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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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征税范围涵盖了多种所得类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不同的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至 45%。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计税方法上,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为每年 6 万元。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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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文 号】深税发﹝1994﹞323号
【发文日期】1994-06-08
【实施时间】1994-05-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中明确的有关问题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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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2.02
【实施日期】200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74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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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深地税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0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如有与财税〔2009〕167号文不一致的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应统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

二、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缴申报办法,市局近期将另行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辖区证券机构和税源情况,通过集中约谈、政策宣讲等有效形式,加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督促并协助证券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的传递信息,及时修改、调试计算机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粤地税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9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各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成熟完善。

二、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缴纳税款等情况,建立专项档案。

同时,要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地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至少收入前100名的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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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82号
【发文日期】2005-09-29
【实施时间】2005-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是贯彻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的具体要求,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今后个人所得税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中,建立四项制度,研发一个信息化系统,最终是为强化和改进三个管理服务;加强三个管理又对四项制度和一个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实现三个管理是目标,建立四项制度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依托。

当前,我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已经滞后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的发展。

为此,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对我局互联网办税系统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功能进行积极宣传和推广,将更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列入信息化管理,为今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展全员全额管理,加强收入监控和纳税评估累积数据基础。

市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数据处理中心、信息办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在新的电子税务系统中开发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整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软件,实现对个人纳税档案“一户式”的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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