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鄂政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深入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三个一批”战略进展顺利,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接近尾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步伐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为巩固和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努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促进国有经济加快发展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开创新局面,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到2007年底,巩固和扩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成果,基本完成全省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到2008年底,重点推进非工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各类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市、州、县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任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苏政发[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2002年10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步伐,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大集团。
但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数量过多、分布不合理,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矛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从推进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下决心打好国有企业改革这场攻坚战。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江苏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与开放初期相比,国有企业依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与发展,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大混合所有制力度。
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有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既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又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宽混合所有制的限制条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非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
国有企业市场化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内容。
国家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独立运营、市场化决策的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运作。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
国家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力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益。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和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降低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加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应该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力度,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扶贫、环保、公益等领域的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加快国有企业与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通过加大混合所有制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加强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大对国有企业和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可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迈向良性发展轨道,为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宜府函〔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四届六次会议决定,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力和影响力,带动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实现我市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现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实现全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我市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财政税收的主要支柱,是推进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居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国有企业发展好坏直接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福祉,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全心全意培育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兴盛。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省委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大形势下,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辐射吸纳川滇黔的区域中心,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开放合作,增强吸引和承接产业转移,吸纳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的能力,带动中小企业配套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优势,进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在更大空间范围构建经济协作体系,确立我市在川滇黔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14日来源:新华网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汕府[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汕府[2004]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后国企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一)增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得失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国企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目前,我市国企改革工作与省内外先进城市比较差距还很大,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很远,这对我市经济格局的调整,国企职工境况的改善及全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振奋精神,齐心合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仗,争取用三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基本完成市直国企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
(二)树立科学发展改革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国企改革工作中要树立敢于突破的观念,大局观念,与时俱进的观念,公开、公平、公正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
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大国企改革力度。
凡是有利于生产力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及职工境况的改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改革,都要坚决支持,全力推进。
始终按照“坚定、沉着、耐心、细致”的原则,做好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排除障碍,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确保我市国企改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1. 引言国有企业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并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外因素,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2. 深度评估2.1 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因国有企业改革的背后存在诸多内因。
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相对僵化,决策过程不够高效,创新精神不够突出。
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腐败问题,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益低下。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多重困境,如规模过大、产能过剩、技术水平不高等。
这些内因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并有必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2.2 国有企业改革的外因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外因同样不容忽视。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各个行业,国有企业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增加,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3. 广度评估3.1 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或外资,提高市场化程度。
第二,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加强决策层面的灵活性与效率。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四,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和防控风险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运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3.2 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第一,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创新和效率的提升。
建立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治建设,提升其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腐败行为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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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三、妥善分流与安置改制企业的各类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社会保险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裁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分流方案,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应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付或预留一定经济补偿金。
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月均工资低于591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参照591元的标准执行。
(二)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聘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既可一次性地支付,也可以转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或作为新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
凡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应在充分尊重以上聘用人员意愿的前年下,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置或支付与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
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改制前,因伤、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与管理。
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及相关补助。
(五)企业改制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新企业管理或委托管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与职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在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保机构接受。
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由社保机构接受。
(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档案管理应移交劳动力市场,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4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关系转到职工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
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帮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资产的出售或股权转让以评保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一)鼓励处来投资者整体收购、控股国有企业。
凡一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30%(优惠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安置费用,下同);对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优惠10%。
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二)为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精神,对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在整体购买国有产(股)权时,优惠30%;凡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三)凡分拆改制、分块购买国有资产的,对购买者均实行一次性付款原则,并给予15%的优惠。
(四)购买者在收购国有产(股)权后,凡接收与安置原企业职工90%及以上的,按购买价优惠10%。
五、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二)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批准,可在5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改制后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改制企业以前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61号)规定的契税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不符合条件但纳入我市国有改制企业确定范围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凡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统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有关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改制方案、批文,按企业实际缴税额对改制企业拨付改制费用补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由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以上办法后,中心城区所在地国有企业改制缴纳的契税收入,市与区财政不实行2:8分成办法。
七、企业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要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工资、医疗费等,剩余部分由企业改制前所在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收取,用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企业发展。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可在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之间统一调配,用于企业改制与发展和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八、企业现有国有资产(包括转让收入)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按以下顺序对企业给以政府支持,直至补足为止:(一)企业原欠营运机构或主管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借款豁免,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二)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三)将改制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的售房资金(留足售房金额20%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部分),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四)将企业租用的房产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70%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30%支付给房产部门作为补偿;(五)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返投给企业。
九、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
改制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出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工商部门应以武汉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改制成本(一)资产评估应委托经国资、土地、房产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进行一资性全面评估,不得重复评估,资产评估审查实行联合办公,由市国资部门最终出具一次性确认(核准)文件。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原企业资产(股份),涉及产权交易的费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承受方可免应缴纳的费用。
(三)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按规定只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进行建设,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房换证工本费。
(四)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契税,代征部门不得重复计收。
(六)对于企业改制时以同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一个经济事项中连环投资或需要连续过户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可一次性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应加快股权重组工作,国有股权的重组及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我市原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武政发[2000]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武政办[2001]111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