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 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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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笔记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三)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犯罪学研究的落脚点,犯罪现象与原因研 究的目的。 犯罪控制:是国家运用专门力量,将犯罪 的量、质、结构等限定在可以承受范围之 内。 犯罪预防犯罪:社会力和专门性机构共同 运用综合性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减 少犯罪总量。
犯罪学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与控制
第二节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和功能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区别 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联 系 1、二者研究的“犯罪” 外延不同。 1、犯罪学推动刑法 学的发展。 2、二者研究的具体对 象和目的不同。 2、犯罪学的研究在 很大程度上也需以 3、研究方法不同。 刑法规范和刑法学 研究为基础。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一)二者研究的对象——犯罪的概念是一 致的。 (二)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是制定和实施 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基础 (三)从预防犯罪对策的角度来看,犯罪 学研究内容较刑事政策学广泛。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以行为被害确定犯罪内 容 (三)犯罪实质概念是预防犯罪意义上的概念

▉ 犯罪是一门学问 ▉ 犯罪是一类活法 ▉ 犯罪是一项投资 ▉ 犯罪是一种动力 ▉ 犯罪是一个平衡
▉ 犯罪是一宗罪恶
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狭义犯罪学概念 狭义犯罪学是指对犯罪发生的规律及其原因进行 研究的科学。 狭义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1、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学 2、犯罪社会学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犯罪学的功能

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一)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属于一 级学科,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 学、经济学等学科一样。 (二)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犯罪 学运用多学科知识研究犯罪,如法学、社 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是多学科交叉 发展的结果,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之一。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犯罪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人类发展中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使用,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以“criminological”为书名的著作,从此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名词逐渐被学术界接纳和采用。

犯罪学自产生以来并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犯罪学产生了很多个派别。

(参考张元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对此我们可以用辨析法来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一.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等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提升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深度。

这就自然的出现了对犯罪学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以犯罪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侦查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不同学科之间,既准确界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又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

这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外延有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在注意各种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不应当把各种界定犯罪学的观点看成是彼此孤立和相互排斥的。

因为凡是可以被称为“犯罪学”的理论,由于其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决定了其性质内容上必定具有统一性。

为了方便学习和研究,我采用了广义犯罪学观点。

具体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学(全网考)

犯罪学(全网考)

一、判断题1、犯罪学的体系是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系统的整体。

()2、《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

()3、白领犯罪是由杰出的美国老一辈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

()4、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犯罪分为八大类。

()5、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6、我国的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

()7、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将要指向犯罪所要侵犯的目标。

()8、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

()9、有罪过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10、近代世界最有影响的第一步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便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

()1、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不同。

()2、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3、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主张自由意志说。

()4、把染色体与犯罪联系起来的生物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

()5、早在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应予被害人以适当补偿。

()6、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总是一致的。

()7、犯罪学在我国得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

()8、刑罚预防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9、刑罚规定的不合理可能会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

()10、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加害者。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与刑法学的概念一致。

()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3、犯罪预防的可能性问题是一个关涉到犯罪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

()4、社会预防、心里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构成了我国预防犯罪的四道防线。

()5、刑罚预防的工具是刑法。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犯罪学作为犯罪现象的科学研究,对犯罪概念和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犯罪概念是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而犯罪属性是指犯罪现象的特征和定性特点。

在不同的犯罪学院系中,犯罪概念和属性也有所不同,下面将从几个常见的犯罪学院系的角度进行论述。

首先是正统派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个体行为,其基本概念是“行为人在违反社会规范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

在正统派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即其违反了社会共同认可的法律、道德或道义规范。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性,即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或知情,意图通过犯罪行为获利或满足自己的欲望。

第三,犯罪具有违法性,即其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最后,犯罪具有犯罪人的主观归责性,即犯罪行为应由犯罪人负有责任。

其次是社会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导致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群体行为”。

在社会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社会问题,其起因和发展与社会结构、社会环境有关,与个体行为的心理特征关系较小。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社会性,即犯罪行为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与人际关系和社会互动密切相关。

第三,犯罪具有社会归责性,即犯罪问题应该被当作社会问题来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

再次是心理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心理异常导致的行为,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精神错误或疾病”。

在心理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心理异常的产物,即犯罪人存在心理上的问题或缺陷,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控制和准确评估自己的行为。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心理性,即犯罪是在特定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与个体的心理过程和发展有直接关系。

第三,犯罪具有心理归责性,即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体的心理发展、心理健康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运用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知识。

最后是比较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跨国、跨地区、跨文化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各国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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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

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

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

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

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

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

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

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

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

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

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

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

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

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

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

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

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

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

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

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

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

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

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

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

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

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

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

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

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

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

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

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

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

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

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

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

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

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

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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