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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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各级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参保登记和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村民公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第二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其它有关证件和资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存在22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5月西青区大寺镇(西青开发区)出现疫情进入封控状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全员带薪休假,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全厂累计停工16天,后因赶工期,导致超时加班现象的产生。

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决定结果2023年12月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

2023年12月19日,该单位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反复向用人单位宣传解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经深入调查了解,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法行为被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此次超时加班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的情形。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天津市社保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天津市社会保险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社会保险种类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参保居民,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制度。

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4.工伤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标准与基数天津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基数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缴费方式和时间天津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采取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具体缴费时间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社保待遇天津市社会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赔偿和生育津贴等。

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程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查询。

总之,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对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天津小时工工资标准

天津小时工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小时工作为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对于小时工的工资标准,很多人仍然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将就天津市小时工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广大小时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小时工的工资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目前,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

因此,天津市的小时工工资标准也应当不低于20元每小时。

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小时工,无论是服务业、制造业还是建筑业,都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其次,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天津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小时工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目前,天津市的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倍。

也就是说,小时工在加班时,每小时的工资应当不低于30元。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小时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低于标准的加班工资来剥削劳动者。

此外,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天津市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小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社会保险的缴纳,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小时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最后,需要提醒小时工注意的是,虽然天津市有相关的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

因此,小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天津市的小时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20元每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小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小时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津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津财社〔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社会保险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推进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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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原创版)
目录
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旨在为劳动者在年老时提供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受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保障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在遇到困难时可以获得国家的帮助和补偿,减轻其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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