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7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号《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入库第三章前期开发与管护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运行协调机制,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产等进行动态监管。
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文物、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入库第五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西安市文物局

西安市文物局
《建设项目涉及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
登记表
收件日期:办件编号:
注意事项: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须填写此表
二、随同本登记表应附送下列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地址、用地面积等);
2、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包括《土地证》、《宗地成果表》等。
核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三、办理程序(10个工作日)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市文物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现场踏勘,符合勘探条件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组织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3、拟定考古调查、勘探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核;
4、报分管局长签发;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文物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27-29条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百科名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中的文献号为44800。
是一部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
从1990年4月20日开始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随着近年来考古工作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考古项目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
为了保证考古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考古成果的取得,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经费来源考古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经费考古项目的客户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在签订考古合同后,客户需提供项目经费。
2.政府拨款政府作为考古事业的主要支持者,在国家考古局的管理下,每年会对考古项目进行拨款。
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在财政预算中为考古项目设置专项经费。
3.募捐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经费来源,考古项目还可以进行募捐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为考古事业贡献力量。
经费分配针对考古项目经费的分配,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人员经费考古项目需要在实地进行勘探、发掘和研究,因此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人员,包括考古专家、技术人员、学生实习生等,他们的薪资和生活保障都需要由项目经费来支付。
2.设备耗材考古项目中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耗材,包括测绘仪器、排土机、挖掘机等,以及透明桶、筛子、绸布等,这些设备和耗材的购买、维护、保险都需要在项目经费中列入。
3.管理费用考古项目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的进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薪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等。
4.研究支出考古项目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编纂考古资料、出版考古成果图书、举行学术研讨会等,这些都需要在项目经费中留出一部分。
经费使用考古项目经费的使用应该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
各项费用需要进行审批、报销,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
结束语考古事业是文化遗产的守护者,也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见证者。
制定好经费方案,有利于推进考古工作的进行,为保护、挖掘、研究和传承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做出更大的贡献。
考古发掘协议书

合同编号:(2013)考第号西安市配合基建工程考古发掘协议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签订时间:二○一三年月日西安市配合基建工程考古发掘协议书甲方:乙方: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90]248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2012]02号文件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指导精神,基建项目中考古发掘工作由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承担。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该项目中考古发掘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责任:1、考古发掘工作进行前,甲方应与当地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排除可能干扰发掘工作的各种人为因素,以保证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2、考古发掘的土方由甲方承担。
甲方根据现场需要配备民工,并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对发掘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支护、加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考古发掘结束后如需回填,土方回填工作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土方开挖人员必须听从乙方人员指挥,如因甲方人员不听指挥或自身不慎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4、发掘现场的文物安全由甲方负责。
甲方必须设置专职保安,搭建安全看护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确保工地现场文物与人身安全。
二、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施工,科学发掘,精确记录,确保发掘质量。
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考古工作报告书。
2、发掘过程中,乙方应与甲方积极合作,合理安排,尽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把对甲方基建工程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乙方有责任对发掘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情况立即告知甲方,如因乙方工作指导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如塌方等),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发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有效工作日个。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
四、发掘费用与付款方式:1、取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规定,结合西安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取费标准,收取发掘费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 政〔X〕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为: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字(2021)X号)文件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根据《XX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护城河以内);(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XX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报请XX县文化和旅游局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助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市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2023年3月1日起,市域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每年1月份前,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联合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报请。
对已收储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文物局接到考古工作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文物勘探单位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
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00Oo平方米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累计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考古调查、勘探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需要发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惊天动地观后感范文五篇500字惊天动地观后感1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故事片《惊天动地》(八一电影制片厂摄制),真实再现了去年汶川大地震的历史场景,深情展示了全国军民万众一心抗震救灾的英雄壮举和焕发出的巨大精神力量,给观众带来视觉的震撼、心灵的冲击和精神的激励。
影片讲述的是我军某集团军摩托化步兵旅在进行信息化条件下作战训练演习中,突遇地震灾害,在通讯、交通中断,与上级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旅长唐新生毅然带领部队,视地震灾害为第一命令,视抢救人民生命为第一信号,历经艰难险阻,克服重重困难,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进行奋不顾身的生死救援。
在战区和前线指挥部领导下,与后续赶来的各军兵种部队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奋战,舍生忘死地营救映川中学师生和羌寨沟受围群众,成功地化解七顶山堰塞湖险情和化工厂次生灾害危机的动人故事。
影片以纪实的风格、平实的手法,从一个摩步旅官兵积极投入抗震救灾斗争为切入点,宽正面、大视野、全方位地展示了突发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社会生存环境带来的严重破坏,给人世间最宝贵的生命造成的摧毁打击。
更深刻地展示了在危难时刻,人们的生命所迸发出的强大力量,感受人性的尊严和人情的温暖。
刹那间房倒屋塌,一位母亲不顾自己安危,把一辆婴儿车抛出屋外,自己却被压倒在废墟里。
一位教师把惊恐的学生塞进讲台下,自己用身体掩护着同学的安全。
一位县委书记不顾自己家中受难,亲人失散,组织群众团结自救互救。
一对青年恋人为救灾奔忙,几次相遇却失之交臂。
在人民群众遭受危难之际,作为视人民利益重于自己生命、视人民为父母的人民的子弟兵,理所当然地冲锋在前,挽救人民群众于危难之中。
当孤立无助的灾区群众在凄风冷雨中看到远处漫过山冈的红旗,泣不成声地呼喊着:“解放军来了!”时,任何一个有情感、有血性的人都会为之动容。
影片注重把宏大叙事与细腻感人的细节有机结合,既表现了波澜壮阔、气壮山河的抗震救灾场景,如我军陆、海、空三军快速开进,长途奔袭驰援灾区,其中许多镜头都是在第一现场拍摄的真实宝贵的纪录片资料,示了我军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勇往直前的英雄气概。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考古勘探工作由陕西省文物局统一管理实施的公告-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考古勘探工作由陕西省文物局统一管理实施的公告
正文:
----------------------------------------------------------------------------------------------------------------------------------------------------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考古勘探工作
由陕西省文物局统一管理实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工作由陕西省文物局考古勘探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配合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陕西省文物局颁发的《陕西省考古勘探资质证》和《陕西省考古勘探领队资格证》。
二、考古勘探单位在联系考古勘探工作时,必须持有省文物局考古勘探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文物局配合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函》;签订考古勘探合同必须持有省文物局考古勘探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文物局配合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委托书》。
三、任何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其开展考古勘探工作,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考古勘探报告》等资料,省文物局将不予认可,也不能作为开具《施工通知》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陕西省文物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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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我市考古勘探工作,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城(棚)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增加考古勘探工作队伍力量,加大考古勘探工作开放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打破地域和体制限制,面向全国引进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予以公布,科学高效地完成考古勘探工作,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拟储备的土地,在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的重大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
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第六条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城棚改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前,由确定的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在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地块位置进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由提出考古勘探申请的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改造主体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委托方将考古勘探协议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完成相关地块的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确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现代坟墓迁移;
(三)考古勘探区域地表无建(构)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积,地表下无现代建筑基础、回填垃圾等障碍物;
(四)不存在妨碍考古勘探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九条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足15万平方米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
在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勘探期限。
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勘探报告。
考古勘探中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如需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原考古勘探委托方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考古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
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其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收储成本;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承担,列入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十二条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发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全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
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规范考古勘探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城(棚)改、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考古勘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如有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