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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公告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9
【摘要】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规定,现就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下称《督察证》)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督察证》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旧版《督察证》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关于停止使用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J], ;
2.5月1日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省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的公告粤府函[2020]319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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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粤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粤司办〔2022〕13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三章配发种类及标准第四章配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前做好供应配发计划,严格按照实际执法人数、标准额度和指导价格等编制经费预算。

第五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手机安卓版App使用手册资料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手机安卓版App使用手册资料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手机安卓版App使用手册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1日1.手机app登录在wifi或GPRS打开的情况下,打开手机app,输入账号密码即可登录手机app。

如图1。

2.手机App说明移动智能终端子系统APP应用程序,支持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移动智能终端安装完应用程序后,便可以使用“终端定位传送”、“历史违章查询”、“疑似非营黑名单查询”、“信息提醒”等功能。

如图2。

图1 图2辆3.1.黑名单车辆功能介绍执法人员可以对执法过程中,需要全局注意监管的对象录入黑名单,执法人员可以使用android智能终端的APP,实时查看黑名单。

3.2.添加黑名单车辆通过执法系统添加黑名单。

如图3。

○1登录系统后,打开黑名单车辆管理。

○2点击“添加”按钮,填写黑名单车辆信息。

3.3.查询黑名单车辆○1打开手机菜单键,点击“位置上传开启”,如图4。

○2位置上传开启后,黑名单车辆的信息就会同步到手机上,点击相应的车辆就可以看到登记的信息。

如图5。

图3 图4 图5位置用于查询旅游包车、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实时位置(简称:两客一危)。

○1输入上述车辆的车牌号码,点击查询。

○2可以查询车辆的实时位置及运政信息。

5.查看推送消息○1外勤执法员开启手机app开启位置上传,如图4。

○2领导或高度人员通过执法系统,向外勤执法员发送调度信息,如图7。

○3外勤执法员打开“查看推送信息”查看调度信息,如图8。

图6图7 图86.案件辅助功能案件辅助功能包括了运政案件录入,路政案件录入,违章历史查询,从业人员查询,经营业户查询,经营车辆查询,港口企业许可证查询,水运企业许可证查询,船舶营业证查询。

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运政信息核查。

如图9。

6.1.登记道路运政案件用于录入道路政案件。

录入基础信息后,保存为案件即可,如图10。

图9图106.2.登记公路运政案件用于录入道路政案件。

录入基础信息后,保存为案件即可,如图11。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7-6-9执行日期:1997-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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