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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意见-川办函[2014]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意见-川办函[2014]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意见(川办函〔2014〕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改革统领全省服务业发展大局,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创新发展,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为方向,大力实施“服务业引领示范”工程,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

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力争突破1万亿元,增长10%以上,超过同期GDP增幅。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

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组织清理服务业准入方面政策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服务业审批事项。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深化电信、铁路、金融等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制订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服务管理标准。

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二)深入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继续推进成都市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深化自贡市、德阳市、广安市、简阳市、资中县省级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推动成都市、乐山市、峨眉山市全国旅游综合改革试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落实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

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

抓紧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

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

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三级电子平台联网运行。

实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制度,开展“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部署,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二、深入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加快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模,继续推进专项资金整合。

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扩大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大力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三大发展战略”,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原则,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为目标,以推进幸福美丽新村为抓手,以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到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用电、通讯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80%左右的行政村完成人居环境改善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科学规划引领。

1.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规划统筹,在编制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因地制宜,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适度聚居的原则,优化中心村和一般村布局,科学规划幸福美丽新村(聚居点)和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注重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旧村落改造提升规划。

按照省有关规范要求,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村庄整治规划,加强与农业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3]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3]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3]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始终把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作为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排民族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的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与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支持民族地区农村实施美丽幸福家园工程,改造提升农户住房,配套完善水、电、路、通讯网络、广电、卫生、学校、农业科技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优先安排农牧区乡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利、小水电、人畜安全饮水等项目,支持与农牧民群众生产发展息息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和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特色农林牧业产业化项目,带动民族地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拓宽农牧民增收途径。

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

实施藏区、大小凉山彝区连片扶贫攻坚工程。

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整村推进、以工代赈、产业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程。

做好国家、省直机关定点扶贫和浙江省对口扶贫与经贸协作工作。

深化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妥善解决农牧民后续发展和长远生计问题。

加强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序有度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通过矿业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地区经济实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川办函[2014]5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为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不断夯实“两个跨越”的底部基础,特制订2014年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细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分类指导,落实保障措施,着力深化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积极改善县域发展条件,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努力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

1.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创新挂钩试点体制机制,优化项目区设置和节余指标使用。

开展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试点。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55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全面完成,60个重点县(市、区)全域开展,其余县(市、区)全面启动。

积极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水平。

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进一步落实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川办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6号2004年9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大对我省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快速发展,推动四川经济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一)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树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放心、放手、放胆地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实行平等进入,公平政策待遇。

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外贸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支持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BOT合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等投资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

(三)认真清理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中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歧视性规定,为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政策和法制环境。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项目。

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凡可以改为备案制的许可事项,一律改为备案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未加限制的事项一律放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2【实施日期】2014.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年。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消除依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障碍,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一、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认真落实好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把合法性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健全决策机制,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以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抓好行政行为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省法制办、其他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多元化发展和新媒体应用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明确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全省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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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4]5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4〕59号)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4〕3号),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已列为2014年全省19件民生实事之一。

2014年将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房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确保在受益对象自愿前提下,对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全面提供集中供养。

为确保该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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