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律废⽌。
⼆、各级政府计量⾏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保证计量业务⼯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资⾦。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收费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被检单位的设备、⼈员进⾏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青价费[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6]65号2006年4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a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新医疗项目│├─────┬──┬───────┬────┬───┬──┬───┬────────────┬────┤│ 编码│财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计价│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说明│││编码│││容│单位│(元)├──┬───┬──┬──┤│││││││││范围│进统筹│范│最高││││││││││ 内│前自负│围│费用│││││││││││ 比例│外│限额││├─────┼──┼───────┼────┼───┼──┼───┼──┼───┼──┼──┼────┤│120300001b│ I│面罩吸氧│包括氧气││小时│3│ √ │││││││││创面治疗│││││││││├─────┼──┼───────┼────┼───┼──┼───┼──┼───┼──┼──┼────┤│310205008a│ D│电脑血糖监测│指连续监││ 次│1200│││√│││││││测血糖72│││││││││││││小时│││││││││├─────┼──┼───────┼────┼───┼──┼───┼──┼───┼──┼──┼────┤│310205008b│ D│电脑快速血糖检│││每试│10│ √ ││││││││测│││验项│││││││││││││ 目│││││││├─────┼──┼───────┼────┼───┼──┼───┼──┼───┼──┼──┼────┤│310800024a│ E│细胞因子活化杀│包括药物││ 次│400││││ √ │││││伤(CIK)细胞│加无血清││││││││││││输注治疗│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310800024b│ E│树突状细胞(DC│包括药物││ 次│4000││││ √ │该项价格││││)抗肿瘤治疗│加无血清││││││││为试行标│││││培养基,││││││││准,试行│││││休外细胞││││││││期一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8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3e02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69.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8]85号2008年4月7日)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结束——。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鲁价费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建设费,由现行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0元降为每人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由 50元降为 25元。
防空地下室(6B 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 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二、质检部门计量检定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一。
其他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55号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由现行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0.5‰征收。
四、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由现行40- 60元/人降为20元/人。
五、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由现行 10元/本降为5元/本;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由现行 0.2 -0.25元/只(禽类检疫)降为 0.1元/只。
六、税务部门税务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二、三。
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青价检[2007]17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青价检〔2007〕175号2007年8月27日)各区、市物价局:我市自2001年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经过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逐步规范,价格和收费政策日趋透明,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但是从近期考核情况来看,个别区、市存在公示内容不统一、收费标准不准确、监制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物价局要按照市物价局统一设计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格式(见附件),抓紧制作公示牌(栏),力争在2007年10月底前(莱西市除外)全部完成公示工作。
二、各区、市物价局要因地制宜,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中所列的项目,当地无收费行为的,可视情决定公示内容的取舍,但对当地有收费行为的,公示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三、各区、市物价局对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如遇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看的见、说的清、留得住”。
四、各区、市物价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教育系统(备注:表中教育收费是六三制标准,莱西市按五四学制标准进行公示。
)小学1、课本费青政办发[2004]65号课程改革一、二年级生.学年65非课程改革一、二年级(彩版)生.学年60课程改革三年级生.学年95非课程改革三年级(彩版)生.学年75课程改革四年级生.学年110非课程改革四年级(彩版)生.学年100非课程改革五年级(彩版)生.学年100非课程改革六年级(彩版)生.学年80课程改革五、六年级生.学年110鲁价费发[2006]246号2、作业本费生.学期1至2年级7.5 3至6年级10 青政办发[2004]65号初中1、住宿费生.学期50青财综[2006]19号2、课本费青政办发[2004]65号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生.学年205非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彩版)生.学年175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生.学年180非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彩版)生.学年160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生.学年135非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彩版)生.学年1153、作业本费生.学期15青政办发[2004]65号交通系统1、拖拉机养路费月/吨45鲁价涉发[1995]279号2、二吨及二吨以上拖拉机月/吨全年按八个月缴费同上3、不足二吨的拖拉机月/吨全年按四个月缴费同上广播电视系统一、居民户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元/户350青价费[2006]31号二、居民用户收视维护费(模拟)元/月12三、居民用户收视维护费(数字)元/月22四、工本费、移机费1、用户证工本费(补办)元/证22、移机费、开通费元/次50青价费[1998]213号备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市按有关规定填写,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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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12.29
•【字号】青价费[2005]217号
•【施行日期】2005.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价费[2005]217号2005年12月29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委托检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你局应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被检定单位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我们,以便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时,提报我市意见。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
《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