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3)偶然防卫。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例如: 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 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 一无所知。
•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1.正当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 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 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 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 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 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 卫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二)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 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 1 、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 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 紧急避险。 • 2 、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 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 3 、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 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 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 三、无限防卫权 • 案例4:一天晚上,三人在工厂所办的补习班学习 结束后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 在哭泣。三人一起冲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 徒正在强奸一个姑娘,三人便冲了过去。正在作 案的歹徒跳了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其中一 人一脚踢飞,三人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 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 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课堂导入:邓玉娇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知识目标重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难点: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二、能力目标(一)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二)正确适用紧急避险三、德育目标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处罚:对臆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能一律排除责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过失,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能否预知。
能预知未知,过失犯。
不能,意外事件。
被告人陈某携1.2万外出购货,被巡逻便衣民警阮某、贺某怀疑,将陈某带到一个房间内,只将警官证晃了一下,便命令陈某脱衣服,陈某认为二者冒充警察抢劫,所以拿出小刀,乱划一气,结果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最后,陈某被制服,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1.陈某是否构成犯罪?2.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课堂互动A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动物的侵害能否适应正当防卫呢?B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防卫不适时1、一般地,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例外,虽未着手实施,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错过防卫时机。
3、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进行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危险情况时如何行使自卫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对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其合法性与必要性成为判断的关键要素。
紧急避险行为合法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危险威胁、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行为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紧急避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配送员,某天在工作中突然遭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他使用自己的快递包裹里的水果刀进行反击,并成功将歹徒制服。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超市保安员,她目睹一名顾客窃取商品并试图逃离超市。
为了阻止窃贼逃跑,小红使用腿部绳索绊倒窃贼,导致其受伤。
根据情况,小红虽然符合紧急避险的存在危险威胁和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的条件,但使用腿部绳索绊倒他人的方式并不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因此其行为不被认定为合法。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其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非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仅限于必要范围、防卫行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正当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正在路上行走,突然有一名陌生人拿刀冲过来欲抢劫其财物。
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小明立即对陌生人进行了推搡,并及时报警,最终成功防止了抢劫。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商店店主,她发现一名顾客偷走了商店里的商品。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1、比方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防止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相关法理]
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
果,但行为实施的实质目的是为了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或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因而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 犯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这样的行为
第一节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行为 直接面临说 综合说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已经形成了结果的时间 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
不法侵害制止时 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威胁法益
2002年6月7日晚8时许,李某与苏某、乔某在森林公园旁 的扎啤摊上喝酒,李、苏各喝了10几杯扎啤,乔喝了5、 6杯,6月8日凌晨1时许,李某出去方便,在森林公园西 侧10多米处,与正在行走的张某的肩膀碰了一下,两人 即产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一起,李喊苏、乔过来帮忙, 张某看来了帮手,就扭头往西跑,3人在后面追,当张跑 到森林公园西侧苗圃大门门口,准备爬上铁门翻过去, 当爬到铁门一半时,被乔拽了下来并绊倒在地,三人对 张的身体拳打脚踢,张躺在地上抱着头,三人对他头部、 身体又打又踹,在三人对其殴打的过程中,张用右手从 左腰拔出随身携带的铜把匕首,朝李的肚子捅了一刀, 李被捅后捂着肚子跪在地上,乔、苏停止殴打问李某怎 么了,张趁机逃跑了。匕首遗留在现场,现场还遗留了 张的手机、身份证、名片等物。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 之伤构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还 是纯粹的故意伤害?
例如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 离现场等、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侵害结果并 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等 不过,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行为虽已经既 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 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行正当防卫。 即被当场发现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 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 其所取得的财产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是两个常见的辩护理由。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进行限制,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迫于避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危险或财产危险时,为了达到合理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违反正常行为规范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同于正当防卫,其目的在于维护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直接对抗攻击者。
紧急避险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紧急性,即行为人存在无其他合理手段可选的情况下;②违背正常习俗或行为规范,但符合一般道德要求;③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人身或财产的危险;④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避免危险的主观故意。
举例来说,因火势来势凶猛,一名人们为了逃生而砸破了一家商铺的玻璃,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在紧急避险行为中,行为人虽然采取了违反行为规范的行动,但其行为是经过合理思考的,是在面临紧急情况下经过权衡利弊做出的选择。
紧急避险行为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随意滥用或滥用权力。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他人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而合理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自卫行为,其目的在于抵御正在进行的攻击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①必要性,即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选;②对抗性,即行为是在他人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③合理性,即行为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进行防卫;④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具有保护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故意。
举例来说,当遭到歹徒持械攻击时,一个普通人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就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其限度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面临攻击时,行为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但不能超出所需的范围,否则将涉嫌超越正当防卫的限度。
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

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第一章正当防卫1.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成立条件?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2.成立条件①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
★具体表现:1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3侵害现实存在4侵害通常是人所实施。
★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②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侵害之时,不能是事前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终止:1不法侵害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③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
④主观条件: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目的,为使有关财产、人身、其他利益免受进行的侵害。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1客观需要说2基本适应说3相当说较合理。
3.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①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且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
②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与避险过当一致。
★影响量刑因素:1防卫目的2过当程度3罪过形式4权益性质4. 无过当防卫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简述紧急避险概念与成立要件?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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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主观无恶性)
4.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假想防卫;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
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注意;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当同一标的物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债务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二是留置权人(债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债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