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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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14
【实施日期】200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
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科信发[2001]167号2001年3月14日)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软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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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5号、京财文[2001]第15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05.18【实施日期】2001.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信发[2001]165号、京财文[2001]第1567号2001年5月18日发布)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京科发[2010]53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发[2010]5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京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

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京财会〔2021〕137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8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市防指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7月26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1〕2 号),对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抓好首都城市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城市安全底线思维, 坚决扛起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牢牢守住首都城市安全运行生命线,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城市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采取果断严厉、有效管用的措施,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的薄弱环节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第一条总则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对。

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证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软件产品认证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四条认证单位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证工作。

第五条申报文件1.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1)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2)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京财绩效[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10〕27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结合我市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京人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6]38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已在总体上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通过开展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四个尊重”的社会氛围,优化了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对于激励各类人才为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也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检查制度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不断健全人才表彰奖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优化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结构、完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物质待遇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做贡献、人人讲创造的社会氛围,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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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5.18
•【字号】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
•【施行日期】200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
2001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
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

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

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

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
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

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
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
软件企业于第二季度,在软件企业通过年审后,将本企业上年度所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名单、申请专项奖励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提交专项奖励受理机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软件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审批准,复审合格通知在指定公告网站上公告;同时,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市科委批复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

软件企业或高级人才个人在公告后到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借记卡。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软件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

三、高级人才购车、购房发票或投资证明应注明资金支付人和财产所有人姓名;该消费或投资不受年度限制。

四、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地点: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京科技大楼80
6室;电话:66170675;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西直门外南路19号;电话:88381443,88381445;
北京市科委公告网站:www.bsw.gov.cn及www.bsw.net.cn;监督投诉电话:
66153424;
五、本通知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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