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29-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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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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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杭政[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两证”的原则盘活存量资产,有利改制;简化手续,规范收费;方便企业,有利发展。
在充分考虑乡镇企业发展历史的特殊性、坚持合法的前提下加快办理步伐。
二、办理“两证”的范围市区范围内乡(镇)、村办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有企业、租赁经营和实施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以下简称为改制),对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及用地可办理“两证”。
涉及原使用的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
三、土地资产处置及其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一)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乡镇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进行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复函

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昆审改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复函(昆审改办发〔2007〕5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调整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昆国土资请〔2007〕126号)收悉,经市审改办认真研究,并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行政审批权限上收和下放等原因,根据《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对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经审查,同意你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8项,具体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表。
对于你局上报的“探矿权年检初审”行政许可事项,由于缺乏合法的设定依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同意增加此许可事项。
请你局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在便民中心窗口及相关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
此复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表┌───┬───┬──────────┬──────────────────────┐│ 单位│ 事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名称│ 序号│││├───┼───┴──────────┴──────────────────────┤│国│行政许可事项││├───┬──────────┬──────────────────────┤│土│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资│││理办法》││├───┼──────────┼──────────────────────┤│源│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含再划拨)审查│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局│││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3│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转让审查│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或入股)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5│开发国有或集体荒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理条例》││││种植、渔业、畜牧生产│││││的审查│││├───┼──────────┼──────────────────────┤││6│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临│理条例》││││时用地审查审批│││├───┼──────────┼──────────────────────┤││7│《采矿许可证》报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核发│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8│矿泉水、地热(水)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注销审查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9│测绘单位资质申请、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度注册、变更、注销审│││││查│││├───┼──────────┼──────────────────────┤││10│测绘作业证书申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11│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础测绘成果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权登记│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 事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名称│ 序号│││├───┼───┼──────────┼──────────────────────┤│国│4│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土││告备案│,《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资│││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源│││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5│征收土地后农村剩余人│《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员办理农转非审核│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6│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定(备案)│〕205号),《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02〕28号)││├───┼──────────┼──────────────────────┤││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8│测绘项目施测资质验证│《云南省测绘条例》,《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8•【字号】市政发[1999]84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999〕84号1999年6月8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和市委、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解决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评估及确认问题,加快改制后企业手续的办理速度,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决定如下: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共同认定3家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的职责。
非指定范围内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资格。
二、改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土地局共同认定的3家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一家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部门不能指令或强迫改制企业到某一评估机构接受服务。
对不涉及土地资产的资产评估,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收费须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市政办发〔1998〕154号)有关规定收费。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的土地资产由土地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土地资产确认意见(不允许再行收取任何费用),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土地资产确认结果对企业整体改制资产一并进行确认,出具整体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计算改制企业置换底价的依据。
五、截止1999年4月底以前,所有改制的国有企业,凡已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过土地评估确认的,无需在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的重新评估或在土地部门进行土地资产的重新确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报告应具有规划土地使用权价格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科学计算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等不可缺少的参数。
为严格落实国土资发〔2001〕44号文,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改制上报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同时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只上报一种评估价格的,不再受理,不予备案。
二、严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备案报告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严格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要求,做到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
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评估结果至少需要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综合确定。
三、科学测算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
Get格雅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为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21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标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标准?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21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
新版?标准?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标准?的内容进行比照,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标准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开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标准,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那么,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根底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关于请核准XX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参考格式)
附件2
关于请核准XX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总体方案的函(参考格式)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XX关于同意组建(或成立)XX公司的批复》(此处为批准成立或组建公司的依据文件),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情况,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等),企业改制方案已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及文号),并给予我公司授权经营主体资格(相关证明文件).
我公司拟定了《XX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拟将公司(或所属企业)XX宗XXXX平方米(XXXX亩)国有划拨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该部分仅写本公司涉及的处置方式,未涉及的不用写).此次申请处置的土地资产产权明晰、不涉及信访问题、未设定抵押(有此类情况的需说明).现将方案上报核准。
附件:1.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2.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
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5 .其他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xxx(公章)
XX年XX月XX
日
(联系人及电
话:)。
20010529-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20010529-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一、审批权限划分(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受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有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根据需要,可持有关省(区、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资产处置部体方案一并拟订,按照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且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一)适用范围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报批程序:(一)所需报件: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2.改制批准文件;3.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概略数及相应的处置方式等);5.企业改制方案。
山西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服务指南
4.1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376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1015001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权益处、登记局、利用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
二、申报资料(一)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
(二)改制批准文件。
(三)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四)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五)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受理地点:(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A座二层4号窗口(二)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窗口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五、公告通知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4.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38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1015004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矿业权处、耕保处、生态修复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管理
(六)⼟地估价⾏业⾏政管理(熟悉)1.⼟地估价⾏业⾏政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1)⼟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第⼀、《关于对⼟地价格评估机构进⾏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籍]字第10号)规定:①申请设⽴⼟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和专业⼈员。
有⼆名以上⼟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有四名以上⼟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政区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有七名以上⼟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
②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设⽴不具备企业法⼈条件的⼟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从事⼟地估价活动。
各级⼟地管理部门已批准设⽴的⼟地估价事务所、地产咨询服务中⼼等从事⼟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具备法⼈条件⽽尚未进⾏企业法⼈登记的,应按照《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开业登记;已设⽴的不具备企业法⼈条件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尚未进⾏营业登记的,应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③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内到⼟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的,到国家⼟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政区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的,到省级⼟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关于改⾰⼟地估价⼈员和机构监督管理⽅式的通知》(国⼟资发[2002]23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政府⾏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地估价⼈员和机构监督管理⽅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是⼟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
从2003年度开始,⼟地估价师考试⼯作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资源部统⼀印制的⼟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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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一、审批权限划分(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受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有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根据需要,可持有关省(区、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资产处置部体方案一并拟订,按照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且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一)适用范围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报批程序:1.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核准;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3.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见附件二附表二);4.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5.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总体方案核准办理要求(一)所需报件: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2.改制批准文件;3.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概略数及相应的处置方式等);5.企业改制方案。
(二)审查内容:1.报文资格;2.采取授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资格;3.企业改制所涉及土地基本类型及各类土地对就的处置方式。
四、具体处置方案审批要求(一)所需报件: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4.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二)审查内容:1.土地处置方式;2.土地权属状况;3.地价水平等。
五、行文参考格式(一)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参考格式:关于核准5 5 5 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函5 5 5 :你公司《关于请核准5 5 5 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函复如下:鉴于你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同意你公司组建5 5 5 5 5 公司所涉及的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5 5 、5 5 类生产和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理;5 5 、5 5 类土地改制后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5 5 、5 5 类土地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手续。
你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评估并拟订具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批,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备案。
年月日(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复函参考格式:关于5 5 5 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5 5 5 :你公司《关于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函复如下:一、5 5 5 公司因组建5 5 5 5 5 公司的需要,委托5 5 5 5 机构对所涉及土地进行了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已报我部(厅、局)备案。
估价报告编号为5 5 5 。
二、组建5 5 5 5 公司涉及原国有划拨土地5 5 5 5 宗,面积5 5 5 平方米,各宗地土地条件及价格详见附件。
上述国有土地可按5 5 5 5 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5 5 5 5 公司(授权你公司经营管理),土地使用年期为5 5 年,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意5 5 5 5 万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你公司取得该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给拟组建的5 5 5 5 公司使用。
如改变用途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你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附件:5 5 5 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年月日(三)部转办公函参考格式:关于5 5 5 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5 5 5 :你公司《5 5 5 关于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函复如下:5 5 5 5 公司因组5 5 5 5 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委托5 5 5 5 机构对所涉及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在土地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5 5 5 5 省5 5 5 5 文、5 5 5 5 省5 5 5 5 文和5 5 5 5 市5 5 55 文的仳复,改制涉及土地共5 5 5 5 宗,面积平方米,土地处置方式为:……。
年月日附件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一、备案范围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范围是指: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
二、备案要求(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所涉及宗地的在价报告同时交付务案。
2.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改制企业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分别到宗地所在省(区、市)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托评估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业范围符合资,从业范围符合资质证书的规定,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再现经定条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其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
3.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符合要件齐备要求:(1)土地估价报告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详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要求》(附件一)中具体处置方式审批要求所需报件。
(2)土地估价报告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主要包括: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函件,并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一)②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③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④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1.业绩清单所列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评估机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并已向委托方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见附表三)。
2.业绩清单应包括土地评估机构上一季度上述所有的土地估价报告。
3.业绩清单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上报时间以当地当日邮戳为准。
(逾期未报的,视为上一季度无业绩清单。
)四、备案程序(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程序备案:1.申请改制企业持土地估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材料等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与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应予以以备案,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如下符合规定要求,则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予以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程序备案:1.报送业绩清单土地评估机构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一将上一季度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2.审核与汇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土地评估机构报送的业绩清单后,进行审核汇总,作为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