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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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允许一些特定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的诉讼。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社会矛盾、治理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让环境保护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环境诉讼,但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环境责任认定难度大、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担责和修复难以有效实现。

此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与环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对案件程序的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一些公共利益受损较大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真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出现失职渎职的情况。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制度,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往往是由相关机构和法官来处理。

这导致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容易被个别利益团体操纵和利用。

因此,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支持。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

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律规定缺失或政策支持不足而无法进行。

例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g v.n. 0 4一l o c 20 4— 2.

有 学 者将 环 境 权 定 义 为 : 公 民享 有 的 在 于 不 被 污染 和破 “ 坏 的 环境 中生 存 及 利 用 环 境 资 源 的 权 利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含 义 : 利 主 体 包 括 当代 人 和后 代 人 : 利 对 象包 括人 类 环 境 整 权 权 体 。 包 括 天然 环 境 要 素 和人 为 环 境 要 素 , 包 括 各 环 境 要 素 既 又
境 民事公 益 、 机 制 的 思 考 。 斥讼 关 于原 告 资 格 的探 索 ( ) 法 上 “ 境 权 ” 肯 定 一 立 环 的
一பைடு நூலகம்
公 民在诉 讼 意志 上 很 少 会 受 到 干扰 ,比较 敢 于 举 起 公益 诉 讼 大 旗 , 护 自身 的 环 境生 存空 间 , 以公 民提 起 环 境 民事 维 所 诉 讼 模 式 有 着很 大 的 优 越性 。 问题 是 , 国 目前 的诉 讼 原告 但 我 资 格 只 赋予 有 “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民 。这 一 规 定 将 许 多有 着 直 公 正 义 感 的但 不能 证 明 利益 被 直 接 侵 害 的 公 民拒 之 司法 门 外 。 所 以当 我们 面临 环 境 危 机 的 时 候 ,我 们 应 当发 挥公 民诉 讼 的 力 量 , 公 民 成 为环 境 保 护 中 的生 力 军 。所 以 , 议 修 改 民事 让 建 诉 讼 法 和行 政 诉 讼 法 , 消对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不适 当的 限 制 , 取 将 我 国 《 境 保 护法 》 六 条 的规 定 真正 落 到 实 处 . 环 第 . 2环 保 部 门 和社 会 团体 . 在 环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中 , 除 了我 们 一 般 意 义上 的公 民可 以成 为原 告 外 , 利 主 张 者 还 可 以 为环 保 部 门。 因 为 , 民诉 权 公 讼 会 因 为 其 本身 的一 些 局 限 性 . 对专 业 知 识 了解 不 够 , 如 主观 色彩 过 强 而 偏离 客 观 事 实 等 . 导致 不 能 很 好 地保 护 环 境 利 益 。 所 以公 民诉 讼 有 时 虽 有 心 而无 力 。 时 , 保 部 门 因其 特殊 的 此 环 环 境 管 理职 责 ,成 为 提 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上 好 选 择 。在 诉 讼 中, 证据 是 关 键 。公 民举 证有 时 候 非 常 困难 。但 环 保 部 门作 为 环 境 管 理者 , 握 了采 集 证 据 的 技 术 手 段 和监 测 工 具 , 及 时 掌 能 有 效 地 采集 证 据 , 及 时 、 直 接 地发 现 侵 害行 为。 以 , 最 最 所 环保 部 门 在 承担 诉 讼 举 证责 任 时 最 为有 利 。 当然 , 政 府环 保 组织 非 也 应 当是 环 境 公 益 诉讼 不 可 缺少 的主 体 。 因 为 同为 专 业 组织 的 他们 . 以不 受 行 政 的 干扰 可 3检 察 院 . 检 察 机 关 在 环 境 民 事公 益 中 的诉 讼 权 问 题 ,早 已成 为学 者 热烈 探 讨 的 议 题 。在我 国 的司 法 实践 中 . 已经 开始 了 有益 都 的探 索 。如 2 0 年 ,乐 陵市 人 民检 察 院诉 范某 非 法 小炼 油项 03 目 :0 4 5 I 2 0 年 月 2日, 四川 省 资阳 市 雁 江 区检 察 院 对 严 重 污染 的8 石 材 厂 送 达 了检 察 建 议 书 , 告 诫 这 些 企业 . 不 积 极 家 并 若 治 理 污 染 , 对 其依 法 提 起 民事公 诉 。 20 年 l月 , I 检 将  ̄ 04 2 四J省 l 察 院 民 事行 政 检 察 部 设 立 “ 益 诉 讼 人 ” 度 , 定 为 保 护 国 公 制 规 家 和 集 体 公共 利 益 ,除 属 当 事 人 处分 权 内的 案 件 和纯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纠 纷 的案 件 外 , 察 机关 均 可 支持 起 诉 。 几个 由检 察 检 这 院 提 起 的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 , 以检 察 院最 终 胜 诉 告终 。 在 我 国 , 察 机 关作 为 国家 法 律 监督 机关 , 检 负有 监 督 法 律 正确实施的职责 , 既不属于立法机关 , 不同于行政机关 , 它 又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我们要在扩建 、 完善现有 以光缆 为主 体的基础传输 网和推 络广 告未来 的发展 空 间远 比传统媒 体要大 , 但是 , 在其局 限性 进基本 电信普遍服务 的同时, 大力开 发和 利用 当代最新通信 与 同样很明显, 对于网络广告的发展 尚不能盲 目乐观 。 信 息技术成果 , 加速建 设一个覆 盖全 国的大容量 、 安全可靠 的

告的资格 不仅仅 限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在环境公益诉 讼中 , 受到侵害 的是环境 公共利 益 , 原告可 能并未造成直接 对
1 .环境公益诉讼 概念 及特 点
公益诉讼是 2 0世纪 6 O年代 , 国在经历 剧烈的社会变革 损失, 由于公 共利益 的重要性 与私益 的相 关性, 允许其提 美 但 仍 后广泛使 用的一个术语 。它通 常是指 组织或 个人针对 损害 国 起 诉 讼 。 家、 社会 或不特 定多数 人利 益的行为 , 向法院提 出指控 , 并提请
早制 定切实可行 的措施 和手段 , 为网络广 告制 订出必要的“ 游 在这方 面, 美国的经验可 以借鉴 。19 9 8年 5月 l 4日, 几经 戏规则 ”给网络消费者撑起一把“ , 保护伞 ” 。制定网络广告管理 修改 的 I tr e n e n t免税 法案在 美 国参议 院商 业委员 会 以 4 票 办法等专 门性 的法律法 规和网络广告 的监管方式和方法, 1 在技 对 0票的优势通过, 为美 国本土 企业铺平 了电子 商务的发展道 术上对 网络广告像“ 雷达 ” 一样进行 跟踪 , 进行全程 、 透彻 的监 路。美 国的第三方认证系统 的第三方服务软件 除了可 以监测到 控 。 对一 些涉 网工商企业 的经营 范围、 经营规模 、 经营方式等进 浏览率外, 还可监测到违反 国家规 定的一些广告 , 如烟草 、 色情 行经常性 的检查 , 同时, 化对企业 信息化程度 、 强 网络设 置、 网 或暴力等 。在我 国, 网络 广告的管理 已引起 国家的重视 , 国电 上交易等情况进行 调查 了解, 我 分析 论证 , 以有效的技术措施 , 对 子商务的各项 政策 、法 律与法规 及各种 标准正在 加紧制 定当 网络 广 告 进 行 全 方位 监 督 和 管 理 。 总之 , 网络广 告要想得到长足 的发展 , 了具备政府 、 除 法律 门, 还需 要政府 、 网络广 告代理 商和 网站 经营者 的共 同参 与与 以及技 术等外部 支持外 ,还必须 具备健全 的广 告整合营销体 积极配合。 系, 能够提 供丰富的咨询— — 企业形象 、 品、 产 电子商务解决 3 .加快我国 网络技术的发展, 努力拓 宽网络广告 的范 围 方案 , 帮助 企业 进行网络活动和策划 、 品、 产 市场 网络调查 。网 中。但还不够 , 因为网络广告监管工 作的执行不能光靠 政府部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1. 引言公益诉讼是指由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行为。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加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一种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强。

通过公益诉讼,公民、社会组织等可以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众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迫使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侵害。

公益诉讼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代表众多消费者维权,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产品质量。

4.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现象和社会不公,而公益诉讼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支持和救济,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5. 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公益诉讼对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现实意义。

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裁量权,增加司法机关在公共事务中的决策权和审判权,实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能和执行力,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

6.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是多维的。

公益诉讼有助于实现法律权力的制衡,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弥补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实现民主权利的保障。

再次,公益诉讼对提升社会信任、建立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增强社会团结和凝聚力。

总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还体现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局中。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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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该法对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情形没有设计相应的外部监督制度,客观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不平衡。

借鉴欧美国家主要由公民或环保团体针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并理顺公共环境事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标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环保团体;政府失灵;监督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我国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特色是,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为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遗憾的是,对于地方政府疏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新《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

该法第58条被人们誉为“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并被寄予应对环境危机时代诸多环境问题的热切期望,但就这一法条的实质内容而言,应当对这个美誉打个问号。

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环保组织依据该法第58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普遍高涨,但将政府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制范畴尚存在法解释学上的障碍。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将环保组织排除在了原告范围之外,这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

对照国外比较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如何将新《环境保护法》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理念付诸实践,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1.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局限性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该法条的具体内容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将该法条的内容理解为环境公益訴讼的诉因和环保团体的原告资格两部分,其中诉因限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包含在此诉因内,从文义解释角度难以得出结论。

现实生活中,不仅企业和其他私主体在生产、经营、生活中排放污染物等活动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为环境管制者的政府在管理上的乱作为和执法懈怠也会带来章楚加,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上海200030)。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

①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应当不仅适用于私主体,而且适用于对地方环境质量负有法定职责的地方政府,但遗憾的是,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并没有为公民和环保团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2.新《行政诉讼法》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新《环境保护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存在不足,新《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对环境公益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缺失。

根据我国《立法法》,对于涉及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进行审查时,程序上依据《行政诉讼法》。

遗憾的是,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在修订过程中,虽然专家意见稿中提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学界希望借修法之契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入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时机不成熟为由,在最终出台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这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造成了客观上的障碍。

从我国目前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各地环境资源法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基本上采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但审判程序依旧实行“三审分立”的原则,对于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程序依据新《行政诉讼法》。

有学者认为,应当对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作扩大解释,将有损环境的违法行政行为理解为该法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一种。

②但是,在新《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即使对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作扩大解释,也难以实现相应的行政司法救济。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之审视1.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从2007年年底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全国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至2014年12月,我国法院系统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件。

③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迅速,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5年1—11月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全国法院就受理了4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

④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极少,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中的不平衡格局凸显。

2.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如前文所述,在法律制度供给层面,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和新《行政诉讼法》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从司法受案层面看,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皆由检察机关提起,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虽有助于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但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理性互动形式,是对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足时的一种弥补,因而在肯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备正当性的同时,还要对环保团体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进行考量。

检察机关的主业是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预防腐败等,将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行为,难免导致被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挂一漏万,而环保团体是专门从事环境公益维护的社会组织,其对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比检察机关更具有主动性、专业性、持续性和全面性。

环境保护应当是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将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仅赋予检察机关,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

3.环保团体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2015年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出现了许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分析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政府失灵”与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环境侵权十大案例”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两家环保组织诉谢某某等四人破坏林地案为例,该案中原告称被告的采矿行为导致林地毁坏,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被告则称其无证采矿行为系当地政府此前“先开采、后办证”的招商引资政策所引起,多年来当地政府一直对其行为采取默许态度,故对所造成的林地破坏后果也应承担责任。

不难发现,当地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力等“政府失灵”问题。

该案的判决结果一出,舆论纷纷为环保团体胜诉点赞。

在肯定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更值得思考的是,如何避免政府监管缺位、监管不足等问题发生,如何避免环境破坏行为持续多年却无人制止的现象重演。

换言之,环保团体应敦促政府及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而不是坐等环境受损已成既定事实后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针对私主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十分活跃,而针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缓慢。

这就出现了一种怪相:一方面,地方政府受国家和社会委托,本应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却怠于管理地方环境事务,并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滞后而得以躲避诉讼监督;另一方面,环保团体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替地方政府行使环境监管职能。

这种怪相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的先后顺序颠倒所致。

正确的立法顺序应当是,先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如此,当环保团体发现环境违法现象时,可以敦请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若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保团体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纠正行政权的懈怠。

目前环保团体通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代替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这是一种角色错位,不仅极不合理,还会导致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的巨大浪费。

诚然,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主导作用,但如果仅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强调公众参与,而不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则仅依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强化社会公众的环境监督和约束作用,难以防范环境决策中的潜在风险。

⑤因此,在我国现有权力分工体系下,赋予公民和环保团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扩大环境治理的民主參与范围,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⑥三、境外及国际经验之对照现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轫于欧美,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效仿。

纵观目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发展历程,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其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均以政府环境行政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

1.美国公民环境诉讼现代公益诉讼实践肇始于美国。

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革,各种公益诉讼实践在美国蓬勃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领域开始兴起公益诉讼。

最早确立我们今天所称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是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n suits)条款(该法第304条)。

该条款规定的被告包括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美国联邦环保局、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等公共主体,以及企业、个人等私主体。

该条款旨在敦促政府勤勉执法、企业严格守法,依据该条款,当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提起公民诉讼迫使政府积极履行职责。

⑦美国公民环境诉讼制度采用复合型诉讼模式,该制度虽然赋予环保团体对私主体的诉权,但诉权的启动受诉前通知程序(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先行管理的程序)限制。

美国联邦法院恪守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尊重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优先管辖权。

美国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敦促行政机关勤勉执行环境法律,这一点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父”——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约瑟夫·L.萨克斯教授的名著《保卫环境:公民诉讼战略》一书中有鲜明体现。

该书列举的案例几乎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体现了环保团体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⑧2.德国环保团体诉讼考察欧盟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大多数欧盟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只允许针对有关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起,只有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允许针对私主体(公司或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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