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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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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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

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

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

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

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

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

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

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

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

法学论文5篇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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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__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__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

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法学的毕业论⽂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

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

⾼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

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

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

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

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本文在论证法律意识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法治;现代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第一,主宰一切社会生活的形式和手段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所谓特权;第二,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非人格力量,是用以特殊的理性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程式从关注和关怀人的终极运层面切实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全面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每个社会主体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秩序等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而人们都理应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在要求,实现这个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不仅表现为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方式的现代化,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则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社会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是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是法律现实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映现。

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蕴涵着法的本体,决定着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社会功能和运作机制,而且直接决定着公民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建立其上的公众意识,而且,法律意识作为人们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必然反作用于其赖以产生的社会法律现实,因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必将极大的推进社会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

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在法学领域,毕业论文是每位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重要学术任务。

毕业论文既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和运用,也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验。

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篇关于《刑法中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论文首先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整篇论文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民法中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述。

论文首先介绍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然后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论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论文首先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然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论文逻辑严谨,观点明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通过以上三篇毕业论文范文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要选择一个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研究课题;其次,要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学术素养;最后,要有扎实的案例分析和数据支撑。

希望以上范文能够给即将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祝愿大家都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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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作者:谢*指导老师:张宗高摘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四种附加刑之一,在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从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和罚金刑功能的发挥。

因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当前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方面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了罚金刑易科制度,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建立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适用;保障;缓刑一、罚金刑基本理论罚金刑是审判机关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剥夺犯罪人金钱的刑罚方法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

罚金刑的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1)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对其罪行的惩罚;(2)以罚金归入国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从刑法意义来讲,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前者。

罚金的第一个功能可细化为剥夺功能、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

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罚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惩罚犯罪人,并对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

以财抵罪的刑罚,中国古代称之为“赎刑”,即以财物折抵本刑之义。

我国罚金刑起源于西周,〈〈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此文中的罚幕、罚盖、罚帷等,是罚布帐之类的财物,“此非罚金也而事与罚金相类。

”[2]P233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西周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不但产生了金作赎刑制度,而且也产生了罚金刑的萌芽。

然而,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商品经济十分落后,个体权益、个体意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并得到社会的尊重,其刑罚观并不以保护公民的个体利益为蓝本来设计刑罚制度,因此,罚金刑的发展就失去了重要的思想意识方面的基础和根据。

[3]赎刑之制最早可见于《尚书·吕刑》,但直到《大清律例》,赎刑也没有能够*作者简介:谢(1985—),女,安徽池州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08届毕业生进入五刑之内,成为独立刑种。

“它只是为特定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

法律规定,官员或官员亲属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交纳赎金的方式,替代应处刑罚;老幼残疾及妇女犯罪,符合一定条件,可交纳赎金,以代刑罚;部分过失犯罪,也可交纳赎金而代罚”[ 4]〕P336。

所以《大清律例》关于赎刑的规定仅见于《名例律》前的《纳赎诸例图》等诸图而不见于正文,这与儒家化法律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是相适应的。

大清刑律草案改变了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利观,仿照西方法律将罚金定为主刑之一。

尽管修订法律馆声称“罚金即唐虞赎金之旧制,历代相沿”[ 5] ( P.19-67),但实际上已与传统赎刑之制大相径庭。

而罚金定为主刑后的广泛使用,也引起了签注的不满。

河南签注就将罚金定为主刑视为草案的三大问题之一,“草案于罚金一项,定为主刑。

凡因过失致危害乘舆车驾,及因过失致尊亲属于死或笃疾者,按照律例俱在不原之列,悉以罚金科之,既失之宽。

而与俱发罪之执行,刑期有以罚金与拘留徒刑并科者,又失之严。

如四十三条之例, ⋯⋯刑既可以易金;四十五条之第二项, ⋯⋯金又可以易刑。

是使豪于财者玩于法,绌于赀者罹于刑,止奸不足长恶有余。

且监禁日数不得逾三年,罚金定额多至三千元,以半元折一日计算,三千元之罚应处六千日之监禁,乃以不过三年为限,负罚愈巨,处分愈轻,尤非情罚不平。

急应更定刑名,改正条例,以免畸轻畸重之弊”。

对于草案规定的罚金可与自由刑并科,签注也认为早已违背了赎刑的本意,“科罪即不应罚金,二者并科,岂赎刑本旨耶?”。

学部签注也指出,“新律草案于凡因过失之危害乘舆车驾作者:雨林木风者、凡侵入太庙宫殿等处射箭放弹者、凡因过失致尊亲属于死或笃疾者,亦以罚金之例行之。

则饶于赀者必轻于法,此刑名之未可全改者也”。

到了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主思潮的复兴,人权观念的加强及经济犯罪的激增,刑罚轻缓化成为必然要求。

由于罚金刑可以避免罪犯在狱中的交叉感染,又是惩治法人犯罪的最佳手段,可附加,可纠正,因此它逾来逾受到各国刑法学界的重视。

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所具有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在国外早就被认识并很好地加以利用。

在西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罚金刑的运用率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

罚金刑制度也比较完善。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刑事立法上看自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各国进行了大量的刑事立法,纷纷颁布新的刑法典和新的刑事法律文件,均给予罚金刑以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家已将罚金刑列为主刑,这反映了立法者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关系到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的大小和适用率的高低。

将罚金刑作为主刑的有德国、瑞士、巴西、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日本刑法典》规定罚金、死刑等六种刑罚为主刑,意大利的主刑与附加刑是分开的,主刑有徒役、罚金。

瑞士《联邦现行法典》规定的主刑有自由刑和罚金。

也有许多国家将罚金刑列为附加刑。

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如前苏联、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蒙古等。

我国现行刑法亦采取此类做法。

不作主刑与附加刑之分的,有奥地利、印度、阿根廷、泰国等。

《泰国刑法典》规定了罚金刑等五种刑罚,没有附加刑与主刑之分。

(二)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上看在罚金刑的适用面上,许多国家有日益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

西方国家对6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原则上用罚金刑来代替。

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虽然规定可以选择自由刑或者罚金,但在实践中法官更趋向于适用罚金这种方法。

美国联邦和许多州的刑事法律,均将罚金作为处罚犯罪的一种主要的刑罚方法,许多罪行可不可限制的判处罚金。

英国除谋杀罪外,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适用罚金。

(三)从司法实践看在现代社会中,最能反映西方各国刑事政策的是适用刑罚的实践。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6]P69在西方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非常重视,这可以从各国判决中所占的比例中得到证明。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罚金刑适用率越来越高。

(四)从自由刑可以转换为罚金刑看十九世纪以后,在刑法制度上扮演着主要角色的是自由刑,罚金刑是对比较轻微的制裁手段,因而对其不太重视。

尽管自由刑作为刑法制度的主角出现,但是还存在一些弊端,采取了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适用缓期起诉缓期宣告,缓期执行等办法,这样就把原在近代刑罚体系中无足轻重的罚金刑,变为刑罚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刑罚方法。

从以上各国罚金刑制度看,自进入20世纪以后,罚金刑不再被忽视,而是普遍地被各国重视起来,罚金刑不再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而是和自由刑享有同等的位置。

特别是近些年来,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比率在西方国家更是显而易见的。

二、中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罚金刑的规定远还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与西方许多国家相比较,无论是刑法规定的条文,适用刑罚的罪种,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都要少得多。

相反自由刑仍然占据着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位置,罚金刑等财产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是附加刑,即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独立适用仅限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对于重罪不能适用罚金刑。

附加适用必须是在判出主刑还不足以惩罚和教育犯罪人时,才能附加地判处罚金。

罚金适用范围狭窄,主要适用与经济犯罪和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为顺应世界刑法立法潮流,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有重大进步。

新修订的刑法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在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执行方面相对于旧刑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从修订后的刑法来看,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现状具有以下特点:(一)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刑法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6倍,大幅度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有125条,占整个分则条文的45%,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于三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可以处罚金之罪46个,占本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95.7%,占刑法可以判处罚金之罪的一半以上;二是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诈骗罪、强迫卖血、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三是其他轻罪,主要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刑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

我国刑法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二)明确了罚金刑数额的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罚金刑的基本原则,但是罚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没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类:一是倍比罚金,指按一定的倍数或比例确定罚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销售金额、应纳税额、虚报数额、非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数额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来确定罚金数额;二是数额限度罚金,即规定罚金的上限、下限;三是无限额罚金,即只规定可适用罚金,具体数额不作规定。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状况作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

但是这种制度“涵量”值过大,罚金数额跨度失衡,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操作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悬殊,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三)实行罚金刑选科、并科双轨制修订后的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在处理罚金刑和自由刑的关系上,采用了选科并科双轨制。

刑法分则125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其中规定为“选科”刑种的有7个条文,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有1个条文,规定“并处罚金”的有57个条文,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有60个条文。

可见,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过于绝对,不符合国情,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替代制度时,法院对罚金刑的判决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损害法律的尊严。

(四)补救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缴纳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这一规定,将罚金刑的执行分为五种方法:一是限期一次缴纳,二是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四是随时缴纳,五是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可见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的执行难确实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对于罚金刑由谁执行以及不缴纳罚金如何制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作进一步的阐释与完善。

因此,现行刑法只是片面强调了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却忽视了罚金刑有效执行的保证,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无法可依而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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