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兼罗马法与我国法律之比较研究

族财产遭受浪费和被他 人侵 占, 罗马产生 了折衷的监护 。到了共 和国末叶 , 罗马的经济有 了很 大 的发展 , 家族 制度 崩溃 , 家族财
产共有观念消失 ,家父以遗嘱为未成 年子 女设定监护人 的 目的
人身份 、 年满 2 周 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即可 , 5 不仅家父 , 而且家子也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但是没有管理财产 的能力或 其
( ) 士 和 士 兵 等 。[ 9教 4 1
已不再是 家族利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子女 的利益 。
二 、 护 的 性 质 监
现代 民法关于监护的性质 , 存在 两种不 同的学说 。一是权利 说, 台湾学者大多持此观点 。 他们认为监护权 中含有亲属法的内 容, 其权利 中也包含 了义务 ,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本质上是亲权 的
现代 的民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 着家父权制 度, 是指家父对家子有 占有支配权。“ 家父” 是指那些在罗 马家庭 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 亲属 的人 ” “ 、家父是指家庭成员 的父 亲 、 祖父 或曾祖父 ” i 。l l 家父是整个 家庭 的核心 , 家庭 内部的一切事务 均由家父操持 。 但若家父本人幼弱或残疾无 法管理家政 , 家庭原 有之秩序则无法维 护 , 为辅佐 家父 , 古罗马开始设 立监护制度 。 此种监护最初是一种权 力 , 目的是为 了保护家族的利益 , 因为监 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 的人。随着私有制 的发展 , 家族财 产逐 渐由家族共有过渡为个人私有 。 在此历史背景下 , 为避免家
延长 , 于亲属法上 的身份权之一 。我 国《 属 民法 通则 》 l 条 的 第 8
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 , 法律保护 ”从此条得 出我 受 ,
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摘要】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罗马法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基于该体系,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而我国目前在监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有欠缺,这启示我国应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优势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民法启示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保障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介绍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比较罗马法与近代西方主要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规定,探讨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现代意义的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随着家族制度的崩坏,监护和保佐制度的目的逐步演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利益的制度,这就和现代的监护制度目的比较接近了——现今世界各国所设监护制度皆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目的。
二、罗马法与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在监护与保佐制度上的区别与联系1、关于监护对象罗马法中的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自权人(男14岁,女12岁)。
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监护对象皆包括禁治产人(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典中禁治产人涉及的对象有所不同。
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精神耗弱者、浪费人、严重酗酒者及吸毒者。
而《拿破仑法典》只限于前两种,将浪费人归于保佐对象,这里的保佐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
罗马法监护制度

2012年第35期(总第50期)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监护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补充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者的意思表示,使其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保护受监护人的权益。
同时,监护制度兼有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
要深刻理解监护制度的丰富内涵,就必须回到其源头———罗马法中去探究和分析。
1古罗马法的监护与继承相生相伴古罗马时期,家庭财产实行共有,家长之外的任何人既不能处理家庭事务,更不能处置家庭财产。
当年迈的家长突然去世,继承家庭财产的新家长,可能因为年幼或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很好的旅行管理职能。
这时,为新家长指定监护人,帮助或代理其打理家庭事务、处置家庭财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须。
在漫长的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完成了它初期的萌芽。
值得一提的是,与监护制度同生共长的,还有另外一个法律制度———保佐。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1]随着劳动工具的改革、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产经验的积累,家庭的财产逐渐丰富,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需求后还有相当的剩余。
剩余财产的出现是财产私有的必然结果,然而,财产的似有和自由处置,导致许多自制力不强的年轻自由人大势挥霍财产,奢靡之风盛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由富转贫的流浪者和破产者。
为了保障整个家族和继承人的利益,古罗马法学家创造性的分设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佐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被挥霍或浪费。
2监护制度正式成文于《十二铜表法》古罗马共和时代初期,在罗马平民保民官和广大平民的共同努力下,罗马制定了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等十部法律,雕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人类历史上公布成文法的开端。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陶乾发布时间:2006-01-11 13:53:20内容简介:民法学是研究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使民法不得不对能力不足者进行补但在私法之源的罗马私法中,它们与亲权制度密切契合,却并不等同,并不能仅将监护、保佐制度看监护不是为了对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进行救济,而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和延续。
现代法从罗马还是变化了许多。
比如罗马法之平等与现代民法平等范围不一样。
现代民法平等最小单位是自然人,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继承罗马法的制度,同时又抽掉了其原有的价值,植入了平等理念,所以形同它们在财产法领域亦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更为细致的设计监护、保佐与亲权制度,充分保护受监的前提-----主体平等,并使保护弱者与私法自治更好的融合起来关键字: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
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
但不能忽略的是,私提是曾经真实的存在抑或根本是一种理论演绎的理想状态,本文不打算对此深入讨论并得到确定的答案,忽视的问题即现实中主体能力的差距。
对于一个心智不健全者而言,在无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法是与私法自治对立的,并且有违人类公正之一般意识。
今天民法的监护,是以权利能力平等为前提的,即与民事活动只是因主观能力不同而区别,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间接成为民事主体多东西,但是背景、理念还是变化了许多。
在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在继承罗马法制度的同时,又抽掉了同。
虽然今日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前提是不平等。
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通过能力有关,犹如法人团体必须通过法人代表对外一样,不是自己不能为而是法律不能为。
因此,监护制度期的发展过程。
监护、保佐制度从罗马法时代保护继承人及家庭财产利益,演化到现代民法法系各国民法程也是私法人文主义发展的表现。
民法在继受传统的同时,又赋予新的人文理念。
只有在传统与时代之间才能谈得上“历史演变”。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监护主体监护种类监护关系世界各国民法的渊源均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罗马法时期监护制度的对象是为适婚人和适婚女子,保佐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精神病人、浪费人、聋哑人,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前述人员因能力不足、挥霍浪费家族财产、或者由于财产被他人侵吞进而损害其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等确立并不断完善的。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2年实施的《民法总则》,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进程,契合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科学的完善了监护制度,极大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好地解决了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监护等社会问题,对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22年5月28日公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整吸收了《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监护制度体系,只是在第33条、36条略作文字修改外,表达更为简洁、规范,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二节监护部分第26条至39条的全部内容。
一、科学地完善了监护制度体系《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6-19条、133条,《民通意见》第10-23条,《婚姻法》第21、23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收养法》第12-1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6条、53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7、35、36、40条,《妇女权益保障》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等31个条文中。
罗马法

罗马法监护制度的启示10法学一班尹志华201030840124 指导老师:杨波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特别是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渊源。
现代民法的很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
监护制度就是其中一例。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虽然距现代已经年代久远,但是其制度非常完备。
我国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而罗马法监护制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影响十分深远,给了我国许多启示,我国现行制度需要根据罗马法监护制度做出一定的改变。
首先,我们看看罗马法的监护制度。
在罗马法,可以分两种人:自权人和他权人。
自权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他权人受他人权利的支配,如家长权和主人权力。
他权人因为受家长权和主人权力的支配,所以无需设置监护。
罗马法监护制度的对象是自权人。
但是,并非所有的自权人都有监护人。
监护只适用于未适婚人和适婚女子。
未适婚人是指未满14岁的男子和未满12岁的女子。
适婚女子是指年满12岁的自权人。
由于对适婚女子的监护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表现,与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没有任何借鉴价值。
以监护制度设立方式的不同,罗马法的监护主要有四类: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家长以遗嘱为在他们权力之下的未成熟(即没有达到适婚年龄)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有三类宗亲监护、家长监护和恩主监护。
宗亲监护是指,在父亲去世时,没有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通过父亲相联系的”宗亲得成为没有达到适婚年龄的子女的监护人。
对此十二表法亦有规定。
家长监护是指在家长解放其家长权之下未达适婚年龄子女或孙子女时,被解放者并不因此与家长完全脱离关系而成为家长监护的对象。
恩主监护是指主人在释放自己的奴隶后,如果被释放的奴隶还没有达到适婚年龄,则恩主或妻子孙对它拥有监护权。
这三种监护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其他的程序而成立。
官选监护是一种在罗马法的各个时期均有一定变化的监护。
这种监护往往由法官或平民护民官或总督指定。
信托监护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监护制度。
而对于罗马法给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很多的启示。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一、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罗马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可以上溯到《十二表法》第八表,首次涉及了对监护监督制度,规定了对于侵吞财产的诸监护人通过连带责任和双倍处罚的方式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其目是为了保证家族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法学阶梯》中监护制度发展已较为完善,对于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的产生、监护制度的内容以及对监护的救济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监护是对自权人①而设的。
正如《法学阶梯》中对监护定义,其为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目的是保护由于年幼或者无能而不能保护自身的人。
另一方面,对他权人处于家长权或夫权之下,受其保护。
因此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其监护权自然也处于家长权之下。
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和自权妇女,则需要为其设监护人。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自权人还是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对其保护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的利益。
到了共和国末年,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早已消失,家长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时,已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而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这样,监护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了。
同时,由于受希腊哲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特别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因而监护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不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而受公诉保护。
从监护权及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可以说是对个人价值的重视、私有财产观念的产生等诸多因素,但是考虑到深层次的原因,这是由罗马社会情势的变迁所决定的。
早期罗马社会以家庭、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家族的传承与有效运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
而随着人们从家长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家族制度解体,个人成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
因此要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国家必须致力于保护每个罗马公民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的利益或者是个人财产的利益,并不以任何与维护社会稳定无关的客体为导向,其最终目的都可归结为一点,即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监护权设置目的上的公益法性质。
监护权的历史起源
监护权的历史起源关于监护权的历史起源监护权的历史起源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权是家父权的延伸,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来进行的。
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时,的确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个人利益的维护。
而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又直接关系到一国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中国,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13条,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
虽然内容上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职责等多个方面,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不能应对目前社会出现的复杂的情况,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中国立法当中语言表述存在问题,就更加引发了理论界对监护性质的质疑。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身就说明监护在中国民法中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加以规定的。
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法上错误搭配“履行”与“权利”的含混规定,正反映了立法者当初对监护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监护权的做法又是相互矛盾的。
不应当仅仅从中国立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监护的性质。
因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第二款中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明显是矛盾的。
如果单纯的从特定时期立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不准确的用语中去解释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那么必将陷入到一个无法自拔的泥潭中。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52010民法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监护制度,但对监护的性质、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辞职或拒任权以及成年人监护没有明文规定。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都有相关规定,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监护制度也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规定。
本文从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入手,剖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结合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监护的性质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
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1]。
台湾学者大多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本质上是亲权的延长,为身份权的一种。
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而非民事权利[2]。
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3]。
在罗马法中,最初监护和保佐是为了保护家族的利益,因而它们与家长权一样,是属于权力范畴。
后来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消失,家长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时,已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而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这样,监护和保佐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了。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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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监护和保佐
第二节监护人的确定
(2)法定监护(tutela legitima),指在缺乏遗嘱指定的情况 下依照法律赋予或者承认的管束权而自动承担监护责任。
(3)官选监护(tutela dativa),指执法官根据请求为本应获 得监护、但没有法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的人指派监护人。
(1)遗嘱监护(tutela testamentaria),即被监护人“家父” 、母亲、近亲属、庇主或者亲生父亲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对 于妇女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一般还需要由执法官予以审查 确认。以此种方式指定监护人一般以被监护人在同一遗嘱中 被设立为继承人为条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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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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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护和保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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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监护人的确定 第三节未适婚人监护 第四节妇女监护 第五节监护人的责任 第六节各种保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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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监护和保佐
未适婚人监护被解释为一种“权利和权力”(ius ac potestas),这反映出此种监护在早期曾发挥着维系罗马家庭 的作用,监护人行使着某种替代“父权”的权力。正是由于这 样的原因,未适婚人的监护人通常是通过尊亲属的遗嘱加以指 定的,或者表现为由宗亲属或族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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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定。
在实行遗嘱监护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让作为被监护人的妇女
自由地挑选或者变更自己的监护人,也可以允许妇女为自己选
择数名监护人,由此而产生的监护人被称为自选监护人(t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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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监护制度
【摘要】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监护制度最早成文于《十二铜表法》,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和保佐,他们都是针对自权人而设。
【关键词】监护制度;《十二铜表法》;监护;保佐
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监护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补充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者的意思表示,使其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保护受监护人的权益。
同时,监护制度兼有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
要深刻理解监护制度的丰富内涵,就必须回到其源头——罗马法中去探究和分析。
1 古罗马法的监护与继承相生相伴
古罗马时期,家庭财产实行共有,家长之外的任何人既不能处理家庭事务,更不能处置家庭财产。
当年迈的家长突然去世,继承家庭财产的新家长,可能因为年幼或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很好的旅行管理职能。
这时,为新家长指定监护人,帮助或代理其打理家庭事务、处置家庭财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须。
在漫长的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完成了它初期的萌芽。
值得一提的是,与监护制度同生共长的,还有另外一个法律制度——保佐。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1]随着劳动工具的改革、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产经验的积累,家庭的财产逐渐丰富,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需求后还有相当的剩余。
剩余财产的出现是财产私有的必然结果,然而,财产的似有和自由处置,导致许多自制力不强的年轻自由人大势挥霍财产,奢靡之风盛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由富转贫的流浪者和破产者。
为了保障整个家族和继承人的利益,古罗马法学家创造性的分设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佐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被挥霍或浪费。
2 监护制度正式成文于《十二铜表法》
古罗马共和时代初期,在罗马平民保民官和广大平民的共同努力下,罗马制定了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等十部法律,雕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人类历史上公布成文法的开端。
公元前450年,针对铜表法的缺陷和不足,罗马又新制定了两表法律:《前五表之补充》和《后五表之补充》,加上前次公布的十表,共计十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
由于各表由青铜铸就,所以大家称之为《十二铜表法》。
监护制度就载于《十二铜表法》的第五表,名为“继承和监护”,共十条。
第一条,妇女(不含维斯塔(Vesta)贞女)终身受监护。
第二条,处于监护下的
妇女,若非其监护人同意,就不能适用要式物转移时效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权人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以遗嘱的方式为家属制定监护人。
第四条,死者最近族亲依法继承未经遗嘱处分、也没有当然继承人的遗产。
第五条,未经遗嘱处分、且无当然继承人和族亲的遗产由死者宗亲继承。
第六条,在遗嘱没有指定监护人时,其族亲拥有法定监护权。
第七条,没有保佐人的精神病人,由族亲保护其身体和财产;没有族亲时,由宗亲履行保护职责。
拥有财产的浪费人没有其财产的管理权,由其族亲拥有担任其保佐人的权利。
第八条,未立遗嘱、且没有当然继承人的获释奴的遗产归其恩主所有。
第九条,继承人按应继比例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十条,按遗产分析诉处理遗产分割问题。
3 罗马法中监护制度的内涵
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包括包括监护和保佐,其监护对象为自权人。
罗马法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是指处在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支配之下的罗马市民。
因为他权人受到其家长、丈夫或买主的管理和支配,所以对其不必再设置监护人或保佐人,监护制度也就不会保障他们的权益。
与他权人相反,自权人能独立决定自己行为,并为自己行为负责。
罗马法中的监护是一种具有人身和财产支配性的权力,而非强调意志和利益的权利,“在塞尔维所下的法律定义中,这位共和国时期最富有天才的法学家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
’”[2]为了保障精神病人和浪费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罗马法设立了保佐制度,保佐就成为一般性的、临时性的职务。
“最初,监护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保佐则是代被保佐人管理财产。
这种区别到帝政后期便逐渐消失。
”[3]
按照监护对象的不同,罗马法将监护分为:未适婚人监护及自权女子监护。
所谓未适婚人的监护,就是指针对不在家父权之下的自权人所适用的监护,其监护对象包括:男性自权人(未满14岁)和女性自权人(未满12周岁)。
未适婚人监护主要包括: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设定的、由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担任的监护。
二是,遗嘱监护,家长基于家族利益而订立遗嘱,为保护其未达适婚年龄的子女利益,为其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三是,官选监护,当发生既无法定监护人,也无遗嘱监护人的特殊情况时,根据申请由大法官(后改为执政官)等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四是,信托监护,这是一种钻法律漏洞的取巧监护,由买主和家长达成形式合法的协议,协议议定:家长以超过法定次数出卖其家属,被数次出让的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当然脱离家长权,买主依据原达成的协议对脱离家长权的家属实施的监护。
自权女子监护是对适婚自权人女子(12周岁以上,不含维斯塔(Vesta)贞女)的监护。
自权女子监护包括为:一是,法定监护,由原家长、买主、恩主或宗亲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二是,遗嘱监护,自权女子的家父或丈夫订立遗嘱,为自权女子指定监护人或授权其自己选择、更换监护人的监护。
三是,官选监护,其定义与未适婚人官选监护的定义相同。
四是,信托监护,这是一种经由两次买卖,使该女子脱离父权和夫权而成为自由人,最终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监护形式,风险性较高。
“被监护的女子与其信任的朋友合谋,伪装买卖婚的法定形式与其
朋友形成有夫权婚姻,再由该朋友将她出卖给女子的真心爱人而形成的有夫权监护。
”[4]公元410年,特奥多西二世和霍诺里乌斯帝发布命令,适婚女子无论有无子女,均免除监护,女子监护制度在罗马法中终于寿终正寝了。
由于立法目的的趋同,设立保佐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所以,保佐制度的构建与监护制度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根据保佐对象的不同,罗马法中的保佐包括:对精神病人的保佐、对浪费人的保佐和对适婚未成年人保佐,与当代监护制度比较,罗马法中将浪费人和适婚未成年人纳入保佐的范畴极具特色。
设置浪费人保佐的最初目的是为防止其肆意挥霍继承来的祖产,后来,保佐的财产范围扩大至被监护人任何来源的财产。
为了保护适婚未成年人的权益罗马制定了适婚未成年人保佐制度,经过帝政后期的改革,保佐与监护逐渐趋同,人们就不在区分监护和保佐了。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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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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