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式悬臂起重机检验规程
2024年起重机安装后的检验及实验(2篇)

2024年起重机安装后的检验及实验1.1根据GB50278-98《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起重机安装后,对起重机安装情况检查,其主要检查内容:A起重机金属结构拼接及组装B现场组装的小车轨道的安装C现场组装的小车进行机构和大车进行机构的安装质量D安装装置的安装质量及动作情况2、起重机的实验2.1在确认起重机安装无误并符合安装要求,进行上述安装后的检查都合格后,进行起重机的试运转;2.2起重机的试运转,应符合GB50278-98《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2.3在试运转期间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的试运转;2.4起重机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区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安装应符合要求,其动作灵敏和准确;B各润滑点和减速箱加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C转动各运行机构的制动轮均应转动系统中最后一根轴,旋转一周应有阻滞现象;2.5起重机的空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A、操作机构的操作方向应与起重机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B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其运作应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各制动器能准确及时的动作,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C当吊钩下放置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少于3圈(固定圈除外);D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缓冲器装置应能可靠的工作;E以上各项应不少于五次,且动作应准确无误;2.6起重机的静负荷试验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停在桥台前的路基平稳处B应先对起升机构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再作起升机构起吊的静负荷试验,其起升重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C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小车在全行和上入返运行,此项空载运转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2)将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逐渐加负荷起升试运转,直到加到额定符合后,使小车在桥架上全行程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云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3)将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无冲击地起升的重量在1.25倍的负荷,检查起重机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无裂、油漆无脱离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松动等现象;2.7`起重机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B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在全行程上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平衡,可靠,安全保护、装置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承载保护装置的实验其性能应安全可靠。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次第—章总则 (1)第二章般规定 (2)第三章起重机轨道和车档 (4)第四章电动葫芦 (9)第五章手动梁式起重机和手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9)第六章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12)第七章通用桥式起重机 (16)第八章冶金起重机 (20)第九章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 (26)第十章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臂起重机 (31)第十一章起重机的试运转 (34)第十二章工程验收 (38)附录一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 (39)附录二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测量方法 (44)附录三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的测量方法 (50)附录凹本规范用词说明 (51)附加说明 (52)附:条文说明 (53)第一章总则第条为确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葫芦、手(电)动梁式起重机、手(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与装卸桥、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壁起重机的安装。
第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应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为止。
第条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应制定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柱、梁等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应经结构汁算,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一、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二、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且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三、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四、起重机地面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预埋件等的坐标位置、标高、跨度和表面的平面度均应符合设计和安装的要求;五、通用桥式起重机、壁上起重机、冶金起重机等与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悬臂起重机验收标准

悬臂起重机验收标准
1.1 壁式悬臂起重机大车轨道(图1.1)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图1.1 壁式悬臂起重机轨道安装
a—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轨道中心线的距离;b—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
的距离;
c—下水平轮轨道中心线至大车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上水平轮轨道中心线至
大车轨道顶面间的距离;
1—上水平轮轨道;2—下水平轮轨道;3—大车轨道1大车轨道中心线与起重机轨道梁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6mm。
2大车轨道的纵向倾斜度不应大于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大于4mm。
3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轨道中心线距离的允许偏差为±3mm。
4下水平轮轨道中心线至大车轨道顶面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3mm。
5上水平轮轨道中心线至大车轨道顶面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6mm~0mm。
6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2mm。
1.2 壁式悬臂起重机臂架(图1.2)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水平轮间距,不应大于2mm。
2小车轨距不应大于1mm。
图1.2 壁式悬臂起重机臂架安装
1—上水平轮;2—小车;3—下水平轮;4—大车车轮;
H—上、下水平轮间距;K—小车轨距
1.3 柱式悬臂起重机立柱的铅垂度,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1/2000。
定柱式旋臂吊检修规程(DOC)

定柱式旋臂吊检修规程1 前言2 目的范围为了使检修工作更加有序,明确检修人员的职责,提高检修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车辆段内定柱旋臂吊的检修工作。
3检修作业规定3.1 定柱旋臂吊检修按《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检修计划由车辆部设备车间调度员负责编制,设备车间批准后下发至设备维修班组执行,在符合检修条件下准许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3.2 检修范围:包括回转机构部分、电动葫芦部分、吊钩和滑轮组部分、电气部分;3.3 使用梯子进行对在大车横梁检修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栓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物体或采取其他办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或不牢固的物体上。
3.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注意作业点上下左右的情况,凡有电线处,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触碰电线。
3.5 在进行电气部分检修时必须戴好电工作业手套、穿好三防鞋;要保持绝缘鞋鞋面干燥。
3.6配带齐作业需要的工器具及所需材料,并按规范使用工具。
3.7在检修起重机械前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在控制手柄开关上挂禁止合闸牌,断电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
3.8作业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撤离检修人员才可取牌合闸,使设备具备使用状态。
准备工作完成后,检修人员通知车辆部设备调度开始作业3.9 计划检修人员:月检2人;计划检修时长:月检半小时,如换油等工作,应适当延长作业时间;4 作业准备4.1 工程车班组负责做好检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做好之前,禁止作业;4.2 配带齐所需的工器具及材料,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并规范使用工具,在对车辆进行车下检查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4.3.检修防护用具为设备检修牌;4.3.1防护用具的设置由负责设备检修的两名检修人员完成,一人负责设置,另外一人负责监控,当检修人员超过两名时,设置及防护人员须由工长临时指定;防护用具的挂置与撤除原则是:谁使用、谁挂置、谁撤除;4.3.2 在手柄控制开关上挂设备检修牌,;4.3.3 防护用具设置完成后,须由设置人员告知设备车间调度员,检修作业可以开始,在得到允许后,设置人员通知检修人员开始作业;4.5检查人员分工:1号检修员:由设置防护用具的人员担任,同时负责检修回转机构部分、电动葫芦部分;2号检修员:吊钩和滑轮组部分、电气部分;4.6 检修进行时,各检修员应相互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检修工作。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48064e0090c69ec3d5bb75c4.png)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悬臂起重机检验记录

A
盖板水平偏斜
≤B/250(B为上盖板宽度)
将主梁按检测条件摆好,用水准仪测量跨中,悬臂两端第一块大筋板处上盖板的标高
4
A
腹板垂直偏斜
≤H/250(H腹板高度)
悬臂两端第一块大筋板5点吊垂线,用钢尺在离上、下盖板50㎜左右处分别测量锤至腹板之间的上、下部距离a1、a2,则腹板各断面的垂直偏斜h=(|a1-a2|/H1)H(H-腹板高度,H1-测量长度)
悬臂起重机检验记录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山东益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定柱式起重机结构出厂检验记录
序号
代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单位
实测数据
结论
1
B
立柱弯曲
≤3mm
用φ0.49~0.52㎜钢丝拉紧钢丝、钢板尺测量
2
A
立柱局部平整度
≤0.28
用1M直尺紧靠在主梁腹板任意位置和任意方向,用塞尺测量平尺与腹板谷最低点的距离
5
A
两组斜支撑平行高度差
≤2mm
用水准仪中心线校水平测量座板上部平面的距离,
6
A
转动各部件的轴线偏差
≤1 mm
在基准面侧吊锤线,用塞尺测量线与轮面间上、下部的距离及测量长度,计算偏斜值
7
A
两斜支撑中心线距离偏差
±2 mm
用水准仪中心线校水平,从支腿两端中心线处吊锤线紧贴座板平面,测量座板上、下部平面与锤线之间的距离,
A
滚轮轴线的水平偏差
≤1 mm
用水准仪测量
13
A
滚轮端面圆跳动
≤0.12mm
用百分表测量
检验情况:
检验员:检验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全腹板波浪压≤3拉≤5
水准仪、一米板尺、钢卷尺等
3
立柱检验
1、立柱四条角焊缝、法兰焊缝、盖板对接焊缝按图纸要求
2、里皮焊缝按图纸要求
3、腹板波浪≤1000/5mm≥1000/7mm
4、立柱法兰平面度≤2
5、立柱高度差≤3
6、上、下法兰中心差≤2;法兰中心偏差≤1
定柱式悬臂吊检验规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
定柱式悬臂起重机检验规程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仪器
1
钢结构下料检验
1、钢板予处理达到喷砂St3级
2、材质厚度符合图纸规定要求
3、切割下料检查包括:毛刺、熔渣、凹凸不平的整理、半边缘R2倒角
4、板材拼接焊缝、对接焊缝包括外观检查+超深I级抽查
7、表面质量0.5mm以上碰压痕、焊疤、飞溅等物少于10处
水准仪、一米板尺、钢卷尺、游标卡尺等
4
电器检验
1、接线(控制主回路)要求正确无误
2、导线规格符合技术要求
3、绝缘性能≥0.8MQ
4、短路保护符合技术要求;采用铜芯多股线
5、电器设备安装质量需外观良好不得漏缺件,垂直≤10/1000
万用电表等
5
5、拱度符合工艺要求
6、不得有割穿、锤痕吊运变形
7、矫正质量、平面度f S≤14 f=2
S>14 f=1
板尺、游标卡尺、钢卷尺等
2
铆焊检验
1、悬臂上翘度(0.9/350—1.4/350)*L
2、水平弯曲≤L/2500
3、U型梁对接焊缝按JB/T5663-2008规定验收
4、侧板对接焊缝符合JB/ZQ400.3F规定
2、包装4、标准件质量要按标准检验
5、钢丝绳规格长度按装箱单所规定的数据。
6、电动葫芦规格型号与计划制造厂相符
7、起重机附件齐全完好,与图纸相符
查看检验
喷漆检验
1、涂前表面状况要求无锈蚀、油污、飞溅,浮灰和碎屑等杂物,表面必须干燥光滑
2、底漆厚度≥25mm,底漆质量涂刷均匀,不得漏刷,有针孔等缺陷
3、漆色、漆种符合工艺要求
4、面漆漆膜厚度每层≥25mm总厚度≥75mm
5、漆膜附着力脱落面积≤5%
漆膜测厚仪、划格器
6
包装检验
1、包装箱材料尺寸要求符合图纸、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