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部分的重要内容,通则部分则是对合同编的解释和补充。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维护公平交易、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定义和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是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内容等。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内容,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和合法。
其次,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和要素,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合同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使合同的履行更加有据可依。
再次,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合同的形式和要素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使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效力等问题更加清晰和规范。
最后,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规定。
合同的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的争议解决应当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为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和解释,使合同的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和合理。
合同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合法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
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上的嫩知识一、债权多重让与(1)例子。
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
3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
4月1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
处理“债权多重让与”,以下列三个规则为基础: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
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
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
该债权归丙。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
抽象地说:“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
”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
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
以前述“三个重要规则”为基础,不同情形下,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举其要者(有些情形略而不谈):①(a)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
(b)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
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a)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
(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
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
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
(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
两个通知同时到达甲。
(b)效果:若甲知情(知道丙为债权人),甲只能向丙履行。
合同法——钟秀勇知识交流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合同概念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考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考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敎育网【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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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依据法律规定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习题演练)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7:实质性变更【参考法条】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未明确的,以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A、迟发迟到:B、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B、效果:原则上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例题】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
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习题演练)问一,价目表的性质?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四,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二、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解释:要约与承诺。
要约: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承诺: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时承诺生效。
【例题】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题,单选)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三、合同的订立中的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交叉要约(后一要约到达时)【例题】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11题,单选)A6月5日成立B6月10日成立C6月15日成立D2: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知识点: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③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参考法条】《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题】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11题,单选)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五、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37条)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六、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的特点: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定型化;相对人的附从地位3.格式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尽以上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条款。
(1)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格式条款的无效(1)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2)符合合同法第53条的;(3)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格式条款的解释:(1)通常理解的解释;(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例题】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
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
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9题,单选)AB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D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2: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3: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