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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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案件概述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土地等财产权利人因搬迁、拆除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拆迁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

为了规范拆迁案件的处理,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拆迁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拆迁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拆迁项目的公告拆迁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案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3)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4)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5.搬迁与拆除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标准进行搬迁。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单位在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

6.争议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强制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案件法律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不得擅自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作者:杨晶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2期摘要:导致城市拆迁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有必要从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约拆迁许可行政职权和强化对拆迁商拆迁行为的监管,以及通过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改善城市拆迁工作。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公共利益;安置补偿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城市房屋拆迁是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服务之举。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日益的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成因1、城镇规划缺乏宏观性有些城市规划不合理,调整频繁,缺乏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期规划,甚至出现随意性的问题。

城镇规划应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再分配的公正性,否则会出现居民搬回难,以及各种超出自身经济承载能力的形象工程等现象。

2、制度性障碍我国目前尚没有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

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给与拆迁补偿,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矛盾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并未对由于公共利益或开发盈利的需要进行拆迁加以区分的前提下,即认可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拆迁行为,甚至还规定了“强制拆迁”条款,显然违反了《宪法》、《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房屋所有权的精神。

因此,当新的《物权法》一出台,一下子就成为众多公民抵抗拆迁、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立法上的不足是导致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

3、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造成征地拆迁利益纠纷不断不论是现行的土地征用立法还是房屋拆迁立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必要前提都未能给予明确界定,标准的不明晰导致相关立法在征地拆迁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的处理办法包括获得了拆迁补偿的被拆迁方将获得的补偿款还给拆迁方,或者是被拆迁方、拆迁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等。

具体的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一方存在过错,那么就有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关于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1、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的处理办法包括获得了拆迁补偿的被拆迁方将获得的补偿款还给拆迁方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房屋拆迁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管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的方式使得他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形下签署房屋拆迁合同,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签署的拆迁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后期极有可能会引发拆迁民事纠纷。

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应急措施

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应急措施

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应急措施咱老百姓啊,有时候可能会遇到房屋拆迁这么个事儿。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弄不好就可能会有冲突产生呢。

那咱可得有点应对的招儿。

你说这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说要拆,心里肯定会有点不乐意呀,这很正常。

就好像你正吃着自己喜欢的美食呢,突然有人要抢走,你能乐意吗?这时候情绪上来了,冲突可能就来了。

那咋办呢?首先啊,咱得冷静,可别一冲动就不管不顾了。

你想想,冲动能解决啥问题呀?就好比你跟人吵架,吵完了问题还在那儿呢。

咱得好好想想,自己到底要啥,要求是不是合理。

别漫天要价,也别委屈了自己。

还有啊,和拆迁方沟通的时候,得讲礼貌。

别跟人家横眉竖眼的,那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呀。

就像你跟朋友聊天,你凶巴巴的,朋友还愿意跟你聊下去吗?咱得和声细语地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让人家知道咱的诉求。

要是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咱也不能怕。

这是咱的权益呀,得争取。

就跟拔河似的,你得使点劲。

但也别蛮干,得有理有据地去争。

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小摩擦,这时候可别火上浇油啊。

就好像锅里正煮着东西呢,你再倒点油进去,那不得噼里啪啦响个不停呀。

咱得学会退让一步,海阔天空嘛。

咱也可以找些帮手呀,比如找懂法律的朋友问问,看看自己有没有理。

这就跟你走路找个向导一样,能少走不少弯路呢。

你说要是真发生冲突了咋办?那可不能动手啊,动手能解决问题吗?不能呀!那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就像你去灭火,结果你拿了把油浇上去,火不就更大了嘛。

咱得学会用脑子,用智慧去解决问题。

这可不是一天两天能学会的,但咱可以慢慢练呀。

总之呢,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咱得冷静,得理智,得学会沟通和争取。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安稳嘛。

只要咱有理有据,就不怕解决不了问题。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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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核心内容: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分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而行政裁决、依法起诉是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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