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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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提议召开;2. 发生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督查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子及其配套设备、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保护有关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拜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专业管理相联合的原则。

倡导和支持业主经过市场竞争体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钱、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辅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做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辅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益外,还有权建议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选举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该执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地区依据物业的共享设备设备配置、建筑物面积、社区规模等要素区分,并由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 )物业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则确立:(一)新建住所区,包含分期建设或许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所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备设备的,应该区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所,与周边原有住所区房子相毗连的,能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但该住所区内已切割成多个自然邻居或许关闭小区的,能够区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地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的物业管理对提高居住质量,推动社区文明建设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的重要平台之一。

但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与广大市民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落实职责,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职责,逐步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实施专项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抓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落实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相关经费;会同属地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日常监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主动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相结合,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街道,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甬政发[20xx]5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甬政发[20xx]5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xx]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xx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xx]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

物业管理开办费

物业管理开办费

物业管理开办费结合管理特点与开发商约定相关开办费.开办费尽量去列举齐全,和开发公司沟通非常关键,只要开发认可就行。

我列举了几个项目请参考1、工资及福利费2、工作餐费3、办公费4、业务招待费5、通讯费6、交通费7、制衣费8、开办器材及工具9、印刷费10、物业办公室装修费用11、保洁开荒费用12、标识费用13、保安服务费14、保洁服务费15、电梯工工资16、营业税金及附加(5.5%)前期开办费测算一、前期开办费测算类别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办公用品电话机部8 100 800饮水机台 5 300 1500电冰箱台 1 1500 1500微波炉台 1 500 500其他3000小计7300维修工具铝合金梯把 2 500 1000冲击电钻把 1 1800 1800电钻把 2 1300 2600空调测温仪只 1 300 300万用表块 3 150 450钳形表块 3 150 450兆欧表块 2 400 800电子工具套 2 500 1000各类扳手套 2 300 600各类钳子套 2 300 600常用维修工具套7 300 2100零星工具3000小计14700类别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清洁绿化用品水管米200 5 1000铝合金梯把 2 500 1000零星工具3000小计5000消防护卫用品钢盔顶22 100 2200消防工具套15 200 3000雨具套15 80 1200应急灯只10 300 3000其他5000小计14400合计41400注:前期开办费即递延资产摊销年限按3年计,每年分摊13800元。

二、物业管理首年收支测算(一)收入:4657753元/年1、物管费收入:3811670元/年(1)住宅:3195890元/年(建筑面积119294.152㎡,入住率按80%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2.5元/月?㎡,已包含电梯、加压供水等公共能耗费,收缴率按95%计)119294.152㎡×2.5元/㎡×12月×80%×95%=2719906元/年119294.152㎡×2.5元/㎡×12月×20%×95%×70%=475984元/年(2)商铺:174987元/年(建筑面积4018.244㎡,入住率按85%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4元/月?㎡,收缴率按95%计)4018.244㎡×4元/㎡×12月×85%×95%=155748元/年4018.244㎡×4元/㎡×12月×15%×95%×70%=19239元/年(3)商场办公综合楼:440793元/年(建筑面积10122㎡,入住率按85%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4元/月?㎡,收缴率按95%计)10122㎡×4元/㎡×12月×85%×95%=392329元/年10122㎡×4元/㎡×12月×15%×95%×70%=48464元/年2、地下车位:596083元/年(地下车位共817个,使用率按80%计,公共维护费标准80元/月?个,收缴率按95%计)817个×80元/个×12月×80%×95%=596083元/年3、有偿服务收入:50000元/年4、其他经营收入:200000元/年(二)支出:4637158元/年1、工资:1836900元/年(人员核定114人,工资中已包含年终奖金等费用)经理1人6000元/人?月×1人×13月=78000元/年综管部主管1人3000元/人?月×1人×13月=39000元/年管理员6人1600元/人?月×6人×13月=124800元/年保洁员26人750元/人?月×26人×13月=253500元/年客服主管1人3000元/人?月×1人×13月=39000元/年客服人员5人1600元/人?月×5人×13月=104000元/年护卫主管1人2500元/人?月×1人×13月=32500元/年护卫领班3人1600元/人?月×3人×13月=62400元/年护卫员51人1100元/人?月×51人×13月=729300元/年消监控6人1200元/人?月×6人×13月=93600元/年工程主管1人3000元/人?月×1人×13月=39000元/年工程人员6人1800元/人?月×6人×13月=140400元/年高配工6人1300元/人?月×6人×13月=101400元/年2、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296730元/年1695600元×17.5%=296730元/年转载请注明出自中国物业管理交流与学习论坛/bbs/,本贴地址/bbs/viewthread.php?tid=23373物业公司收取房地产公司的开办费用于:工程跟进,隐蔽工程记录,物业管理方案制定,管理体系建立,人员招聘培训,入伙准备等工作,物业公司需要怎样做帐务处理?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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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特制订《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支持下,落实《若干意见》中明确的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对照辖区物业管理实际,对业主反映较集中的投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基本操作程序。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若干意见》和《省条例》要求与属地街道衔接,明确“主管部门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为主,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调解业主投诉为主”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组织力量,在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的前提下,形成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合力,共同实施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指导、协调工作,引导业主充分发挥自治作用。

当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下同)交付时,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如有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住宅小区交付后半年内会同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启动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住宅小区交付后满两年且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第3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会同属地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在小区的醒目位置用不少于7天的时间书面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如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成立的,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业主委员会作出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纠正或撤销;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要按照《若干意见》中“业主委员会不得自立帐户,自行经营”的规定,会同属地街道制止个别业主委员会利用房屋共用部位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自行经营、自立帐户、自行处置的行为。

三、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物业管理退出机制(一)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

重点是抓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1、招标公告必须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并同日在我委建设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日为工作日,招标公告期为5天,标书制作不少于20天。

2、招标对象应明确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对应的限制条件,严格控制对投标条件的增减。

3、投标单位以子公司名义参加竞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竞标的,其今后的服务管理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担,但不能总包给子公司实施。

4、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按招标书、投标书的内容范围作出具体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超越招投标书范围提出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5、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水平和档次,凡我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物业管理企业,自获奖之日起2年(以获奖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内,允许一个项目经开发建设单位推荐,按相应资质要求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报我委备案后由该企业直接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在我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中,2年内有管理项目曾获得县(市)、区级(宁波大市范围内)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企业可增加业绩分1分,2年内有管理项目曾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企业可增加业绩分2.5分,2年内有管理项目曾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企业可增加业绩3分,2年内有管理项目曾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企业可增加业绩分4分,2年内有管理项目曾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企业可增加业绩分5分。

一个投标单位的业绩分以获得的最高称号作记分依据,不累加。

凡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投标单位,已按上述规定直接承接前期物业管理的,在其他项目招投标中不再享受5分业绩分。

(二)逐步完善物业管理退出机制。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具体的监管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管理之前要履行下列程序:1、事先告示。

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15天以上。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将退出时间、理由报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备案。

2、财务审计。

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退出告示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或属地街道应根据大多数业主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审计,财务审计须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费用由日常维护费或公共部位经营收入中列支,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应当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

3、组织选聘。

财务审计结束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指导下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公开招投标的,评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4、财产交割。

在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经费以及业主清册、收费帐册、竣工图纸等物业管理必需的常规资料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或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5、适当缓冲。

考虑到财务审计和重新选聘的复杂性,当公布的退出期到期时而重新选聘工作尚未结束时,欲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留给业主适当的缓冲期,最长为3个月,当逾期后仍未有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属地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四、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落实各项维修经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物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扩初会审及项目的验收,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配套的物业用房和经费,其中物业管理公告日在2006年10月1日以前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项目按下述规定执行;对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后几期物业用房和经费尚未同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明确的,亦按下述规定执行:(一)物业用房的配置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且至少配置50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管理办公项目应配置在地上专用的办公性质用房或住宅性质用房内,配置在住宅内的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其它住宅相通;商务、办公楼项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配置在地上办公性质用房内;物业区域内有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

2、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且至少配置30平方米以上。

作为物业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其中住宅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位置;高层住宅、商住楼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一层店面(包括一、二层相连的店面),若物业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层店面总建筑面积20%时,其超过部分可配置在二层;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没有商业用房规划的或商业用房建设总面积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的,可以在邻近地段购置商业用房或以邻近地段商业用房市场平均价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物业经营用房购置款,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异地购买并在产权中注明该房屋为物业经营用房。

3、因依法调整规划实测的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上述第1、2类规定的比例补配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同类型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

4、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时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方面的意见,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上载明,由开发建设单位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再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移交给承接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用房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缴交。

凡2006年10月1日以后交付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实测的地上建筑面积的0.3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辖区主管部门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经费尚有剩余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业委会运作方面的其他需要。

(三)房屋保修费的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费(为便于计算,多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计收)。

物业保修费的使用管理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初期物业管理费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为便于计算,多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计收),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70%在交付验收前交纳。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嗣后在房屋交付后按规定分批划拨。

(五)绿化管理费的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绿化总造价10% 的比例(每平方米绿地造价不低于100元),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绿化管理费。

绿化管理费用于绿化种植一年(树木二年)后的日常管理,其20%在绿化种植一年后,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部分经业主大会审议同意后,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逐年划拨给物业管理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绿化种植一年(树木二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在绿化种植满一年(树木二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查验绿化养护情况,查验合格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管理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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