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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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3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3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指导意见》(中办发____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此举旨在深化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确保群众切身利益得到妥善保护,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避免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以下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原则和要求:一、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1. 属地管理,源头化解。

各乡镇和部门负责对各自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和隐患进行排查和化解,确保排查全面,化解及时。

2.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根据各乡镇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排查化解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

3. 方式多样,积极协调。

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协调各方利益。

4. 齐抓共管,各方协调。

发挥党的领导和组织优势,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1. 建立预警机制。

完善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即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2. 健全排查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滚动式排查,并做好分类登记。

3. 加强基层基础。

工作重心下移,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4.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二)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本文特制定以下制度条例:一、联席会议机制本单位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旨在研究解决存在的关键问题,探讨矛盾纠纷的调解策略,并分析当前的矛盾纠纷形势。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文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文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处理好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

三、基本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符合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

2.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理,处理矛盾纠纷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3. 公正原则:处理矛盾纠纷要公平公正,真实客观地判断事实,依法进行调处。

4. 协商原则:推行以协商为主的解决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5. 公开透明原则:处理矛盾纠纷要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作透明化。

四、工作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线索。

2. 排查组负责对发现的矛盾纠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初步判断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3. 调处组负责对初步判断为可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协商、调查取证、进行调解等。

4. 结案组负责对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将调处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考核。

五、工作流程1. 排查阶段(1)收集线索: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矛盾纠纷的线索,可以通过定期走访、接待群众投诉、监测社会舆论等方式进行。

(2)初步调查:排查组负责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求和可能的解决方式等。

2. 调处阶段(1)召集协商:调处组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2)调查取证:调处组负责对矛盾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用询问、调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

(3)调解解决:在收集到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后,调处组负责进行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寻求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

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

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

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三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三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法律保障的原则,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与解决。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裁决等工作,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基础和主渠道,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法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确保法律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第三章原则第十条公正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保证各方利益的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调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公开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调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平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平原则,确保调解、仲裁等程序的公平性,实现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调解优先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十四条法律保障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进行调处,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多元化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范本(4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范本(4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了更好地解决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范文: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村自治组织和其他直属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协商一致、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的原则:依法原则、综合处理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调处便民原则。

第五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村自治组织和其他直属单位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

第二章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第六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指对社会各界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观察、监控、调查和研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防范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村自治组织和其他直属单位应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研判矛盾纠纷的动态。

第八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收集矛盾纠纷的信息、分析矛盾纠纷的原因、评估矛盾纠纷的危害程度、制定矛盾纠纷排查报告、提出矛盾纠纷解决建议等。

第三章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第九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指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调解、调和等手段,通过和解、赔偿、调整关系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村自治组织和其他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明确矛盾纠纷调处程序和责任人,依法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原则、积极协商原则、调处便民原则、依法处理原则等。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具体方式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例一、工作任务1. 研究并落实针对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办法,并据此拟定详尽的专题报告。

二、业务协调会议业务协调会议由县调处中心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参会对象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会议主要职能包括:1. 深入研究并全面分析每月全县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准确掌握全县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及其发展趋势。

2. 针对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对当前全县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细致的排查与分析,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报告。

三、工作人员会议工作人员会议由县调处中心领导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均需参加,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上级关于纠纷排查化解的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稳定工作的会议指示精神。

2. 通报近期排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中心下一步的相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四、公示公告制度(一)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1. 服务用语规范:接待外地群众来访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同时,避免使用可能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 服务态度热情: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做到生人与熟人、本地人与外地人一视同仁。

在来访群众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表现出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态度,确保解释全面、准确。

对于来访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应耐心听取,不得与其争辩。

3. 服务纪律规范:坚持佩证上岗,确保身份明确。

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免费提供咨询、调解等服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方式采用公示栏和服务窗口发放办事指南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的要求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公开。

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规章制度

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开展矛盾纠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四)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排查组、调解组、宣传教育组等工作组,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第七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矛盾纠纷排查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

第九条矛盾纠纷排查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

第十条矛盾纠纷排查组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矛盾纠纷排查的合力。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处第十一条调解组应当根据矛盾纠纷排查组提供的矛盾纠纷信息,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第十二条调解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明确调处程序、调处方法和调处责任。

第十三条调解组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矛盾纠纷调处的合力。

第十四条调解组应当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档案,对调处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五章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宣传教育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组应当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宣传教育内容和宣传教育方式。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组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矛盾纠纷宣传教育的合力。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5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稳定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依照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示,制定本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个月末对本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特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____、越级____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____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抄告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督促加大力度解决;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书予以警示,并责成负责领导认真解决问题;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

对抄告督办的矛盾纠纷,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年终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列入年终考评项目。

三、信息报送制度每月____日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报送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作定性、定量分析;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趋势及对策;3、正在调处和尚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情况;4、典型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台账制度对矛盾纠纷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任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把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整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明确化解时限,化解一个,销号一个。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四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来进行排查和调处。

本文将阐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矛盾纠纷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

2. 协商一致原则:矛盾纠纷的调处应以协商一致为目标,尽量实现双方和解,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3. 快捷高效原则: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应尽快解决,减少诉讼和仲裁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依据原则: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应基于法律法规,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程序,保证调处结果的合法性。

5. 保密原则: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机密性。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组织架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岗位或部门:1. 矛盾纠纷调查员: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并提供调处建议。

2. 矛盾纠纷调处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具体调查和排查工作,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3. 矛盾纠纷调处主任: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调处工作计划和策略。

4. 法律顾问:为矛盾纠纷调处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确保调处过程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确性。

5. 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矛盾纠纷的审理和决策,对涉及复杂或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和决策。

6. 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包括案件登记、档案管理、文书制作等工作。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工作流程在确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架构后,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1. 接收投诉:当事人向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交书面或口头投诉后,办公室应及时接收并登记案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职责及工作制度1. 背景介绍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解和解决。

为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2.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职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是负责统筹和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2.1 研究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划和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2 组织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应当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合作,推进工作的有序开展。

2.3 督促检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应当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4 宣传推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对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3.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需要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3.1 机构设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应当由配备有相应专业人员的中层以上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定期进行培训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3.2 工作程序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应当遵循“调处优先、调解为主”的原则。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助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3.3 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特点管理流程、文书报表、档案管理等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4. 结束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起着重要的统筹、协调和推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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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2、按照区政法委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结合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本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负责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处、分析,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规范调处工作程序;5、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民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民调工作责任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6、指导管理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7、按规定移交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调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做好受理登记,制作移交清单;8、指导、督促各成员部门、各街道及驻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9、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建立纠纷登记簿,做好各类民间纠纷的登记工作。

2、及时、准确登记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过程等。

3、如实记录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应有所有调解人员的签字,并认真存档保存。

4、严格保密制度,纠纷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经济情报、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准对外泄露、谈论和传播。

六、首访负责制度1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耐心听取来访者的诉求,认真做好记录、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告之来访者解决问题的途径。

2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如接待群众来访或者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进行处理。

3 、中心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4 、中心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

七、矛盾纠纷受理制度l 、中心应及时认真受理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民间纠纷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 、中心应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民间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

3 、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待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八、矛盾纠纷交办制度1 、分流制度。

(l)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直接组织调处或进行分流指派。

(2)中心审查后认为应当分流指派有关单位调处的,即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

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向接受单位明确调处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3)如果接到中心分流指派后的接受单位不是直接调处矛盾纠纷的单位,接受单位要参照中心分流指派调处程序对直接调处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4)接受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归口管理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l)民政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3)农业资源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土地等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4)国土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调处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5)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调处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6)环保部门负责调处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7)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处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处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9)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处医患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10)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调处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1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12)信访部门负责调处一方当事人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群体性上访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13)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调处。

九、矛盾纠纷调处制度1 、调解原则。

(1)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的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实效的原则。

(4)调处矛盾纠纷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和基层的原则2 、调解程序。

(1)接访受理。

由当事人向中心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中心予以登记,符合受理范围的决定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和其他处理途径。

(2)分流督办。

中心受理后,对属于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处理的,指派分流到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处理,并做好跟踪督办。

(3)调查核实。

对中心直接牵头处理的,由中心负责牵头调查核实;对指派分流到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处理的,由乡镇(街道)、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4)调解处理。

对中心直接牵头处理的,由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对指派分流到有关镇(街道)、部门处理的,由乡镇(街道)、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中心予以督办。

(5)签订协议。

调处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单位的主持下制作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协议不能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其他处理途径。

(6)结案存档。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调解单位将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存档,做到一案一卷。

(7)跟踪回访。

结案存档后,要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 、相关规定。

(1)信访等部门受理的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需要移交的,必须先取得区领导的批示意见,然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方可向中心移交。

信访等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中心接受调处。

中心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等部门。

(2)中心直接牵头调处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调处的,向纠纷当事人送达调处通知,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人择日调处。

中心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召开中心协调研究会议。

(3)凡一般的矛盾纠纷,中心分流指派有关单位进行调处,有关单位应在15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属一般的行政争议,中心分流指派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处,有关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属重大复杂、跨区域、无口可归、分流有争议的矛盾纠纷,可以由中心直接牵头调处,中心应在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被分流指派的接受单位调解成功后,应将调处结果反馈情况以及卷宗等材料报送至中心。

接受单位调解不成的,可以邀请中心协助,也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对跨乡镇(街道)或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中心牵头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联合调处。

(6)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配合支持参与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与。

(7)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及时指派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调处,不得拒绝和拖延。

(8)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方针而群众又不理解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十、档案管理制度1 、工作档案包括:⑴调解组织网络人员花名册;⑵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⑶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听证对话情况登记簿;⑷矛盾纠纷调解卷宗;⑸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受理、调处相关报表;⑺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

卷宗包括以下内容:⑴卷宗封面;⑵卷宗目录;⑶调解申请书;⑷调查笔录;⑸证据材料;⑹调解笔录;⑺调解协议书;⑻回访记录;⑼其他材料。

3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做好记载,统一归档。

4 、中心要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 、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

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6 、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按时归还,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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