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
2024工伤法律知识

2024工伤法律知识一、2024年较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司五险一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五险一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1. 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2. 负责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报销及变更手续;3. 负责定期与社保公积金机构核对缴费信息,确保缴费及时、准确;4. 负责处理员工关于五险一金的咨询、投诉等事宜;5. 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五险一金工作情况。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基数第五条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新入职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或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准。
第六条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下:1.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2.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4%;3.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4.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6.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8%-12%,个人缴纳8%-12%。
第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地方规定,适时调整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第四章缴费及报销第八条公司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第九条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
第十条员工在发生医疗、工伤、生育等情况时,可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五险一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五险一金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缴纳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接受员工对五险一金工作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数据编号:K7-F28591【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府发〔2003〕82号【发布日期】2003-11-17【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社会保障学》第9章 工伤保险

Part 6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 改革和发展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经 历 了 如 下 几 个 阶 段 : 1.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阶段 2.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阶段(1996-2003) 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阶段(2004-2010) 4.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阶段(2011至今)
9.2.3工伤社会保险阶段
具 体 而 言 ,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通 过 立 法 颁 布 , 强 制 实 施 , 要 求 用 人 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和义务;
通 过 统 一 费 率 或 差 别 费 率 , 设 立 基 金 , 统 筹 使 用 , 建 立 风 险 分 散机制;
长 期 待 遇 与 短 期 待 遇 相 结 合 , 保 险 与 补 偿 相 结 合 ; 政 府 行 为 ,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 实 行 工 伤 补 偿 和 工 伤 预 防 、 职 业 康
Part 5
9.5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9.5.1 工伤预防
工 伤 预 防 的 概 念 工伤预防(Work-related injury prevention)是指采取积极 的措施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 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 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9.4.3 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需要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医疗卫生专家提出鉴定结论。 虽然非因工是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但它同样也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 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 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
社会保险法解读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九】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 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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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 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 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 压力。
四、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规范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六、我市社会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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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后三年审议四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底通过 审议,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 。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七】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
待遇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应用

• 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 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亮点:医保要覆盖全体公民,养老保险也 超出劳动者范畴 • 实质:明确权利和赋予权利
• 核心:调整利益关系,确定责任分担机制, 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同时涉及政府、 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三方利益关系的 协调 调整。
• 特色: • 1.综合法 五险不仅覆盖劳动者,包括其他 • 2.具发展性 • 包括制度、基金的可持续性
变化:
现在做法:不足15年的,一次领取个人部分,不享受养老 保险;部分地区规定可继续缴交直至达到领取 条件。 新 规 定:不足15年的, ⑴可以缴费至满15年;⑵可以 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领 取条件时如何操作,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关于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争 议可能会有所降低。 注 意: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不可反方向转为职工养老。 取消不足15年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规定。
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险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 贴相结合。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障概论教材PPT

1.“安全网”的作用。 2.“平衡器”的作用。 3.“助推器”的作用。 4.“稳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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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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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国外社会保障模式
保险型
福利型
强制储蓄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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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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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 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 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 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 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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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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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以英国、瑞典等 国实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它贯彻“普遍性”原则,范围包 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交费、给付, 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税收解决。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以全民性 和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为核心,全体居民和公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 是否就业,都可享有国家制定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由于全民都 享有受保障的权利,因此,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国 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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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保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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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 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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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失业保险待遇和管理
1、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终止
3、失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1)失业保险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基金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还不允许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所以这里所称的失业保险管理仅指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
(2)失业保险服务:是指面向失业人员个人的各项失业保险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有关的咨询服务。
(3)对于政府的责任,《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在下列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明确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
②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
③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
④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
第九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
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
其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后备,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则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3)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3、筹集事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4、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出
第十章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及处理
1、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负责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失业保险具体事务过程中,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之间,因失业保险中的具体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
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主要依据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1年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3、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主体: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还包括人民法院。
第十一章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与失业调控
2、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适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政策归纳起来大体是:老职工通过退休和提前退休“养起来”;固定工予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操作程序: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内容及实施
(1)国务院1997年颁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详细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2)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拍卖财产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3)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4)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5)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