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方案办法》实施详细介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处方药的配方、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下面是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1. 处方的书写要求:- 处方的书写应使用黑色水笔或墨水、钢笔等不可更改的工具,不得使用铅笔、彩笔等容易篡改的工具。
- 处方的书写应清晰、工整,字迹应端正,避免涂改。
- 处方的书写应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开方医生的姓名、执业证号等信息。
2. 处方的审核和核对:- 开方医生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处方中药品的使用符合规定。
- 药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电子处方的使用:-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电子处方进行配方和管理,但要确保电子处方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处方应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功能,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处方药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 处方药品的存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5. 处方药品的销售和使用:- 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时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留相关处方和销售记录。
-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剂量和用法使用,不得超量或滥用。
6. 处方的管理和归档:- 医疗机构应妥善管理和归档处方,确保处方的安全和保密。
- 处方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方便查阅和追溯。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诊疗过程中产生处方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诊断结果,为患者开具的配药、调剂或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指导文件。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2023修正版《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管理办法1. 引言医院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院内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本文档旨在明确医院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帮助医院做到合理开药、规范用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开具、处方使用、处方审核和处方档案管理等方面。
3. 应遵循的原则为了规范医院的药物处方管理,开展科学合理的药物治疗服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的合法性;- 加强处方审核工作,保证处方质量,防止滥用药物;- 做好处方的档案管理,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方便日后的随访和监控;- 定期开展处方质量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
4. 处方开具4.1 处方书写要求- 处方必须使用医院统一印制的处方笺;- 处方应使用醒目的标准字体,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处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用药品名、规格、剂量等详细信息,医生的签名和挂号号等;- 处方禁止使用乱码、涂抹、粘贴等不规范的修改方法;- 处方应用防伪技术,防止篡改和伪造。
4.2 处方开具流程- 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需要,开具处方;- 医生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史,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处方必须由医生亲自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章的信息必须与医生的执业证信息一致;- 医生在处方笺上注明药师的建议和内容;- 医生应根据处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说明。
5. 处方使用5.1 处方配药- 药师根据处方要求,配药时应核对患者的处方与患者本人信息是否一致;- 药师应按照处方中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准确配药;- 药师应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有效期,保障药品的质量。
5.2 用药指导- 药师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师应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确保患者对药品的正确使用。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医疗保健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处方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2024年起,针对处方管理的新政策将被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实施细则,并探讨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处方管理背景及目标处方管理是指医生开具处方药品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目标在于合理有效地管理患者的药物使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并防止药物滥用和浪费。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促进合理用药,优化医药资源的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点1. 处方药品的开具在2024年之前,医生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处方药。
然而,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医生必须将处方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发送给患者。
电子处方系统将有效规范医生的开药行为,减少错误和滥用的发生。
2. 药师审核和核对在患者拿到电子处方后,需要前往药房购买药品。
然而,在售药环节,将引入药师审核和核对的步骤。
药师将根据电子处方核对患者的药物使用情况和相应禁忌症,确保患者购买的药品符合医生的处方要求。
这将有效避免患者因用药不当而带来的健康风险。
3. 用药监督与评估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还提出了用药监督与评估的要求。
医疗机构将建立用药监督制度,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对于特殊用药和长期用药的患者,需要进行定期的用药评估,以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 处方药品信息的统计和分析为了更好地掌握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趋势,医疗机构将对处方药品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这有助于评估用药合理性和趋势,进一步优化处方管理办法,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对患者的影响1. 提高用药安全性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和药师的审核核对,患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药品,避免了处方药品使用不当的风险。
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2. 优化就医体验患者不再需要携带纸质处方前往药房购买药品,也不需担心处方丢失。
电子处方的使用将极大地方便了患者的就医流程,提高了就医体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一、背景处方管理一直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患者用药的质量和安全,也关系到医生、药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医患信任度低、药品市场乱象丛生等原因,导致处方管理的实效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的合理使用,我们提出《处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定义处方:处方是指医生在诊断患者病情、对症下药后,在药品管理平台上亲自开出的用药指导单,用于指导患者用药、帮助药师准确配药。
2. 处方开具标准:医生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开处方。
开处方前,医生应当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过敏情况等必要信息。
处方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品、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医生应在充分询问和检查的基础上谨慎开药,并签名确认。
3. 处方审核:药师在配药前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医生是否有开处方资格,处方内容是否符合开药规定,用药剂量是否正确。
审核过程中,药师应当向医生咨询未明确的处方内容。
如果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医生联系,并在药品管理平台上留下审核结果和备注。
审核同时也可辅助药师掌握临床治疗信息。
4. 处方存储:药师应当在药品管理平台上保存已审核的处方,并定期备份。
处方的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自动失效。
处方记录应当向患者开具复印件或电子病历。
5. 处方使用:患者应当凭处方到指定药房购买药品。
药店在售药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出售。
已出售的处方应当在药品管理平台上标记为已处理。
6. 处方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医生、药师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生、药师进行处理。
同时,通过药品管理平台对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保障患者权益。
三、实施方式该办法的实施方式包括以下方面:1. 设立公共药品管理平台,每位医生、药师都应进行实名认证,方可使用平台进行开药、审核、存储、监管等操作。
2. 加强药品销售监管和追溯功能。
《处方管理办法》课件

对于涉嫌犯罪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对于被处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 示。同时,医疗机构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还将 被纳入信用记录,对今后的经营或从业活动 产生影响。
03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04
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具 体罚款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 定,最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款。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 信息平台,实现处方信息的共享 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违反《处方 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定。
处方调配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药品调配 ,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处方用药指导
药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 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特殊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的种类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药品的处方要求
特殊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且需要经过特殊 审批程序。
0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开 具、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 查,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 保处方的质量和安全。
02
0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和 药品经营企业的处方管理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
04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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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
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
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
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医师部分: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C、剂量、用法;D、剂型与给药途径;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
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
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