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方法
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区矛盾纠纷

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区矛盾纠纷社区矛盾纠纷是基层法官经常面对的挑战之一。
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基层法官在处理社区矛盾纠纷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以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处理各类社区矛盾纠纷。
本文将就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区矛盾纠纷展开探讨。
一、正确理解社区矛盾纠纷的本质社区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指的是社区居民之间由于利益、意见、价值观等方面产生的冲突。
这些冲突既可能是因为各方之间利益追求的差异,也可能是因为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误解。
基层法官在处理社区矛盾纠纷时,首先应正确理解矛盾纠纷的本质,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分析冲突的原因和争议焦点。
二、积极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基层法官在处理社区矛盾纠纷时,应始终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是一种灵活、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基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双方对话,促使双方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基层法官还应以中立的立场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以达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调解结果。
三、合理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矛盾纠纷在某些情况下,矛盾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时基层法官需要依法行事,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解决纠纷。
基层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处理各种类型的社区矛盾纠纷。
在判决过程中,基层法官应保持独立、公正的司法态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要有效处理社区矛盾纠纷,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基层法官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应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法律法规和鼓励依法维权等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当社区居民普遍具备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矛盾纠纷的发生,为社区安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对一名优秀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10:48在实习期间,我跟随付风海法官学习,他的法庭调解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风海法官,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庭长,人到中年,知识广博,业务精深,睿智善言,期间他带领的法庭荣获市“基层先进法庭”、省“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常在80%以上。
且无一上诉发还、改判,无一设法上访,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纠纷,不留矛盾隐患,多次得到上级和周边百姓的好评。
观察付法官的实际工作和研读他的工作报告,可以大致归结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第一,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
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缘于他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他认为诉讼审判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
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他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调解工作与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
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外,还积极地下乡去发现萌芽中的矛盾,通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非得诉讼解决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
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
光调解没有成效也不行。
付法官说:“调解是一门艺术。
”他在调解时,及其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
他在工作报告中曾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任务应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
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委婉另行方法解决。
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及文书制作今天有幸能和各位在一起学习讨论。
首先谈下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不收费)、效率高的优势,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收费),确认协议有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收费)。
同时具有介入早、方法灵活、成本低廉、容易履行等特点。
《中华人们共和国人们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被我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现在我们一起来探讨有关人民调解的程序、方法和技巧。
我认为调解工作不是简单的“和稀泥”应依法进行。
调解工作的要点在“查”—即案件的调查,难点在“定”即案件的认定,包括事实、证据,法律关系。
重点在“调”—即案件的调解,做好调解工作有三个重要的环节: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的适用。
流程:我们今天的讨论就以案件的受理、承办和结案为主线,具体流程为:受理——案件调查——调解——结案——归档受理与不受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情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太具体,也无法具体,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
受理的:除上述不受理的情形之外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举个案例:禄劝县城,为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县政府划拨的一块土地。
全村按人头平均分配名额,每人25平方米。
名额分配好后,再根据地段统一竞标,好地段要出钱。
王家分了两个人的户头共50平方米,在正式划分地段,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之前,将该50㎡的名额以5万元转让给舒家。
舒家将转让的50㎡加上自家的120㎡名额,参加村上的竞标,花了10万元竞标得一个好的地段,舒家又将该170㎡出租给他人使用。
后开始由村上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在此过程中,大约过了3年左右,王家提出其不是转让名额,收到的5万元是借款,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舒家停止对50㎡土地的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专业能力: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熟悉调解程序和技巧,并能准确理解诉讼双方的主张和诉求。
2. 沟通能力:调解工作需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善于倾听和理解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3. 中立公正:作为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4. 理解人性:调解工作中常常涉及到人际关系和情绪管理,需要能够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情感,有效地化解冲突,促使双方寻找和谐解决方案。
5. 解决问题能力:调解工作的目的是解决矛盾和纠纷,需要有较强的问题识别和解决能力,能够分析和评估案件的各种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6. 团队合作:调解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工作人员、律师、法官等合作,因此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积极参与协商和讨论,共同为案件解决提供支持和建议。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专业能力、沟通能力、中立公正、人性理解、问题解决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这些素质的发展和提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进行反思和总结。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 调解经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以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为标题,我们来探讨一下法官在调解案件中应该具备的经验和技巧。
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调解是指法官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法官在调解中应该具备的经验。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专业知识。
法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调解中正确引导当事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
沟通是调解的核心。
法官需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同时也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沟通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产生误解或歧义。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
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应当在调解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评估双方的主张,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和决定。
只有在公正中立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耐心和细心。
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纠纷的背景和原因。
法官需要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进行整合,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灵活性。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特点,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
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有时候,法官需要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情绪,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走向和解的方向。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决断力。
调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可能存在分歧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果断地做出决策,并给出明确的调解结果。
法官应当充分权衡各方的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做出决策,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调解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公正中立的态度、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灵活性和决断力。
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赵菲(1986—),女,山东德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它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并因其独特优势而成为我国基层法院民事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
民事调解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事物皆具有两面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很多基层法院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并以调解数量和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许多法官本着功利和省事的目的利用当事人的畏惧心理,在审判过程中强权干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诱发了强制调解,造成一系列负面性问题。
【关键词】强制调解;调审分离;意思自治一、法官强制调解存在的问题(一)法官怠于行使职责,滥用职权在同一诉讼结构中,民事诉讼纠纷既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判决结案,对此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办案的过程是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是判决比调解承担的风险大得多,而且调解可以避免了许多诉讼程序上的束缚,因此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为了省时、省力、避免风险,往往选择调解结案,无视法律、事实与证据,甚至对本该判决结案的也强制调解,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他们把自己当作纯粹的办案工具,只关心自己的案子是否了结,却摒弃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忽视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裁判者,“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官的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这种法官为主宰者的角色必然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遭受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调解并非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万能钥匙,一味强调调解可能混淆是非,给本来无根无据的无赖行径堂而皇之地冠以法律的外衣,使那些另有所图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当前法院诉讼调解的方法及技巧

浅析当前法院诉讼调解的方法及技巧作者:廖声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诉讼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同时也是当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调解廉洁司法作者简介:廖声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38-01一、诉讼调解在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是通过化解矛盾,平复矛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诉讼调解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
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结合今年在全州法院系统开展的“深化和谐司法、实现案结事了”活动,每一位法官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塑民事调解的新机制,认真做好新时期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
这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诉讼调解过程是一个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沟通的心理过程,它是调解法官、当事人和在场人员,通过交流进行多边心理活动的过程。
在这种多边心理交往中,对调解法官心理素质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证明,决定一个案件调解成功与否,调解的方法技巧很重要。
因此,要提高调解结案率,作为调解主持者的法官必须加强学习,练好内功,切实提高调解水平。
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摆正位置,当好诉讼的裁判员法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要感受各种各样的社会现状和事实信息,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存在复杂问题的案件的情况下,调解法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自控力,独立于当事人的纠纷关系之外,时刻保持自己情绪的稳定,不被周围的人和事所左右,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和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法院 矛盾化解 调研报告

法院矛盾化解调研报告矛盾化解在法院中的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责。
矛盾化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矛盾化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法院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为法院提供改进和优化工作策略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法,覆盖了各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行政人员和律师等相关人员。
调研时间为XX 年XX月至XX年XX月,共收集和分析了XX份有效问卷和XX个访谈记录。
三、矛盾化解的现状分析1. 矛盾化解的重要性矛盾化解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细致入微的矛盾化解工作有助于避免纠纷升级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2. 矛盾化解的难点和挑战(1)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情况。
(2)当事人期望不同:矛盾双方往往对案件结果有不同的期待,这给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挑战。
(3)资源有限: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资源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高效地进行矛盾化解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矛盾化解的策略和措施1.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1)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矛盾化解能力和协商能力。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入调解员、律师和专家等多元化的矛盾化解资源,提供更多元的解决方案。
2. 加强信息化建设(1)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矛盾化解效率:通过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推动矛盾化解过程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2)加强数据分析和研判能力: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矛盾化解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研判,提供更科学的决策依据。
3. 加强社会资源整合(1)建立法院与社会各方的合作机制: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建立密切联系,借助社会资源解决一些矛盾纠纷。
(2)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加强公众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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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方法作者:任丽发布时间:2010-01-20 11:03:57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诉讼调解符合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涉诉上访案件大幅度上升,诉讼调解可以有效缓解各级法院的申诉、上访压力。
其次,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
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坚持不懈的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终能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一、调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我国古代称调解纠纷的人为“调人”,“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传统调解的调解人一般是地方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有着丰富阅历和经验的长者来担当,其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双方对调解人品行和经验的认同。
可见调解者必须具备全面和良好的个人品质,这是调解的成功保证。
调解法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当一名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能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拥有强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时,他在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上体现出来的人性和人格魅力对调解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调解的催化剂。
调解法官的这种人格魅力将带来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会极大的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人诚恳,办事公正,举止端庄,注意司法礼仪。
注意细枝末节,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防止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有一种提供服务的信念,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调解人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和未来考虑,是在帮助他们,从而引起人们对他的尊重,相信他们有能力认识和处理已发生的纠纷。
因此,调解人员是以自己个人的行为和对工作的态度博得信任和威望的,这种品格是实现调解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情绪和意志力调解法官在纠纷过程中,感受着各种各样的事物和信息,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或复杂问题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
始终保持清醒和冷静,能够独立于纠纷之外,情绪稳定、有较强的自控力,不被周围的人和情绪所左右,沉着应对,及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在调解中,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等,调解法官要用意志调节自己的心态,遇事要沉着冷静、防止不良情绪的发生。
因为这种不良的情绪状态就极易造成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顶牛”状态,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要有“骤然临之而不经,无故加之而不怒”的职业素养。
也就是说法官应拥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调解过程出现的各种突发状态,法官就必须具备一种坚定顽强的意志力去调控这种状态,因为调解过程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曲折,因此法官就必须用这种坚定顽强的意志,持一种平衡的心态,积极去排除各种干扰、障碍,克服困难、曲折。
只要调解法官公正调处纠纷,当事人最终不但不会反感和责难调解人员,相反,还会对调解法官心存感激之情。
(三)、要拥有精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法、《婚姻法》、家庭伦理道德、社会生活道德等相关规范。
所以,作为调解人员,首先,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掌握和区分其中的是非曲直,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
第三,拥有较高的推理和决策能力。
推理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推理判断未知的情节,从而掌握纠纷事实的真相。
调解人员应通过倾听、观察和交流,预见出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调解意见。
第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纠纷当事人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一,具有不同的性格,调解人员要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必须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有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四)、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
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样一个观点,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
有的人说出来就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
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
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的减少。
调解的对象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调解语言,是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使调解收到成效。
调解法官要具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用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的语言,充分表达调解意图,使当事人能够心领神会,感到调解法官可亲可近,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诉讼调解的方法调解的成功与失败,与调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直接关系,而调解的方法,则可以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
实践中,一些法官总结了很多调解方法,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如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调解。
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疏导教育。
调解法官的心理对策在对当事人纠纷心理施加积极影响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当事人心态的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使所采用的心理对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以心攻心”的作用。
在当事人情绪对立,如紧张、气愤、痛苦,甚至有你死我活的情绪时,应先将其情绪稳定下来,在调解中即不能训斥也不能哄骗,要说真实感人的话。
在对一般婚姻、财产、继承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听后,感觉暖透了心,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或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则可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
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最常见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分析法。
调解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功底,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分析当事人诉讼的利弊得失、是非责任,使其能够预见到判决的后果,调解结案的好处,然后,再提出能够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使双方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
(二)、平衡法。
民法中的衡平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特征。
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是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调解法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此为基点,开展调解工作。
例如,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中,一方以降低或放弃违约金换取对方立即给付货款,就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法官围绕这一点开展调解工作往往能够成功。
(三)、对比法。
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取对比的方法。
如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对比教育则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还可以列举新闻媒体或人民法院公告上公布的一些类似案例,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换位法。
调解法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行情感沟通,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另外也可以多换几人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请庭长、院长再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消除顾虑,更乐于接受调解。
(五)、暗示法。
暗示是在交往双方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施加影响的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向当事人发出比较含蓄,不显露动机的信息,使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法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
(六)、迂回法。
调解者有意识地避开要涉及的问题和核心问题,先选择一个易于向中心话题过渡、但看上去貌似与中心话题毫无联系的话题,循序渐进地向所要涉及的中心话题上引导,一旦时机成熟,在过渡到中心议题上来。
(七)、归谬法。
不直接反驳对方的错误,而是假设对方的观点言之有理,然后引申出一个连对方也不得不承认是荒谬的结论来,从而心甘情愿地放弃原有的错误观点和主张,引导其无条件地接受劝说者的观点。
(八)、宣泄法。
调解法官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应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的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在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
即调解法官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
在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的基础上,在进一步做心理疏导工作。
首先,当事人向调解法官宣泄;其次,当事人之间宣泄。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由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
九、隔离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
在调解中,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
一般可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
对于有些案件,调解法官不宜急于求成,适当搁置一段时间,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十、摊牌法。
案件经过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在宣判前,可以将合议或讨论的结果,透露给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消除其幻想,然后,法官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法一般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效,作出判决前适用,往往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