3.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4. 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期限。

如双方另行约定,以另行约定为准。

5. 协议变更与解除
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书面协商一致,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三、协议有效性和争议解决
1. 协议有效性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2. 争议解决
如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权机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1. 医疗费用明细表 2.
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

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 1606050.00 元三、保险责任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配合市政府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42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负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约定说明本保险约定是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补充书面合同,本保险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

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二条投保方式一、甲方在投保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全体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甲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须100%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缴纳。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及住院保险金。

一、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1、小额门急诊(门、急诊医疗累积费用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以下的部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300 元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大额门急诊(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大额互助门、急诊封顶线)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乙方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起付线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地址:XXX联系电话:XXX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并且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

2. 具体保险范围详见附件一《保险责任及限制》,甲方按照附件一约定对乙方的保险理赔进行确认。

第二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保险费用详见附件二《保险费用表》。

2. 保险费应在每年的指定日期前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具体日期),终止日期为(具体日期)。

2.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乙方可向甲方进行理赔。

第四条理赔程序1. 乙方在遭受意外或发生疾病需要获得理赔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报材料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向乙方支付理赔款项。

第五条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业务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完整)保险补充协议书

(完整)保险补充协议书

(完整)保险补充协议书保险补充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起始日期] 至 [截止日期]本保险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各方”)于下列日期订立并生效。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背景甲方自[日期]起向乙方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而乙方希望在此基础上与甲方达成本协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保险范围及条款。

一、保险范围的补充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和完善甲方在原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范围。

2. 根据本协议,乙方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以下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障:- [保险项目1]: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项目2]: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项目3]:包括但不限于...3. 以上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障详细条款将以附件形式与本协议一同交付。

二、保险金额的调整1. 根据本协议,乙方享受的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将调整为:[保险金额调整详情]。

2.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要求,及时调整保险金额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保险赔付。

三、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2. 甲方将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向乙方提供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将不影响原有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2. 在未经各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终止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各方共同签署。

4. 对于本协议的履行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至有效法院解决。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符合各方的意愿,并自愿遵守各项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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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中海油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
疗保险协议-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本报讯「吕岩」5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京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至此,分布在渤海、湛江两大基地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区的3.25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员工拥有了中国人寿提供的多层次、高保障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首期保险费收入在2800万元左右。

据悉,此项计划为中海油员工提供了与各地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障,并引进了国际先进的基金管理模式,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专门用于员工的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及特殊医疗需求保障。

特别是该计划保障程度非常高,在社保报销的基础上,门诊和住院的最高给付比例达到了90%-95%,在超大额保障责任中,给付比例甚至高达100%。

中海油是中国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自保”的形式,此次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其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承保公司的实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中海油从2003年7月向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在近半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考察和研究,反复咨询、商谈和审定。

最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靠坚实的实力、多年经营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完善的个性化服务脱颖而出,于2003年12月31日一
举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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