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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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存量失信行为进行整治,督促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完成信用修复,进一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通知》,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

交通运输部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综合评审办法将另行制定发布。

公告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制定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8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计划提出,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明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13日,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明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切实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

通知针对试点前期准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确,主要包括:船员社保问题;对甲级、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检查;沿海航行船舶船员的工资及伙食标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的签发;船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文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对不回辖区港口的和非本辖区到港的船舶检查安排;一般缺陷、严重缺陷的判定原则;海事劳工检查管理机制;国内沿海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依据等十个方面。

海事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海事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海事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事事业的快速发展,海事行政管理工作也日益繁重。

为了更好地服务海事行业,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国海事部门不断加强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在此,我们对海事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海事部门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海事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了政务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海事电子政务平台为行业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通道,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办理,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便捷性。

其次,海事部门加强了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提高了政务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政务服务人员不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具备了良好的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为行业用户提供了更加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再次,海事部门加强了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了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通过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海事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服务,不断提高了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最后,海事部门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一体化。

海事部门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和业务协作机制,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互联互通,为行业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总之,海事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为海事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我国政务服务的现代化建设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我们相信,在海事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未来的政务服务工作将会更加便捷、高效,为海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1.11.19
•【文号】海船员〔2021〕213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表》的通知
海船员〔2021〕213号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详见附件),作为《规则》附录的一部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船舶所有人自取得公务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之日起,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合格的公务船船员。

二、2021年12月1日前已登记公务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公务船舶配员证书。

三、临时用于执行公务的船舶按照其原适用船舶配员管理规定实施配员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1月19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2024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14
•【文号】海政法〔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的通知
海政法〔2024〕108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已经202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海政法〔2018〕1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8月14日附件: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2024年)。

海事政务服务指引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引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目录通航管理部分 (3)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3)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6)(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6)(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9)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10)六、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 (12)七、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3)八、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4)九、航行警(通)告发布 (15)船舶管理部分 (16)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16)十一、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 (20)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21)(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1)(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22)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26)十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7)(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27)(二)船舶文书签注 (30)(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32)(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34)十五、船舶登记 (35)(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35)(二)光船租赁登记 (37)(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39)(四)废钢船登记 (42)(五)船舶变更登记 (43)(六)船舶注销登记 (45)(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7)十六、船舶名称核准 (49)十七、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0)十八、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1)十九、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53)二十、游艇俱乐部备案 (54)危防管理部分 (56)二十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56)二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57)二十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61)二十四、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63 二十五、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65)二十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71)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71)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73)船员管理部分 (74)二十九、海员证核发(15009) (74)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75)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79)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81)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85)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86)三十五、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88)三十六、承认签证 (89)三十七、出具特免证明 (90)三十八、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92)其他部分 (94)三十九、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94)四十、设立验船机构审批(15031) (98)四十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15032) (100)四十二、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5043) (103)通航管理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实施机关:XX海事局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海政法[2014]31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4〕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切实做好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决定(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的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等11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视台、报社等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让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深化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有关地方性规章和本单位牵头印发的涉及该取消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于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依据未作相应修改或废止,造成实际执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实。

同时,要制定相应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确保部门审批权责与上级决定一致,衔接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衔接工作(一)取消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3〕845号),不再对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巡执法支(大)队人员;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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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定 2 ( ) 1 7 # - 度 全 国海 上 非 自
指 导 意见 》 意见提 出,海 事 国
际 合 作 发 展 总 体 目标 为 , 全 面提
航船 舶船 员适任 考试 共举 办2 期 ,分
另 I j 为8 月7日 一 8日 。 1 2 月 4日一5 日
升海 事 国际合作 能 力和 水平 ,实 现 海 事 国 际制 度 性 话 语 权 质 的 飞
核 员资格 并 予以 注册 《 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印发实施 近 年 来上 海海 上搜 救 应 急 “ 一
近 日, 中 国海 事局 印 发 《 海 事 政务 办理服务规 范 》,在全 国海事 系 统推行 首问 负责制 、一次性告知制 、
限 时办结 制 、AB岗工作 制 、倒逼催
得举 办或 者参与举 办船 员 培 训。”此
外 ,还进行 了其他 条款 的修改 . .决定
自 2 0 1 7 年4 月1 5 日起 施 行 .
舶船 员适 任 考试 计 划
通 知指 出 ,
技人 员兼职兼薪和 离岗创业 等方面 ,
提 出 了4 4 条政 策措 施 中国海 事局推动海 事国 际合作发展
预案 》和 《 上 海市处置海上船舶污 染
项 工作要 求 ,着 力规 范海事行政 审批
行 为,解决 因各地服务举措 、服 务水
平不同而给群众带 来的 困扰 《 服 务
事故专项应急预 案 》两项预案 ,形 成
以 “ 一个管理 办法” (《 上海海上搜
级 评 审2 ( ) 1 7 年9 —1 I ) 月 、项 目 实施 2 ( ) 1 7 年1 1 月一 2 0 2 0 年1 ( ) 月
试 合 格 , 完 成 规 定 次 数 的 实 习 审 核 ,且 经 各直 属 局 综合 评 估 同 意 ,
《 关于组 织开展 第二批 多式联 运
示范 工程 申报 工作的通知 》
4月 l 4日 .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色航 运 及 构建 智 慧航 运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海事 政务办理 服务规范 》
海上非 自 航 船 舶 船 员适 任 考试 考点
以方便 考 生 和航 运 企 业 为原 则 ,结
交通运 输部发布 《 海船船 员培训 大纲 ( 2 0 1 6 版 )》
合 申请 参加 适任 考 试 的考 生人数 和
生源 分 布进 行设 置 、考点 的 具 体设
4 月2 1 日 , 中 国 海 事 局 印 发 《关 于 推 动 海 事 国 际 合 作 发 展 的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和 经 济 运 行 调 节 部 门 宙级 初 审 2 ( ) 1 7 年8 月 部
案三制”建设 不断加强 ,上海海事局
对2 0 1 1 年 《 上海海上搜救 和船 舶污 染
务、政 务咨询服务 、一站 式 办理等 1 ( )
事故专项应 急预 案 》 进行 修订 ,将原 《 预案 》细化 为 《 上海海上搜 救应急
跃 融 入 国 家 重 要 对 话 合 作 平
考试采 用计 算机 终端 考试的形 式
中国海事局 公布新增 审核员名单
番员培 由 】 【 大 冈 (2 f ) 1 6 版 )》, 自4
月1 日起 施 行 大纲 分 为 驾驶 和 通
讯 、 轮 机 和 电 子 电 气 、 基 本 安 全 和
办制 、并联 办理 、绿 色通道 、预 约服
4 7 月 , 有 意 向 的 企 业 可 根 据 通 知 要 求 , 向 属 地 交 通 运 输 、 经 济
运 行 调 节 部 门提 出 申请 ,编 制 多 式 联 运 示 范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 并 于 2 ( } 1 7 年7 月 底 前 将 申报 材 料 同 时上
非 自航 a r t 舟 自 / 1 . 员 适 任 考试 计 划
3 月3 1 日, 中国 海 事 局 发 布 通
知 ,公 布2 ( ) 1 7 年 全 国海 上 非 自航 船
以及船 员培训和考试 的主管部 门均不
果转化机 制建设 、成果转化收益 分配 和激励 、科技 成果转化经 费投入 、科
厅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公 厅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二 批 多式 联 运 示 范 工 程 申报 工 作 此 次 申
报 时 间 安 } 为 : 企 业 申报 2 【 ) 1 7 年
满足 了 《 航 运 公 司安 全管 理体 系 审
核 员管 理规 定 》相 关要 求 ,取 得 审
台,全 面参 与 “ 海 洋 强 国” பைடு நூலகம் 设
4 月1 9日,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了 新增 审 核 员名单 的通 知 . .经 中 国海
和 “ 一 带 一 路 ” 国 家战 略 实 施 , 在 引 领 海 事 国 际 规 则 、提 供 国 际 公 共 产 品 、 参 与 全 球 治 理 方 面 有
明 显提 升 、重 点 任 务 为 ,服 务 国
家 战 略 、 维 护航 运 安 全 、推 动 绿
专业技 能 、特 殊培 训等 部 分
交通 运 输部 、国 家发 展 改 革委 印发
事局 对各相关直属海事局报送的 申
请 实 习审核 员转 正 名单 复 核 ,郑 建 等1 9 7 名 人 员 经过 审核 员 培 训 ,考
“( 九) 值班 水手” 将 第十一条第 四款 修改 为: “ 除 为本单位 自有的公
务船船 员开展培训 外,任何 国家机关
法》 ( 简称 《 暂行办法》 ),于5 月1
日起 正式施行 《 暂行 办法 》主要从
科技成 果的转化方式和技术权益 、成
中 国海 事局公布2 0 1 7 年 全国海上
为 有 效 履 行 《1 9 7 8 年 海 员培 训 、发证 和 值班 标 ; 住国际公 约 》马
尼拉 修 正案 ,进 一 步 规 范 海船船 员 培 训 行 为,提 高培 训 质 量 ,根 据 相 关规 定 ,交通 运输 部 编 制 了 《 海船
置 由各 直属 海 事局 根据 本辖 区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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