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辩护意见)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一、被告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基于被告可能存在未遂、从犯、涉嫌抢夺罪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抢劫罪的指控,向法庭提出如
下辩护意见:
1. 存在合理疑点
针对本案的抢劫罪指控,我们认为存在一些合理的疑点。
首先,被害人对于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与
该抢劫案有直接关联。
其次,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
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合理疑点进行更加深入
的调查和审查。
2. 证据不充分
针对本案的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其并不充分。
控方所提供的证
据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实施抢劫的物证,如现场的监控录像、物品
的指纹等。
同时,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撑抢劫罪的指控。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酌情考虑排
除不可靠证据。
3. 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
可能存在被告受到偏见和错误认定的情况。
被告在被扣留期间
遭受到不当的对待,可能导致其对案件的陈述存在误导和错误。
我
们要求法庭对任何可能存在的偏见和错误进行审查,并保证被告在
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合理疑点,证据不充分,以及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
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审查案
件细节,并依法公正裁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大家都知道抢劫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往往在抢劫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而在对抢劫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刑辩律师也是可以提出专业辩护词进行辩护的。
下面,小编带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最新范文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马xx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父亲马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马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马xx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女儿才三个月,父母年事已高,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在关注被告人马xx罪行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马xx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对有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无不同意见。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从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行为,而是三被告人和杨xxx、延xxx临时起意实施的。
所以,本案中主从犯的划分不能以谁是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来区分,应从犯罪过程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来区分。
其次,本案抢劫的提议者不是被告人马xx。
根据刘xxx的供述可知本案犯意的提出者是冯xxx,刘xxx第一次供述,卷第4页,“问:你们跟大车司机下钱是谁提出来的?答:是冯杰提出来的。
”根据马xx的供述,是三被告和杨xxx、延xxx在一起时,不知是谁无意中提出来的,大家都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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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一】:抢劫罪审讯长、审讯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懊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屡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展了全部赔偿,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抱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抱歉。
现已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可以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假设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展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细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入。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可以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入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可以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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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在尊重该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本辩护人认为: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第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李某涉嫌抢劫罪的有罪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程度
就检方的指控而论,其所依赖的证据是极其薄弱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虽然从控方的指控以及李某名下银行卡中有400万存款的事实可以表明李某具有的一定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就是行为人。
关于李某是否是行为人,检方提供的直接证据实质上只有一个,即李某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所作的单方供述。
而此单方供述还经过了李某的一次翻供。
除此之外控方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人证言能够直接指认李某犯抢劫罪,也没有人任何监控设备能够再现犯罪经过。
如此一来,李某的供述必须借助而且只能借助间接证据才可能被证明
不是谎言。
那么,本案的间接证据又是怎样的情况呢?李某在供述中称自己是作案人,以刀为凶器杀了被害人刘松以及购买汽油放火烧了XX一家的事实。
首先,根据其供述的地点公安机关找到了被害人刘松的尸体。
但是除了李某的供述之外,勘验现场笔录显示没有发现任何涉案物品足以证明凶器属于李某,因此也没有办法证明李某就是行为人。
其次,现场的15处血迹也仅是刘松所留,李某没有在现场留下任何行凶痕迹。
李某供述自己行凶之后将刀扔在路边,将银行卡和U顿也扔了,但是控方并没能找到上述涉案物品,李某所言是否属实不能证明。
因此,在证据意义上,李某的供述和本案的联系是薄弱而松散的。
李某的供述只能说明李某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了解,也与本案的被害人曾经有关联系,但是不能证明李某就是本案的行为人。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二、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首先,李某在犯罪动机上存疑。
针对杀害刘松的犯罪动机,李某在供述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其在供述中首先说自己是与刘松在离婚事宜上起了争执被刘松推了一把之后激情杀人,随后又说自己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