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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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本)
建设单位 : 深 圳 市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环评单位 : 中 铁 二 院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8 年 1 月 深圳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工程线路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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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1.3.4 技术导则及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24-2014); 8、《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2008); 10、《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11、《城市轨道交通振动和噪声控制简明手册》; 12、《 环 境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导 则 》( HJ2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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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出租小汽 17842 辆,增长 7.5%。全年公共汽车客运总量 22.42 亿人次,减少 8.9%, 轨道交通线路长度 285 公里,增加 108 公里,轨道交通客运总量 12.97 亿人次,增 长 15.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5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决定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15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10日。


本决定自2016年2月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标签: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一、国家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1.1环境保护法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1.2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意义及范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1.3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

1.3.1四大划定原则①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②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③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发展布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深宝府〔2021〕1号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规划主管部门,主任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其他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应当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作为生态线管理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街道办以市规划主管部门2021年底的清查结果为依据,对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和确认,并对核实的结果负责(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整理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环境保护和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整理结果,在2个月内完成对线内已建成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成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环境影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发展权_空间管制与规划协同_林坚

土地发展权_空间管制与规划协同_林坚

【摘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城 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生态功能区划四类空间规划各具特点,共同发展 趋势是强化空间管制。各自职能分工上,城乡规 划是“一书三证管建设”、土地规划是“三线两 界保资源”、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策区划管协 调”、生态功能区划是“功能分区保本底”,实 质都是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空间管制。结合我国土 地所有制的特点,业已形成“隐性”、“国有” 的两级土地发展权体系,直接影响各类空间规划 的“责”“权”定位。现阶段,空间规划协调难 问题突出,走向规划协同是大趋势,关键在于共 同责任下的协作配合,城乡规划也应加强层级衔 接,明晰工作者角色定位,重视土地权益,关注 乡村地区以及各类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 利用。 【关键词】空间规划;土地发展权;空间管制; 规划协同
现阶段,我国空间规划具有法律、制度基 础、涉及全局又分属不同部门主管的主要有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 态功能区划四类,客观存在横纵难协调的问题, 如规划目标、布局规模、分类标准不一致,乡村 系统、土地产权问题考虑不足等[1~3]。为此,本 文针对上述四类空间规划展开讨论,在剖析各自 发展态势、基本特点和规划实质的基础上,探讨 空间规划协同面临的问题及出路,并指出未来城 乡规划发展需要关注的问题。
面临巨大的挑战,因为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
在法律或政府文件中明确并具有全局影响的空 调控始终无法决定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也无法
间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 代替市场参与主体做出经济行为的决策选择,因
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它们横向由住 此,土地规划在无法确定“种什么”、“建什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 么”的情况下,将管理思路转向“能不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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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1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

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
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
(9)《深圳市蓝线规划》
(10)《深圳市黄线规划》
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

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
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优化调整内容
本次对生态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包括调入和调出两方面的工作:
(1)调入。

即依据各层次规划分析及权属核查,将有利于强化城市生态功能的部分线外用地进一步纳入生态线内,以合理增加生态线控制范围。

(2)调出。

一方面将国家、省、市重大建设确需占用生态线内用地的项目用地调出生态线;另一方面为适当化解生态线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将2005年11月1日之前被划入生态线的现状集中成片的建成工业区用地调出生态线,适当缩减生态线控制范围。

第六条优化调整原则
(1)保护生态,控制线内总量规模不减。

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和加强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

同时,通过调入调出用地的占补平衡,严格控制我市生态线内用地总量规模不减少。

(2)提升质量,保障生态系统结构完整。

对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进行刚性保护,保障生态系统完整。

同时,通过将植被覆盖条件良好、生态价值较高的用地纳入生态线范围内,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线的生态价值与环境质量。

(3)实事求是,化解突出发展矛盾。

尊重历史、分类分时,客观合理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重点解决《管理规定》实施前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优先将非农用地、征返地从生态线范围内调出。

(4)科学发展,衔接相关法定规划。

重点强调与相关法定规划的协调,紧密衔接《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法定图则及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等相关法定规划,使生态线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在此基础上,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的土地供给和保障,特别是为我市的公益性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空间支持。

第七条优化调整标准
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基层社区发展、公益性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对照相关法定规划,确定“调入”和“调出”生态线用地的具体标准。

调入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紧邻生态线,且空间上与原生态线连续;(2)现状植被良好或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生态价值较好;(3)相关法定规划所确定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旅游用地或公园绿地。

调出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2005年生态线划定前已基本建成,集中成片且紧邻城市建成区;(2)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蓝线、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区域,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3)位于生态线边缘,不影响其结构完整性和空间连续性。

第八条优化调整方案
本次优化调整方案在保证全市生态线范围内土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调入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山体林地和公园绿地,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调出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建成的
工业区、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亦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

其中,本次优化调整方案中宝安区调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约5.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5.87平方公里;光明新区调出用地约2.44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2.7平方公里;龙岗区调出用地约3.5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坪山新区调出用地约0.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8平方公里;原特区内调出用地约0.6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83平方公里;此外还包括保障市重大项目建设所需调出用地约2.1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3平方公里。

第九条本方案成果由文本、图纸及附件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本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同时公布生效,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界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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