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市不动产登记局破解审批环节多、时限过长和重复跑等问题六项措施

市不动产登记局破解审批环节多、时限过长和重复跑等问题六项措施不动产登记局每次登记都要等很久、手续繁杂,造成很多人怨声载道,我们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你有什么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市不动产登记局破解审批环节多、时限过长和重复跑等问题六项措施。
一是建立“一窗受理”综合窗口。
该局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调整窗口布局,整合审批资源,设置了“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即涉税交易类“三联办窗口”、非税抵押类“两联办窗口”和不动产登记类“独立业务窗口”。
“一窗受理”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信息化录入,按部门要件目录分别推送至房产交易和税务部门,由相关部门后台同步办理。
办理完毕后,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产权证书(证明)或采取自愿原则邮寄送达,实现了“一次取号、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快递送达”的“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
二是实现申报材料共享。
该局会同房产交易和税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申报材料进行了精简合并,使群众由原来向不动产和房产、税务分别提交两份相同资料,整合为提交一份资料,部门窗口之间不同办理环节需要确认材料时,一律通过材料互认和内部流转共享完成,既提高了办理效率,也节约了群众的办事成本。
三是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由20 个工作日缩短至 5 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和一般登记由 10 个工作日缩短至 7 个工作日;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比较复杂的登记事项由 30 个工作日缩短至 12 个工作日;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实现即时办理。
四是积极开展咨询引导服务。
为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该局设立综合咨询服务台和业务引导窗口。
综合咨询服务台由不动产登记、房产交易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为群众咨询提供一次性全面解答。
业务引导窗口将原有的房产和土地查档、配图等业务合并内置,协助指导群众填写表格、备齐申请资料等,并做好引导服务。
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试行的第一步是预检。
在交易登记大厅入口附近设置预检台,也称总咨询台。
预检台配备人员和业务申请表及样表,以及联办业务告知单。
预检人员需要询问申请人需办理的业务类别,检查申请材料的格式和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应申请表。
满足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办件号码,不满足要求的需要补充相应材料。
第二步是综合窗口预收件或登记窗口受理。
涉及登记与交易税收联办的申请由综合窗口进行预收件,仅涉及登记的申请则由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受理。
综合窗口预收件需要登记人员负责询问申请人需申请的事项,并清点、收取申请材料。
现场支持的税务人员则需要协助登记人员即时对收取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申请,综合窗口预收件后,税收件袋即时转税务部门,并通知申请人当场缴税;不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申请,则由税务人员定期签收、领取。
交易件袋按要求转房屋状况查询人员,做好签收。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启用申请资料扫描和推送功能。
综合窗口将收到一份申请资料,并将其扫描并推送到交易税务登记审核部门。
同时,已提取的相关字段信息也将一并推送。
纸质资料将由登记部门统一存档。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畅,各区应根据业务量配置专人进行扫描工作,并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进行扫描,以便信息及时推送。
在房屋状况查询审核方面,我们目前要求查询人员在领取件袋后,及时将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录入系统。
对于当日上午(或下午)收取的件袋,录入时间应在当日上午12点(或下午下班前)之前,以便系统能够定时进行核心比对。
对于每日12点前录入的件袋,我们要求在下午下班前完成审核并出具结果。
对于下班前录入的件袋,我们要求在次日12点之前完成审核并出具结果。
如果查询结果有异议,我们要力争在收件之时起的23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分别反馈给登记和税务审核部门。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启用房屋状况查询结果线上反馈功能。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图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一)人员及设备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
(二)整理汇总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目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
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
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
所以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
(倒排工期和详细工期表由实施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列出)(四)按步实施根据以上方案及工期表,项目按部就班进行实施。
房产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房产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资料准备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不动产权证
2.申请提交
(1)持有者向房管部门提交合一办理申请(2)提交所有必要资料
二、材料审核
1.房管部门初审
(1)核对提交的资料
(2)初步审查资料完整性
2.土地部门审核
(1)核对土地使用证
(2)确认土地使用权状况
3.不动产部门审核
(1)核对不动产权证
(2)确认不动产权状况
三、流程审批
1.土地部门审批
(1)土地使用权确认
(2)签发土地使用证
2.不动产部门审批
(1)不动产权确认
(2)签发不动产权证
3.房管部门审批
(1)合并三证
(2)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四、结果领取
1.通知领取
(1)房管部门通知申请者领取新证
(2)指定领取时间和地点
2.领取证件
(1)申请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演示教学
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一、受理范围三联办(交易+税务+登记)业务,主要受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二、登记流程(一)资料准备(预审)l、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提供咨询和引导;2、不动产登记信息人工查询或自助查询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住房证明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查询并出具证明;3、不动产登记信息预审窗口现场办理系统数据对接;4、房屋测绘窗口负责存量房楼盘表建立及房屋平面图的绘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所需房屋测绘成果;5、土地测绘窗口负责信息系统房地数据挂接、绘制宗地图、合成业务所需房地平面图;6、依照登记法定材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收集和整理、清点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发专用资料袋统一收存,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二)自助取号在导服台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业务类别实名自助取号;(三)登记受理1、联办窗口登记人员负责叫号并统一收件,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对;2、对申请人登记、交易、涉税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统一询问笔录;3、将全部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交易人员办理合同网签,核对权利人身份,现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因交易与登记部门系统数据暂时无法推送,对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屋转让业务的,由窗口交易人员采用统一模版打印制式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4、窗口交易人员对有关资料建档,并将已经签字确认的存量房转让合同连同其它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税务人员征税;5、窗口税务人员根据房屋转让信息由系统自动确认交易价格(车库和柴房交易价格可以提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现场打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核定通知单》交房屋转让当事人签字确认;6、窗口税务人员根据纳税资料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7、申请人完税后,由税务复核人员对计税依据、税票、税率、税额进行复核并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8、由窗口税务人员将完税凭证连同全部登记资料一并回转至联办窗口登记人员,经查验无误后启动申请,现场扫描各类材料要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和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1 登记的一般程序1.1.1 依申请登记程序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1.2 依嘱托登记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嘱托;(二)接受嘱托;(三)审核;(四)登簿。
1.1.3 依职权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启动;(二)审核;(三)登簿。
1.2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2.1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1.2.2 申请材料格式1.2.2.1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1.2.2.2 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2 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1.2.2.3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1.2.2.4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2 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3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1.2.2.5 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权属、用途、地上附着物和地下附着物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不动产的权属和其他相关信息,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的内容和调档流程。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的内容1.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登记机关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证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不动产查册结果:登记机关出具的不动产查册材料,用以证明该不动产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不动产状况。
3.土地使用权证书:若不动产为土地使用权,则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4.产权证书:若不动产为房屋、建筑物等,则需提供产权证书,证明该房屋或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5.抵押证明:若该不动产存在抵押情况,则需提供相应的抵押证明文件,证明该不动产的抵押情况。
6.查封证明:若该不动产存在查封情况,则需提供相应的查封证明文件,证明该不动产的查封情况。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档件的调档流程1.准备调档材料: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准备符合要求的调档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2.提交申请:将调档材料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缴纳相关费用。
3.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进行办理手续,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材料、核实权属等。
4.调档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相关手续后,发出调档通知,通知社区(或相关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进行调档。
5.调档确认:社区(或相关单位)收到调档通知后,核对不动产登记原件后进行确认并出具调档证明。
6.补正材料(如有需要):若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则需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
7.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当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关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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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受理范围
三联办(交易+税务+登记)业务,主要受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二、登记流程
(一)资料准备(预审)
l、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与办理流程提供咨询与引导;
2、不动产登记信息人工查询或自助查询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住房证明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查询并出具证明;
3、不动产登记信息预审窗口现场办理系统数据对接;
4、房屋测绘窗口负责存量房楼盘表建立及房屋平面图的绘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所需房屋测绘成果;
5、土地测绘窗口负责信息系统房地数据挂接、绘制宗地图、合成业务所需房地平面图;
6、依照登记法定材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收集与整理、清点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发专用资料袋统一收存,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
(二)自助取号
在导服台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业务类别实名自助取号;
(三)登记受理
1、联办窗口登记人员负责叫号并统一收件,对申请主体与申请
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对;
2、对申请人登记、交易、涉税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统一询问笔录;
3、将全部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交易人员办理合同网签,核对权利人身份,现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因交易与登记部门系统数据暂时无法推送,对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屋转让业务的,由窗口交易人员采用统一模版打印制式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
4、窗口交易人员对有关资料建档,并将已经签字确认的存量房转让合同连同其它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税务人员征税;
5、窗口税务人员根据房屋转让信息由系统自动确认交易价格(车库与柴房交易价格可以提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现场打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核定通知单》交房屋转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6、窗口税务人员根据纳税资料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
7、申请人完税后,由税务复核人员对计税依据、税票、税率、税额进行复核并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
8、由窗口税务人员将完税凭证连同全部登记资料一并回转至联办窗口登记人员,经查验无误后启动申请,现场扫描各类材料要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
(四)登记审核
1、由联办窗口受理人员签署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2、由登记中心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3、由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核定意见;
(五)登簿、制证
由权证科制证人员进行登簿并制证;
(六)收费、发证、归档
三、资料要件
联办窗口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存量房买卖双方自拟定的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转让方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应当分别提供)原件;
4、房地平面图原件;
5、各类房屋转让税费发票原件(税务部门提供);
6、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交易部门提供);
7、存量房买卖双方均属已婚的提供各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本人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8、房屋赠与、继承的需提供赠与或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拟交易的存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且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需提供转让房屋的原始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0、申请人(房屋受让人)委托代理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人委托代理人处分房屋的,提供已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注:为减少重复性资料收件,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对于联办窗口收取与扫描的共性资料,交易、税务部门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查阅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