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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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介绍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包含基本和私人保险的多层次制度,旨在保障德国的劳动力在退休后能够有足够的生活保障。

该制度是由德国联邦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和私人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

德国联邦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代际公平原则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在德国就业的雇员和自雇人士。

根据该制度,参与者每月缴纳养老金保险费,他们的雇主也为其缴纳同等金额的保险费。

这些费用被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当参与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基于参与者过去五年的平均薪资和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此外,职业对参与者的养老金水平也有影响,例如,具有高薪职业的人将获得更高的养老金。

德国联邦养老保险还为一些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保险制度,如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在家庭照料中的人。

这些特殊保险制度旨在确保他们在退休前或退休时也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德国还鼓励居民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私人养老保险通常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以补充联邦养老保险的缺陷。

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财务能力选择不同类型的私人养老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养老储蓄保险和养老投资保险等。

私人养老保险的优势之一是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从而更好地满足其个人需求。

此外,与联邦养老保险不同,私人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方面更加灵活,可以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

为了鼓励人们参与私人养老保险,德国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参与者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他们的缴纳基于个人收入的比例也不同于联邦养老保险。

尽管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健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金支出将增加,而缴费人数将减少。

这可能导致养老金体系面临压力,并可能在未来需要进行。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德国政府已经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退休年龄、增加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金制度等。

总之,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德国的劳动力在退休后能够有足够的生活保障。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1. 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实行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分为公共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 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 PKV)两种。

2. 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体,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 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高的群体,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私人保险提供更灵活的服务和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4. 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住院治疗、康复治疗、预防保健等。

5. 报销流程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服务内容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6. 药品报销药品报销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根据药品目录(Arzneimittelverzeichnis)分为A类和B类。

A类药品全额报销,B 类药品患者需自付一定比例。

7. 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等。

8. 特殊医疗服务对于特殊医疗服务,如牙科治疗、眼科治疗等,部分费用需患者自付。

9. 跨州医疗服务在德国境内跨州接受医疗服务时,报销流程和标准与所在州的医疗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10. 医疗费用控制德国通过严格的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和药品价格谈判,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11. 透明度和公平性德国医疗报销制度强调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参保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12. 持续改进德国医疗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优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等挑战,确保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就几个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一种分级统筹型的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各占一半。

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比如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单亲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社会安全和失业保险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分离和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并且以商业的方式运作,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社会安全制度则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是一种税收基础的公共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运作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纳税的方式来提供失业保险金。

再来看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分级统筹的制度,由政府在城镇和农村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缴费。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缴费,并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

总的来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关心和保障;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个人自主选择,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还在不断完善中。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欧洲:1.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通过强制性共同偿付的方式实施的,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所有从事职业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的,也是强制性的。

此外,德国还实行失业保险,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生活保障。

2.法国: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法国的医疗保险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由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法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部分,参保者可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工伤保险是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收入补偿和康复治疗。

美洲: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

养老金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来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确保退休时能够获得养老金。

残疾保险向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属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遗属提供生活经费。

医疗保险则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药物优惠。

2.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联邦和各个省份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报销和支付,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养老保险是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的多少确定的,提供老龄人口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收入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

亚洲:1.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活保障等。

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纳,其中一部分由国家负担。

养老保险是雇员和自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退休金和死亡保险金。

失业保险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支援。

生活保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

2.韩国: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所有在韩国的居住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即工友保险(GefS) 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的利益。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适用范围、保险费和保障内容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首先,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
德国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伤害时,往往没有任何保障和赔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84年,德国成立了第一个工伤保险制度,从而为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包括所有劳动者,不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需要在其雇主处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使是一些特殊行业的工人,例如农民和自雇人士,也需要参加该保险制度。

在保险费方面,德国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在法定的时间内缴纳给保险机构。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雇员的工资来确定,一般是工资的一定比例。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疗养费用、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以及康复治疗等。

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治疗。

此外,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也非常注重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保险机构会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雇主和雇员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总之,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为工人提供保护的重要制度。

它的设立不仅起到了保障工人利益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这个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德国作为欧洲经济强国之一,拥有一套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广大的存款人提供了保障,确保他们的存款不会受到任何风险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其目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免受金融风险的损害。

在德国,存款保险机构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

该机构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和银行资产,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心良法案于1998年通过,并被称为“新金融交易法”。

根据新金融交易法,所有在德国经营的银行都需要加入该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无论是德国国内银行还是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的分支机构,都必须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并为存款人提供相应的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以及一些专业银行。

它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储蓄存款,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00欧元。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银行发生破产,存款人最多可以获得100,000欧元的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是通过德国存款保险基金来实现的。

该基金由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来组建。

当一个银行面临破产时,该基金可以提供赔偿资金,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基金的资金来源既包括银行的缴纳,也包括其他收入来源。

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欧洲联盟存款保险指令的指引。

根据该指令,欧洲各国的存款保险资金都需要达到至少50,000欧元的保额。

德国的100,000欧元赔偿上限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要求,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不保护非居民存款人或非欧洲经济区的居民。

这意味着,如果你是非欧洲经济区的居民或者作为非德国居民在德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保险制度将无法提供赔偿。

总的来说,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广大的存款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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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选择自由、主次分明、效率与公平相对平衡、市场和政府责任明晰等特点,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支柱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互助、公平、公正的主导原则及高度自治的管理模式,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1883年,德国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的私人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

医疗保险覆盖了90%的德国公民,法律规定所有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或私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有权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

目前,德国约有250家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其经办机构是德国疾病基金会。

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

德国法律规定,凡是月收入低于4 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这个界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

私人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比法定医疗保险更全面。

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投保人的保费按收入高低决定,平均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13.9%(2007年),但私人保险公司可自己决定缴费比例。

为解决德国统一后出现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将医疗保险支出和保险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一)20世纪90年代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

该法律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使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

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以创收性处方为盈利方式的医院行为。

(二)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7月,德国政府通过《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的改革方案,该项改革被认为是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

此方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增加参保人责任,即要求参保人为医疗诊治支付更多的费用。

改革的主要举措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缴费率。

即降低个人法定医疗保险占净收入的比例,从2003年的14.3%降至2006年的13%。

二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

包括镶牙、购买非处方药等,并取消了每四年申请一次的为期三个星期的疗养计划。

这些措施产生的费用在改革后就不再由医疗保险承担。

三是取消病假补贴。

改革前因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投保人可向医疗保险机构领取长达6个星期的工资,此后可领取18个月的病假补贴。

病假补贴的保险费用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而改革方案规定到2007年后,免除雇主所承担的部分,雇员将独立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

四是规定参保人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

如,挂号费,即投保人每次看病需要支付10欧元的挂号费;药费,即参保人在药房购买药品时,个人要至少承担药费的10%,且每一盒药品自付部分不少于5欧元,也不高于10欧元;住院费,即投保人每天支付住院费用由9欧元增加到10欧元,住院费每年最多支付的天数也由14天增加到28天,28天以上,该费用才由医疗保险支付。

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一年后降低3.3%的目标已达到,即实现了在一年内节约99亿欧元的医疗保险开支的目标。

此外,2004年250家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大大改善了医疗保险入不敷出的状况。

(三)2006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健康基金的提出和建立体现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过渡的趋势。

2006年7月,德国政府就医疗保险改革达成一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设立一个健康基金。

该基金成为新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德国公民每人每月所应缴纳的保险金将由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维持现有的缴费比例。

所有保险机构从该基金中获得相同的金额。

但从现收现付制度过渡到基金积累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及基金的增值任务使真正实施这项医疗保险改革变得困难重重。

同时,该计划还遭到了65%的德国公民的反对。

在众多压力下,2006年9月6日德国政府决定将原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改革推迟到了2007年4月1日。

然而,至今此项改革还没有真正运行起来。

总之,21世纪初德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费用支出、控制保险成本、稳定保险收入,并适当增加参保人责任比例。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一)主次分明,选择自由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

德国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收入和喜好,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

目前,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共约600余家,覆盖近90%的德国民众,私人保险公司约有53家,覆盖了9%的德国民众。

这反映出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既体现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同时又满足就业人员按照自己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公平与效率的相对平衡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

此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同时,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2007年),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也注重效率。

德国政府积极鼓励多元竞争和强调自我管理。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竞争,使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保机构来刺激竞争和削弱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自我管理原则体现在各医疗保险机构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只有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所有参保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因此,自我管理的原则能更多考虑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达对医疗保险的需方要求。

(三)市场和政府的责任明晰虽然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作用,但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用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

强调社会互助,政府不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事务,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当发生医疗保险纠纷时,承担调节及仲裁的责任。

德国政府的协调能力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得以顺利的发展和完善。

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既体现了政府干预又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使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能平等享受医疗保障。

(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体现了充分竞争的原则。

如,在公共医疗保险机构之外引入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使医疗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仅依靠定点医疗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已不能适应民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和调整不合理的准入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及收费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医疗机构的产权重组,或自由进入各级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各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从而发挥市场调节医疗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

此外,我国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引入竞争机制,不再限制参保人员自由的流动,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各医疗保险体系中进行自由的选择,以改变目前医保机构垄断地位而带来低效率的问题。

(三)找准政府的定位德国的医疗保障既不是传统的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举措。

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放弃直接干预,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断补充、支持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每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德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制实施的制度,从而达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目的。

我国应针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制定改革方向,并针对市场化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提供的大众医疗保障部分给予充分的补充,将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提高到满足全民医疗卫生福利的层次。

这就意味着政府将要加大投入,不能以牺牲民众的正当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为代价来解决医疗成本问题,因为这是毫无效率的。

此外,政府应适时改革财政与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转变公立医院的营利性质,从而改变垄断现象,引入竞争机制。

同时,可通过立法对公共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并引导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从而完善政府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姚玲珍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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