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许可依据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浙高法[2004]17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甬中法发[2004]25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甬中法鉴[2008]124号)
申请材料
1、当事各方递交有关造价计价资料
2、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3、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及收到资料,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许可程序
1、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理委托
2、鉴定资料移交
3、实施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表格下载
无
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1、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2、疑难复杂的,经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工作日自鉴定资料提供完整且鉴定费收到后起算。
收费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04]11号
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鉴定费(为累进递减收费)
工程造价(按当事人主张金额从高确定)计取费率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7‰
超过500至1000万元部分6‰
超过1000至2000万元部分5‰
超过2000至5000万元部分4‰
超过5000至10000万元部分3‰
1亿以上部分2‰
注:基本鉴定费的起点(最低收费)2000元。
(二)其他费用:(以基本鉴定费为基数)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ppt课件

PPT课件
3
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常犯的错误
1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做法官做的事
2
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的划分随意
3
只有施工单位盖章的签证单不予认可
4
对合同条款的重视不够
5
故意或非故意造成的审核周期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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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做法官做的事 • 1、擅自认定合同无效; • 2、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 • 3、未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
4、例如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鉴定费用可否适当降 低?减少当事人诉累(反之,复杂的可否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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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司法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证据规定》25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 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 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 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
• 实质审查的方法:
1、 委托原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从而完成对鉴定结从而完成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
3、 另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当然,重新鉴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要求,并尽量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尽量避免当事人因多次鉴定
而加重的经济负担。
5、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行为也需规范
6、应当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 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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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人的资格管理
• 依据200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 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施工造价的司法鉴定打印版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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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
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
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04年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
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
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讲义课件
鉴定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权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专业机构或专家 进行,其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
公正性
鉴定机构或专家以中立的立场,不受 任何一方的影响,确保鉴定意见的公 正性。
重要性及应用领域
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工程造 价纠纷的重要手段,为法院审判 提供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建立包括鉴定程序、技术标准、职业道 德等在内的规范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 规范化和专业化。
02
03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 律和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
跨领域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合作
与建筑、法律、会计等领域开展跨行 业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复杂鉴定问题
。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案例三:安装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总结词
安装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安装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在电气设备、管道安装等方面存在分歧。通过司法鉴定程序 ,对安装工程量、材料质量、人工费用等进行核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案例四:装饰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总结词
装饰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正的鉴定结论。
报告编写
02
根据鉴定结论编写鉴定报告,按照规范格式呈现鉴定过程、依
据、结论等内容,确保报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报告审核与交付
03
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然后交
付给委托方,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05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趋 势与展望
技术与方法创新
01
信息化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 等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 确性。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讲义)
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 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 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
【条文】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 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
【条文】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 正、公平的原则。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 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 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 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 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条文】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 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 格。
【条文】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
“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 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 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 “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 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 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 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 为切合实际情况。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