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险费率(2013版) 保险条款开发
2023版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2023版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校园监护人责任险是怎样理赔的

校园监护人责任险是怎样理赔的一般校园监护人责任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我们国家的保险是有很多的,保险分为国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国家的保险一般都是我们所有人必须要买的,但是商业保险是我们可以进行选择的。
▲一、校园监护人责任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组织。
由学校、幼儿园为其在读的学生统一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时,可出具一张保单来承保。
(二)保险责任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包括:一是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但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是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
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险理赔范围

监护人责任险理赔范围
尊敬的客户:
您好!
监护人责任险理赔范围包括监护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赔偿在内。
因此,监护人责任险理赔范围也被称为“家属责任险”,
可协助为家庭提供保护,履行家庭众口之宝社会责任。
(一)若保险合同特别指定投保人为监护人,则报销额度以及理赔范围请以合同为准;
(二)监护人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赔偿额,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一般是由投保
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投保人的重大疏忽、故意或过失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而赔偿。
1.监护人疏忽: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害,将支付监护人疏忽保额,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2.监护人身故:若监护人因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抚恤金偿还费用,以
及抚恤金给予被保险人,以及抚恤金给予失去家庭经济来源的家属;
3.监护人的医疗费用:若监护人因事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监护人伤残赔偿,并提
供住院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支付因事故直接负担的住院护理费、住院津贴、综合护理费,以及精神调节治疗等费用;
4.监护人财产损失赔偿:若监护人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与被保
险人关系,对监护人的急性疾病、精神分裂症、精神麻痹、物理损伤等,将提供保险,赔
偿由监护人的重大疏忽、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以上便是监护人责任险理赔范围,以保险公司为主,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宗旨,让被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合同得以解决不确定的未来损失。
最后,我们希望您能紧贴本保险公司的条款,合理使用本保险公司的服务,以免受到
损失。
感谢您的支持,欢迎您的关注。
特此问候!
_____
保险公司。
平安监护人责任保险附加被监护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监护人责任保险附加被监护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监护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中的“被监护人”,且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覆盖在甲方认可的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或按照相关规定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伤残程度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学校类型、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安全,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询问或建议给予及时、专业的解答或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3)其他约定事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二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他途径: 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保监护人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013版个险保全作业规则说明——保全员必备的精品知识
应备文件
有效证件
增加:①港澳居民身份证。 ②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照片加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明 文件;(注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有效,未注明有效期间的在出具日期后的6个月内有效) 证件使用特殊要求 ①户口簿也是经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但由于无照片无法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可单独作为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使用。户口簿
投保人身份证号码(非自然升位)变更
保单挂失补发 合并客户 (2)支付金额大于1千元(原账户大于1万元)的给付业务,且6个月内办理了以下业务的:
保单在6个月内发生过被保险人姓名变更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非自然升位) 挂失补发 合并客户业务
14
支付类业务控制要求
2、上送复审: (1)满足查验条件的业务,支付金额大于5万元需上送复审。 (2)给付业务领款人非申请资格人,需直接上送到区域复审。
12
应备文件
死亡证明
申请资格人死亡,须提供申请资格人死亡证明,由申请资格人的合法继承人(一 般为申请资格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办理时需提供所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原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保单约定的身故受益人) 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 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若无第一 顺位法定继承人,则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申请资格人死
2013版保全作业规则修订点
提示与对比
2013.04.07
我们的议题
1. 实施要求 2. 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章
实施要求
实施时间
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1个月内,如有客户因咨询过95500而要求 按照2012版保全规则办理保全业务,可以个案按照2012版保全规则执行。
责任保险产品分类详表(2013年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分类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C C C C C C C D D D D D E E E F F F F F 保险产品 雇主责任保险(国内) 公众责任保险(国内)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国外) 产品责任保险(国内) 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生产责任险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吊装责任保险 旅游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 客运三轮车责任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 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 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码头综合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2004)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 机动车机械部件延长保修责任保险 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涉外) 雇主责任保险(涉外)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供电责任保险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工伤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非政策性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乡村干部责任保险 燃气责任险 代码 ZFG ZCG ZBM ZAH ZAI ZCJ ZZL ZCL ZEA ZBA ZBB ZEP ZFW ZCN ZEB ZAQ ZEK ZBE ZCK ZCM ZHA ZCS ZKB ZBY LAR ZBT ZYB ZDG ZEF ZER ZGJ ZAB ZAA ZZG ZFD ZGD ZCY ZBU ZEM ZDB ZCD ZAV ZAZ ZE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护人责任保险费率表(2013版)
一、年基准费率
1‰
二、调整系数
1、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2、被监护人年龄调整系数:如有多名被监护人,系数值取所有被监护人对应系数值的平均值。
3、监护人性质调整系数: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划分,如有多名被监护人,系数值取所有被监护人对应系数值的平均值。
4、被监护人人数调整系数
5、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业务渠道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6、规模调整系数:根据业务渠道年度承保人数,进行划分。
三、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 = 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被监护人年龄调整系数×监护人性质调整系数×被监护人人数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