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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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好嘞,以下是为您写的关于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的文章: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人寿保险里学平险的计算规则,这可关系到咱孩子的保障和咱家长的钱包哟!先来说说学平险保费咋算的。

保费这东西呀,可不是随便定的。

它得考虑好多因素呢,比如孩子的年龄、性别,还有学校的风险等级。

年龄小的孩子可能保费会稍微高一点,为啥呢?因为小娃娃们更容易磕着碰着,生病的几率也大些。

性别也有影响哟,一般来说,女孩子可能会稍微便宜那么一点点,可能是因为男孩子更调皮,更容易出意外。

学校的风险等级也重要,如果学校周边环境复杂,或者学校里活动多、风险高,那保费也会跟着往上走。

再讲讲保额的计算。

保额就是出了事能赔咱多少钱。

这得看保险合同里咋定的。

一般来说,意外身故和伤残的保额会比较高,毕竟这是大事儿。

疾病身故的保额可能会低一些。

医疗费用的保额也有讲究,像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保额可能不一样。

比如说,门诊可能最多赔个几千块,住院就能赔好几万。

还有些特殊情况的计算规则。

要是孩子在保险期间转学了,那得赶紧告诉保险公司,不然可能会影响理赔。

要是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了,这一般都在保障范围内。

但要是孩子自己调皮捣蛋,故意去做危险的事儿受伤了,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赔啦!咱给孩子买学平险,就是图个安心。

可也得把这些计算规则搞清楚,别到时候出了事儿,手忙脚乱的。

反正记住,仔细看合同,有啥不懂的就问保险公司,可别稀里糊涂地买了,最后发现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希望大家都能给孩子买到合适的学平险,让孩子们都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地长大!这就是咱当家长最大的心愿啦!。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一、评估中国人寿学平险的基本概念和定义1. 中国人寿学平险的概念中国人寿学平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 中国人寿学平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人寿学平险是指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意外伤害、疾病以及肢体残疾等情况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1.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意义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规定。

这一标准的设定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约束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保证了保险行业的稳健和有序发展。

2.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设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意义重大。

伤残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保障的程度。

合理的伤残赔偿标准也能够增强被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信任度,促进了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1.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了对于不同伤残程度的定义,以及对应的赔偿比例和金额标准等内容。

2. 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标准一般来说,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都会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的程度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常见的伤残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对应的赔偿比例和金额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四、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国人寿学平险伤残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一个完善的伤残赔偿标准能够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减轻被保险人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市场声誉,促进整个人身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999、8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报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部分50%人民币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部分60%人民币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70%人民币10 ,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80%人民币30 ,000 元以上部分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人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

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

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摘要:一、诚泰人寿保险简介二、学平险条款概述三、学平险保障范围四、学平险责任免除五、学平险理赔流程六、学平险案例分析正文: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份全方位的保障,确保学生在求学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

诚泰人寿保险作为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保险服务。

本文将对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学平险,全称为“学生平安保险”,是为在校学生量身定制的一种保险产品。

学平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

学生平安保险不仅包括基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还涵盖了疾病、住院等多种风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平险的保障范围包括:1.人身意外伤害: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意外伤害,如摔伤、烫伤、中毒等,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2.疾病:学生因疾病导致的住院、门诊等费用,可在保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3.传染病:学平险还承担因法定传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部分学平险产品还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如癌症、心脏病等,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在学平险的责任免除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自杀、自残、酗酒、服用毒品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2.参与非法活动、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3.战争、恐怖袭击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4.学生在校外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学平险理赔流程如下: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或家长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2.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如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

3.保险公司审核材料,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进行理赔支付。

以下是一个学平险案例分析:某学生因意外摔伤,导致骨折。

该学生的学平险为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之,诚泰人寿保险学平险条款为广大学子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让学生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支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平险免责条款

学平险免责条款

学平险免责条款一、定义1、本保险条款中,“索赔”是指由被保险人及/或保险人就索赔因本合同约束的事件而提出的书面要求。

2、“学平险”指的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学术活动、学习成绩、学业进度等所购买的由保险人承保的个人保险(以下简称“保险事件”);3、“保险人”指本保险的发行人,即“XXX保险有限公司”;4、“保险金额”指在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件而导致的损失情况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金额;5、“保险期”指从被保险人开始接受学业以来,本保险正式生效的有效期限内。

二、免责情形1、被保险人在开始接受本保险前已经相关的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2、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作变动是导致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原因;3、被保险人由于在法律、学术道德方面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4、被保险人由于身体健康原因而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5、被保险人由于抗拒学校老师安排的安排,或未遵守学校规定或教学安排,而导致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6、被保险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处理罚款等,或被开除的;7、被保险人本人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学习或进度受到损害的;8、被保险人由于不正当攻击、威胁、故意侮辱或诋毁他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9、被保险人由于传染病、急性有意识障碍、事故、战争活动、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洪水、暴乱、核灾难、核辐射灾害等不可抗力而被迫中途逃学,或被学校开除的;10、被保险人自认害死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提出有关索赔,或者被害人家属申请任何补偿性审判程序;11、被保险人取得人工制造信息,抄袭内容,盗用作业等操作,而不像其他同学一样完成材料的;12、本保险条款中“索赔”中没有明确或暗示宣称的其他情况;13、被保险人未能按保险期满前办理保险费退款申请手续,而遗失保险费的。

三、责任范围1、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承担与由被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事故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因未能及时满足学业要求或无法达到报考目标导致的损失。

2、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学习和进度方面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学期新增的学费、考试费、书籍费用;及由被保险人报考院校调剂及成绩等级调整至较低等级所需重新缴费用;两种赔偿手段中任选一项;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学平险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专为学生设计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疾病保险责任。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进行赔付。

第三条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进行赔付。

第二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可参考保险费率表。

第五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日终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试图自杀;2.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4.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醉酒或服用违禁药物导致的伤害。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九条若理赔申请受理,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间届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保险人死亡等。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等。

第六章其他条款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国人寿其他相关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规定。

第十五条本保险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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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所指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杏、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O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末满期保险费(l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附录:保险费率为2‰。

体育院校学生,签单公司可在本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条款(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禁止日24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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