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同意的概念与其排除犯罪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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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二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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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事后存在的不利因素不影响中止的成立 2、停止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中止 3、能否完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第四讲 共同犯罪
• • • •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条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者希望或者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段论方法: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的情况 结 论——案件的决定
大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行为(M)是抢劫罪(P),
小前提——某甲的行为(S)是以暴力抢劫
财物的行为(M) ,

论——所以,某甲的行为(S)构成抢
劫罪(P)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大前提必须真实。 2、小前提也必须真实。 3、一次推理不能轻易得出无罪结论。 4、分析与综合相结合。
• 2、各共犯者明知自己在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 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 1、实行过限 • 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 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此行为仅由实施者本 人承担责任,不成立共同犯罪 • 2、共同过失 • 3、同时犯
• (三)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1、各共犯者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的犯 罪活动整体。 • 2、在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的场合,每个共犯 者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 • •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 A、实行行为 B、帮助行为 C、教唆行为 D、组织行为
二、认定共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 1、片面共犯问题 • 可以按间接正犯处理
• 2、承继的共同犯罪 • 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途加入进来,独自或与 原行为人一同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意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可以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同意制度的出现,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现代化,也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一、同意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同意必须是真实、自愿、知情、明确的,不能是被迫、欺骗、诱骗等非自愿的行为。

其次,同意必须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可,而不是对犯罪人的认可。

最后,同意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很多领域。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可以对犯罪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被害人同意了性行为,而且是在自愿、知情、明确的情况下,那么犯罪人的刑罚就会相应减轻。

除了性侵犯罪之外,同意制度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有应用。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如果被盗物主人同意犯罪人将被盗物品卖掉,那么犯罪人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盗窃罪。

同样,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同意犯罪人的行为,那么犯罪人的刑罚也会相应减轻。

三、同意制度的局限性尽管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同意制度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而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适用。

其次,同意制度只适用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而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代表被害人做出决定。

最后,同意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人的刑罚,而不能完全免除犯罪人的责任。

四、同意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未来,同意制度可能会在更多的犯罪行为中得到应用,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局限性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犯罪人的改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在人身损害情况下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一)承诺主体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

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

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

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

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

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

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

论被害人的认定


就应 有救 济 。 而有被 害就 必然有 被 害人 , 正 的“ ” 真 无被 害人犯 罪 ” vci esci )是不 存在 的 。对被 害 人 ( i mls r t me
实行 救济 , 首先 必须 明确 被害人 的权 利 , 以及他 ( ) 她 权利 受损 害 的状 况 , 这都 离 不开 对 被 害人 的认 定 。犯 罪
学。
基 金 项 目 : 文 是 作 者 主 持 的 国 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项 目《 事 被 害 人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研 究 》项 目编 号 :6 0 5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本 刑 ( 0X X 1)
的行为 构成 哪种罪 名 以及是 否应从 重处 罚 的前 提 。
收稿 日期 : O 1 3 1 2 l 一O — 4 作者 简 介 : 跃 军 ( 90 , , 南 东 安 人 , 国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兰 17 一) 男 湖 中 副 法 主
经济损 失数 额是 认定 经济犯 罪 的基 本 客观标 准 ; 害人 的受害 情 况 ( 被 害人 的危 害情 节 严 重 或情 节 恶劣 ) 被 对 是加 害行 为情节 严重 而构成 犯罪 的要 件 ; 害人 受 害 的法 定 情况 ( 定 危 害结 果 ) 过 失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被 法 是
J n 2 1 a ., 0 2
论 被 害 人 的认 定
兰跃 军
( 中国政 法 大学 诉讼 法学研 究 院, 北京 1 0 8 ) 0 0 8
摘 要 : 定 被 害 人 既 是 对 被 害 人 实行 救 济 、 障 被 害 人 人 权 的 前 提 , 是 防 止 “ 害 人 复 活 ” 象 发 生 、 障 无 辜 公 民 不 认 保 又 被 现 保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 [问题]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行为有那些? [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一)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1.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行为,表现为扭送人犯、监护、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根据本身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如医疗行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行为等。

(二)自救行为又称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三)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行为1.被害人承诺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权利人的自损行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人权益;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实施;并且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基于推定承诺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人的现实承诺,而推定被害人可能承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行为。

例如,邻居家人不在,家中起火时,为了救火破门而入的行为即是。

3.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自杀、自伤行为和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行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力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用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一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掌握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 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 的家属。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 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 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 伤。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社员赵某的行 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 罪。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 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愿望。
4、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 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 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 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 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斗 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当中,但通过 正当防卫并不能将其排除,应当视为不 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如:纵火犯向目标 纵火之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失火的危险 状态,此时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 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危害,因失去了适 时性,又称不适时防卫。
2.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 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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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的概念与其排除犯罪性的条件摘要:被害人同意,立足于“同意不生违法”的法谚,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概念。

通过基本概念的辨析与对其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分析,能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涉及被害人同意的定罪量刑的问题,也能更充分地保障被害人与行为人的权益。

在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性的条件中,被害人的同意能力、对处置法益的限制以及推定被害人同意的合理运用是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被害人同意问题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虽有不足之处,但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性;条件刑事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往往会遇到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做出侵害行为的情况。

此时,被害人同意是否能作为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条件,若能够,其构成要件又是什么,此为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害人同意问题只是略有涉及,但对被害人同意理论的深入理解,却是解决刑法实际问题的关键。

一、概述(一)被害人同意的历史来源被害人同意,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之权益,从而阻却侵害行为违法性的允诺。

被害人同意理论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在其著作《学说汇纂》第四十七卷中认为:“依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juria est,guae in volentem fiat)。

”[1]乌尔比安的学说逐渐演化为“同意不生违法”或者“得到承诺之行为不违法”的法谚。

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特定的侵害行为时,若该行为经过了权利人的同意,且产生了权利人意欲的行为结果,则行为的违法性就被排除。

换言之,该行为人不违法。

[2](二)被害人同意的概念辨析1、大陆法系的被害人同意。

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权利人经过允诺,以排除某些行为的违法性。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中,被害人同意建立在权利人允诺理论的基础上,分为“同意”与“承诺”两个内容。

“同意”,又称“合意”、关系人的同意,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成立就是以违背利益人的意愿为前提的犯罪构成中的允诺。

[3]其阻却的是行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不是违法性,事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概念。

如,《德国刑法典》“非法侵入住宅罪”第123条意义上的“入侵”,需要当事人以违背房主意志进入房屋为前提。

经过权利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此时权利人同意并不是阻却进入住宅行为的违法性,而是使该行为本身不满足该犯罪构成的要件。

“承诺”,又称被害人承诺,是指经过具体法益归属人的允诺,虽事实上遭受了损害,却仍可排除该行为违法性之情况。

如,行为人经被害人的允许对其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该行为虽已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被害人事前的允诺而丧失违法性,故这种意义上的“承诺”,是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类似的一种正当化事由。

2、我国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同意。

在我国,一般不对大陆法系被害人同意理论中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权利人同意”进行探讨,因为这种理论的前提是关于“同意”的系统的刑法典立法的支持。

我国现代刑法学理论中,着重研究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同意,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同列为正当化事由,并且“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是相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被害人同意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性的研究越来越体现出其内在价值,《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关注也间接说明了这一点。

二、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性的具体条件分析(一)主体要件1、“人”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刑法学中“犯罪人”也分为公民个人和单位。

公民个人作为被害人同意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但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被害人同意的主体呢?我国现行刑法承认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甚至有些犯罪只有单位为主体才可以构成(纯正的单位犯)。

这说明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单位有独立意志。

但单位作为被害人的情形下,有可能与国家利益或大多数人利益相联系,且鉴于“在公共法益场合,不存在有效的被害人同意”,所以当单位行使其意志做出被害人同意之时,应受到限制。

2、被害人的同意能力。

被害人同意的主体要件是指被害人做出同意的允诺时应具备的自身条件,即被害人的同意能力问题。

被害人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的生效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

认识能力,指被害人辨别事物的能力,对同意的内容、性质、效果能清晰判断。

控制能力,指被害人在清晰判断之下,凭自己的意志做出有效的允诺。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同意能力应同刑事责任能力相符,即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同意能力应为十六周岁,而针对特定的几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应为十四周岁。

比如《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条文消极规定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没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同意能力。

这正是立法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认识判断能力不能合理处理两性关系,而对其做出的保护。

还有学者认为,应借鉴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认定被害人是否有同意能力。

如,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有效同意;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做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做出有效同意。

以上说法有其合理性,但现实中又有不合理之处。

如:初中三年级男生甲(15岁),为追求同班女同学乙(16岁),允诺乙将其新买价值4000余元的名牌手机摔毁。

后二人感情破裂,甲以自己未成年无判断力为由,要求追究乙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若以刑事责任年龄为标准判断被害人同意能力,则甲男未满十六周岁确无同意能力,但若甲男家中富有、出手阔绰,处分几千元的财物是其生活常事,那对于乙女不免不公;若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认定被害人同意能力,甲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是否属于“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同意”范围,需要联系案件实际进行价值判断。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及交易安全,而权利人的同意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利于交易安全,甚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故不能完全适用于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原则上也不应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刑事责任能力为要件,而应根据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判断能力、生活背景等条件综合考量被害人是否具有同意能力。

“此为德国法上的通说,英美法基本上亦同此见解”。

[4]一般认为只要对特定事件具备成熟的判断,那么“未满十四周岁人仍可为有效之承诺,唯陷入酩酊状态之成年人,因欠缺辨别事理之能力,故其承诺无效。

”[5]被害人同意能力相对复杂,涉及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被害人同意能力的判断基础首先是法律的个别规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时,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衡量。

[6](二)主观要件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要件,指被害人在对行为人做出允诺时的主观心态。

该同意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独立承诺,而不能是在被欺骗、被威胁、被强迫的状态下做出同意。

[7]1、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独立性是指被害人做出同意是自我权衡的结果,未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和误导。

真实性是指被害人做出同意必须是基于自身真实的内心意思,没有虚假表示。

2、意思表示的自愿性。

意思表示的自愿性,意味着行为人进行欺骗、威胁、强迫而得到的被害人同意无效。

因为此种同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对被害人实际造成了其所不意欲的损害,否则,易出现行为人挟持、逼迫、欺骗被害人而排除自身违法性。

如,毫无自杀意图的甲欺骗乙与其结伴自杀,乙同意由甲先杀死自己,而甲在杀死乙后并没有自杀。

此时,乙的同意即是在被欺骗的状态下做出的,应视为乙的不同意。

3、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同意。

有观点认为,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同意,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做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同意。

[8]如,夏夜,甲男拦截乙女欲行不轨,在甲男使用暴力准备实施强奸时,乙女主动表示可给予甲男5000元,甲男遂放弃强奸。

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害人做出了同意,但这是基于一种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的退让,实际上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志,该同意并不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同意确为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希望放弃金钱利益而保全人身不受侵害,是真实自愿的被害人同意。

从被害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在一种法益即将受侵害而被害人主动放弃另一种法益保全自身的情况下,经过被害人同意后的行为若单独构成犯罪,对行为人的处罚未免过于严厉,将使其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心理,使被害人可能受到人身及财产的两重侵害。

所以,应当承认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同意排除违法性的合理性。

(三)客体要件——处置法益的限制犯罪客体的概念说明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犯罪客体要件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权益”[9]。

被害人可以通过同意来处分他的个人法益,这体现了被害人享有的自由和人权。

但被害人在行使自由处分法益时,应注意不违背社会公共的法益。

这要求立法对于被害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法益进行限制。

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可分为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

原则上,只有当被害人同意的内容针对的是单纯的个人法益时,才能作为有效的同意。

在犯罪构成要件涉及到多个法益时,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性的功能将受到限制,可以根据形势政策和立法选择来确定多个法益中的相对重大的“优势法益”,只有当被害人的同意指向“优势法益”时,才能排除违法性。

[10]如,安乐死问题中,被害人处置的是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这一个人法益,以躲避病痛的折磨。

但在社会法益层面,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是否应该为了病患舒适而允许其放弃个人法益,而破坏珍惜生命的社会法益呢?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上虽尚无对于被害人同意的系统规定,但在将来纳入被害人同意的有关规定时,为避免出现复数法益下的冲突,可采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法律允许被害人自由处置的个人法益的范围。

(四)时间要件被害人同意的时间要件,是指被害人做出同意允诺的时间应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做出同意后,行为人并不一定立即开始行为,在被害人做出同意和行为人行为之间往往有一段时间间隔。

在此间隔中,一些因素容易引发被害人改变原有同意的内容,甚至撤销原同意。

刑法原则上允许被害人对自己的个人法益进行处分,但某些法益对于被害人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不可轻易放弃。

被害人虽然有处分的自由,但也不应放弃对其的保护,尤其是被害人同意与行为人行为的间隔期间的保护。

在刑法理论上,“最终的意思具有更强的效力”,一般认为被害人同意须于行为实施之前、至迟于行为时做出,而且必须持续到法益侵害行为实施之时。

[11](五)形式要件被害人同意的形式要件,是指被害人同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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