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会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业务,非法逃税。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税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疑点,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开发票: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实际业务中应纳税额。
2. 逃税:通过虚开发票,公司减少了实际应纳税额,逃避了相应的税款。
3. 漏税: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税款,存在漏税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相应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逃税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逃避税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影响。
2. 会计人员在防范虚开发票中的作用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防范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力量。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

• (2)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
设机构等决定,
• 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
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 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 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一致的;
•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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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2)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
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
•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 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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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 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 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案例

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案例作为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对账簿、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但是,在此过程中,一旦违反规定,涉嫌犯罪,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阐述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及其相关内容。
案例描述某注册会计师张某在审计某公司账目时,其虚构公司利润数据,误导公司决策层做出不合理决策,造成公司倒闭,损失数千万元。
最终,该注册会计师被判刑,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张某虚构公司利润数据,误导企业决策层,造成公司倒闭,涉嫌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在审计、核算工作中造假,致使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在审计、核算工作中造假,致使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承担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导致公司倒闭、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形,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注册会计师若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也需要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1. 切勿虚构数据作为注册会计师,更需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规范,确保审计过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果造假被发现,除了宣告注册会计师处于违法状态外,还会影响其所在的事务所或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2.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结语在工作中,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一旦违反规定,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仅会损害个人的名誉和职业生涯,还会对公司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会计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安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人员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和警示。
二、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案例背景:某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了提高企业业绩,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导致企业虚列收入、虚增利润。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王某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某公司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导致公司股价下跌。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张某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张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案例四:挪用资金案案例背景:某公司出纳员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摘要: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会计中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 构成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
本文分三部分来写。
第一部分陈述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结尾篇,关于我们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关键字: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财务状况复杂。
张某某,女,35岁,大学本科毕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会计。
张某某工作认真负责,曾获得公司多次表彰。
然而,在2019年,张某某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公司举报,后经调查,张某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1. 虚开发票张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调查,自2016年起,张某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业务量等手段,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达2000余万元。
这些虚开的发票主要用于抵扣公司购进原材料、设备等成本,从而虚增公司利润。
2. 虚列支出张某某还涉嫌在财务报表中虚列支出。
她通过虚构项目、夸大支出金额等手段,将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与虚假支出相混淆,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经调查,张某某虚列支出金额累计达500余万元。
3. 挪用公款张某某还涉嫌挪用公司公款。
她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
经调查,自2017年起,张某某累计挪用公司公款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支付信用卡消费等个人开支。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列支出罪、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
2019年,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法院责令张某某退赔虚开发票、虚列支出、挪用公款所涉及的全部款项。
四、案例分析1. 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张某某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她却因自身道德败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会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违反会计法的处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单位3000元~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0元~2万元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20元罚金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政责任通报对单位处5000元~1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000元~5万元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5000元~5万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的打击报复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政处分补救措施: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商业银行虚假财务报告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10万元~50万无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上市公司信息虚假,重大遗漏单位30万元~60万元罚款负责人3万元~30万元示及时公告的5万元~10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逾期不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2000元~1万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不到10%的处偷税数额50%~5倍罚款。
会计作假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会计作假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会计作假账会⼀般视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可以参照《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会计做假账的处罚,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四⼗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开除的⾏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百六⼗⼆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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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犯罪的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由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舞弊和会计欺诈行为不断增多,严重的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侵犯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但是由于我国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刑法规定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计犯罪的误解,使得会计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关键词】:会计犯罪; 刑法规制; 刑法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改制不断深入,由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实施的会计舞弊和会计欺诈行为呈日益增长之势,严重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但是由于我国的会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定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计犯罪的误解,使得会计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一、会计犯罪的现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会计才在我国建立,而且规范我国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到八十年代中期才出现,随后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始终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会计人员实施的会计舞弊和会计欺诈行为愈演愈烈,最后到了泛滥的地步,除了比较典型的通过实施会计舞弊和会计欺诈行为,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和侵占类犯罪之外,公司、企业实施的会计信息虚假行为也已经震撼理论界。
其中有琼民源虚构利润案,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红光实业骗取上市资格案,四川红光实业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继续编造虚假利润;ST郑百文欺骗上市案;银广夏造假案等。
这些会计信息虚假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量之多,采取的欺骗手段之大胆令人震惊,会计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股毒瘤。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于严重的危害社会的会计违法行为,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我国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不作为犯。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2月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处29万元以下的罚金;1997年的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会计犯罪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161条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229条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又增设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公司法》第219条、《证券法》第189条和第202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
1.法律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的刑法是统一的刑法,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虽然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会计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是否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则依赖于刑法的规定,如果刑法没有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作出规定,则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不符合法律的统一性。
如我国的会计法第42条规定的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很明显是指刑法,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罪、私设会计帐簿罪、非法取得或者填制会计凭证罪、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等”,由于法律之间不统一,从而导致法律的不协调,其另一个结果是导致司法的难以实施。
由于刑法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司法人员在面对具体的案情时,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的某种非法会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在寻找刑法依据时,刑法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2.理论界的看法
随着会计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多,甚至泛滥,我国学者提出了严厉打击会计人员的会计犯罪行为的建议。
首先就是陈红、徐融对会计犯罪概念的首次提出,并且对会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述,以及对会计犯罪立法的完善,其他也有学者对目前会计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建议,还有的学者更深入一步探讨了会计犯罪的刑法完善的具体内容。
其主要观点:(1)会计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
大多数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会计犯罪的相关规定,而应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加会计人员字眼或者在刑法中对会计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像法国除了在刑法中对会计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还成立了专门的会计审判庭,德国的刑法中对会计人员实施的侵犯商业的虚假行为而构成的破产罪
追究刑事责任等。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刑法中有会计犯罪的相关规定,只是在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地方,而应该从立法上使它们更加完善。
(2)会计信息虚假的标准。
会计人员的会计做假和会计舞弊行为,其后果就是造成会计信息的虚假,从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
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会计信息虚假的判断标准,而由于会计工作的灵活性,和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的主观判断的差异性,使得会计工作所反映的信息和具体的客观情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于是就存在”期望差异”理论,会计界人士认为只要会计工作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而社会公众和司法实务部门则认为只要会计结果和实际情况不同,会计信息就是虚假的。
(3)会计犯罪的主观方面。
会计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要是故意,也有过失,由于会计犯罪属于业务犯罪,因而其过失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目前学者主要争论的焦点是会计犯罪中的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其次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对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作出界定,有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强调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保持合理的谨慎,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